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禾室有限公司(即甘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
法定
代理人 戴明崎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7,874,352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18,51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
上訴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
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
上開補正,即
駁
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