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家成
林明峰
被
上 訴人 顏奕絜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
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
勞訴字第73號)提起
上訴,本院於103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叄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0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又訴狀送達後,原告
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
)1,245,07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
請求
減縮聲明不再主張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見本院卷1第3
2頁)外,並求為判決被上訴人僅應給付上訴人155,634元本
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說明,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起至100年6月7日止,
任職於伊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處理伊於臺灣地區之小客
車、小貨車、機車之租賃、批發、零售等業務,係受任為伊
處理事務之人。
兩造於97年4月1日簽立勞動契約書(下稱
系
爭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並於96年9月18日書立員工任職
切
結書(下稱系爭
切結書),依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及系爭切
結書第3條約定,被上訴人於受僱於伊之
期間及離職後,對
因業務所知悉之伊公司營運資料、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內
部訊息均負有保密義務。
惟被上訴人明知伊係以小客車、小
貨車、機車等之租賃、批發、零售為業,而訴外人聯邦國際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為伊主要競爭對手,竟
先後於99年9月23日上午8時36分及99年11月25日上午9時4分
許,以其在伊公司專用之職務信箱「jesica@jih-sun.com.t
w」(下稱jesica電子信箱),將其職務上所知悉伊公司之
報價資訊,以附表一所示2封電子郵件,寄發至任職於聯邦
公司之友人謝雅音所使用之「melodys0826@yahoo.com.tw」
電子信箱(下稱melodys電子信箱),而洩漏予謝雅音。被
上訴人另於99年9月7日上午9時33分、99年9月27日下午6時
43分、99年10月29日下午2時54分,將其職務上所知悉伊公
司之保險速算表-9908.xls、長租租金試算表981014版-1.xl
s、保險速算表-9910.xls及複本租賃字第00000000號通知附
件《長租租金試算表991019版》.xls等攸關伊競爭條件之內
部秘密資訊,以附表二所示3封電子郵件寄發至melodys電子
信箱,而洩漏予謝雅音。又被上訴人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電
子郵件中署名「無敵情報員」,可知被上訴人主觀上明知聯
邦公司為伊競爭對手,且知悉自己之舉動為洩漏伊機密情報
;而
上開商業報價機密情報具有即刻性及競爭性,被上訴人
竟以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將伊正在進行報價之金額等條件
及據以計算報價金額之程式,具有秘密性之內部資訊洩漏予
謝雅音。被上訴人惡意洩密之行為,使伊競爭對手可輕易取
得報價資訊、商機及一切工作進度,藉以作為競業之參考價
格或基礎,並同時以較低報價進行削價競爭,或以其他方式
向相同客戶爭取訂單,俾取得訂約機會,被上訴人行為違反
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系爭切
結書第3條之保密義務與產業倫理、競爭秩序甚明。
㈡
爰依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伊(減縮後)155,6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
駁
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聲明: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被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訴人155,
634元之金額本息,至其餘經上訴人減縮之部分即1,089,438
元金額本息部分,業經確定在案)。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將上訴人公司之「機密」洩漏予
第三
人或使第三人利用,melodys電子信箱非僅謝雅音使用。伊
在外為上訴人招攬客戶,遇有客戶要求須立即向其報價時,
伊便會事先以jesica電子信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租金試算
表、小客車比較表、保險速算表、報價單等資料至melodys
電子信箱,再經由筆電開啟該電子信箱讀取上開資料,現場
計算出客戶應繳保證金及各期租金供客戶參考;或臨時以電
話聯絡訴外人(即上訴人僱用之助理)王惠卿,將上開試算
軟體等資料以jesica電子信箱寄送至melodys電子信箱內,
待伊試算後再反向以melodys電子信箱寄送試算結果至jesic
a電子信箱,請王惠卿列印並傳真予客戶收執參考。且伊亦
未將職務上所獲悉上訴人之報價金額,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
謝雅音便於其與上訴人從事價格競爭。要不能僅憑上開如附
表二之資料曾自伊專用之jesica電子信箱傳送至謝雅音申設
