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昌
上 訴 人 王欽祿
陳清乾
張文隆
林育琪
張青鑑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上訴人 禾室有限公司(即甘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
法定代理人 戴明崎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