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世章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被
上訴人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淵翔
張良銘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