之melodys電子信箱,即推認伊有將上開資料洩漏予謝雅音
。上開試算表均非系爭勞動契約
所稱之「機密」。又上訴人
所指之報價資訊,該報價訊息可輕易自客戶端取得,可知報
價訊息根本無秘密性可言。從而,上訴人認伊傳送如附表一
、附表二郵件予謝雅音,違反系爭勞動契約之約定,尚有誤
解;縱認上訴人之統計結果屬實,仍無從以之證明其因伊於
99年間傳送租金試算表或保險速算表至訴外人謝雅音申設電
子信箱行為而受有損害等語,資為
抗辯(答辯聲明:
上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自94年7月11日起至100年6月7日止,受僱於上訴人
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臺灣地區之小客車、小貨車租賃業
務。
㈡兩造於97年4月1日簽立系爭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並於96年9
月18日簽立系爭切結書。
㈢melodys電子信箱之申請名義人為謝雅音。
㈣mama電子信箱之申請名義人及使用人均為被上訴人。
㈤謝雅音任職於聯邦公司,聯邦公司為上訴人公司之主要競爭
對手。
㈥被上訴人寄發如附表一所示2封電子郵件予謝雅音。
㈦被上訴人以jesica電子信箱寄發如附表二所示保險速算表-9
908.xls、長租租金試算表981014版-1.xls、保險速算表-99
10.xls及複本租賃字第00000000號通知附件《長租租金試算
表991019版》.xls等資料至melodys電子信箱。
㈧被上訴人以jesica電子信箱寄發如附表三編號3電子郵件所
示之比較表-小客車3年.xls、保險速算表-9911.xls、報價
單.xls等資料至mama電子信箱。
㈨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薪資額(原審卷第177
頁)為真正。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公司期間每月平均薪資為
51,878元(3個月即155,634元)。
㈩被上訴人曾於99年7月21日下午2時19分(如附表三編號2所
示)、同年11月29日下午5時55分(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自jesica電子信箱傳送電子郵件至mama電子信箱。
被上訴人曾於99年7月21日下午1時49分及下午2時19分(各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自jesica電子信箱分別傳送電子
郵件至melodys與mama電子信箱(見本院卷1第31頁背面、卷
2第66頁)。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伊公司之長租租金試算表、保險速
算表及報價資訊等資料,洩漏予上訴人競爭對手聯邦公司之
員工謝雅音,違反兩造上開約定保密義務,伊依系爭勞動契
約第6條、第14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3個
月之違約金
等情,並提出如附件一、二所示電子郵件等為證
,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抗辯,
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
參照)。又依兩造簽立之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1
項、第2項分別書有:「乙方(按即被上訴人,下同)因執
行職務所知悉或
持有之機密或取得建置、運用、控管相關業
務、客戶及員工等各式資料庫之權限,乙方保證負保密義務
,絕不以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人,或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
使第三人利用相關業務之機密,從事與甲方(按即上訴人,
下同)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與甲方利益衝突之行為,離職
後亦同,乙方若受有機密物品、文件之交付者,並應盡必要
之保管義務(所謂「機密」,係指執行業務相關之各類口頭
、書面標示有「機密」或雖未標示但依甲方公司規章或一般
商業觀念應被視為「機密」之事物,
包括但不限於日盛集團
之營運資料、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乙方違反前
述保密義務致甲方受損者,甲方得視情形輕重向乙方請求按
乙方平均工資2倍至24倍之
懲罰性違約金。」。又系爭勞動
契約第14條,亦書有:「罰則:一、一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
事者,除契約中另有規定者外,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相
當於3個月薪資之違約金。」「二、乙方如有違約情事或違
法失職之行為,甲方除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及向乙方為
前項違約金之請求外,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制服費及相關賠
償。且若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系爭切結書第3條亦書有:「因業務上所知悉或持有
公司或他人之個人秘密或工商秘密,本人保證絕不向任意第
三人透露,如有違反,除負擔刑事妨害秘密罪等相關罪責外
,並願意賠償公司及該第三人所受之損害。」此有系爭勞動
契約及切結書各1份附卷
可按(見原審調字卷第8至12頁),
為兩造所不爭,自
堪信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受僱於
伊公司之期間及離職後,對因業務所知悉之伊公司營運資料
、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內部訊息均負有保密義務等情,即
非無由。
㈡被上訴人有無將上訴人公司之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及報
價資訊等資料洩漏予謝雅音?
1.查melodys電子信箱之申請名義人為謝雅音;又被上訴人確
曾寄發如附表一所示2封電子郵件予謝雅音,另以jesica電
子信箱寄發如附表二所示保險速算表-9908.xls、長租租金
試算表981014版-1.xls、保險速算表-9910.xls及複本租賃
字第00000000號通知附件《長租租金試算表991019版》.xls
等資料至melodys電子信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
前述,自
堪信為真實。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寄發如附表二所示伊公司之長租租金
試算軟體、保險速算表等資料予謝雅音洩漏機密等情,惟為
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melodys電子信箱並非僅有謝雅
音在使用,被上訴人亦使用該信箱,被上訴人將上開資料寄
至該信箱,是提供自己在外執行業務時使用
云云。經查:
⑴證人謝雅音雖曾於原審到庭附和被上訴人證稱:「這melody
s信箱我有在使用,
被告(按即被上訴人,下同)也有在用
,被告自己雖有申請mama電子信箱使用,但有一次因被告急
著使用電子信箱,卻忘記mama信箱的密碼,所以開始使用伊
申請的melodys信箱,使用過幾次,就習慣使用這個信箱」
等語(見原審卷第88至90頁)。證人王惠卿亦於原審到庭證
稱:「99年8月21日至8月25日被告以melodys電子信箱寄發4
封電子郵件給伊,因為被告有一年去歐洲,那時候比較會發
信給伊,其他時間很少,伊有一次幫被告從公司信箱傳文件
到melodys電子信箱;伊知道melodys和mama電子信箱都是被
告在使用,但伊不知道被告是否和謝雅音共用信箱等語(見
原審卷第92至94頁)。惟稽以被上訴人不爭執伊曾於99年7
月21日下午2時19分(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同年11月29日
下午5時55分(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自jesica電子信箱傳
送電子郵件至mama電子信箱,且於99年7月21日下午1時49分
及下午2時19分(各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自jesica電
子信箱分別傳送電子郵件至melodys與mama電子信箱等情,
則被上訴人既同日先後寄發電子郵件至melodys與mama電子
信箱之情事,則其辯稱係因忘記mama電子信箱而使用melod
ys電子信箱,已有可疑。又
參酌證人謝雅音於原審所證稱:
伊與被告在99年8月21日至30日到國外旅遊等語(見原審卷
第90頁)。則證人王惠卿所證情節係發生在被上訴人與證人
謝雅音出國期間,自尚難據以證明被上訴人平時即使用melo
dys電子信箱。又衡諸目前一般人申請使用電子信箱均非難
事,即使忘記密碼,仍有向電子信箱管理者申請重新驗證進
入信箱之機制等情,被上訴人辯稱長期與謝雅音共同使用me
lodys信箱,此部分顯悖於常情,
不足採信;被上訴人所辯
稱:伊曾從melodys電子信箱回傳長租租金試算表等資料至
jesica電子信箱(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
可證伊平時亦
使用該信箱云云。然該附表三編號4、5所示2封電子郵件之
寄件者電子信箱帳號為melodys信箱,亦非無可能是謝雅音
所寄發,被上訴人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⑵再
徵諸證人謝雅音於原審並證稱:「melodys電子信箱是伊
要使用,而由被告為伊申請的,伊使用該信箱發送電子郵件
給客戶,有時候客戶會寄發資料給伊;被告之前在上訴人公
司任職時,平常使用電子郵件與伊聯絡時,被告是使用公司
提供的電子信箱,伊因為當時還沒有公司信箱,所以使用me
lodys電子信箱」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背面)。
參諸上訴
人所提附表一編號1、2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電子郵件之內
容,
足徵謝雅音於業務上信件往來即使用melodys電子信箱
,被上訴人與謝雅音之聯絡方式亦包括寄發電子郵件至melo
dys電子信箱,則被上訴人明知仍有第三人可使用melodys電
子信箱,卻逕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上訴人營業資料寄發至該信
箱,姑不論被上訴人目的為何,其所為已使上開檔案脫離被
上訴人可完全控制之範圍,而暴露於遭第三人知悉、利用之
風險中,換言之即處於謝雅音可輕易開啟、閱覽及利用之狀
態,不論謝雅音實際上有無開啟或利用上開附加檔案,均屬
洩漏行為無疑。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應舉證謝雅音有無開
啟上開附加檔案一事云云,即不足採。
3.綜據上述,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以jesica電子信箱寄發如
附表二所示保險速算表-9908.xls、長租租金試算表981014
版-1.xls、保險速算表-9910.xls及複本租賃字第00000000
號通知附件《長租租金試算表991019版》.xls等資料至謝雅
音所有之melodys電子信箱,而將上開營運資料洩漏予謝雅
音等情,堪可採信。
㈢上訴人所有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是否屬於系爭勞動契
約第6條所約定勞工應負保密義務之「機密」?
1.上訴人主張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等資料屬其重要內部秘
密,為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所約定之勞工即被上訴人應負保
密義務之「機密」,此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⑴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已書有:「…(所謂「機密」
,係指執行業務相關之各類口頭、書面標示有「機密」或雖
未標示但依甲方公司規章或一般商業觀念應被視為「機密」
之事物),包括但不限於日盛集團之營運資料,業務資料及
客戶資料等)」(見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9頁),
為兩造所未爭。而被上訴人抗辯:上開租金試算表、保險速
算表並未經上訴人標示為機密乙情,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見原審卷第41頁背面),則上開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就
一般商業觀念而言,是否應被視為「機密」?自屬重要爭點
。
⑵查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業務人員許正達於原審證稱:原告公司
主要業務是車輛出租,客戶會提出所選擇的車種或標的,由
公司業務員試算後,為客戶提供報價,一般在銷售上都要先
瞭解成本,再加上公司利潤後才能訂出價格,而租金試算表
就是在這個架構下設計出來的,程式中幾個表單,包括新車
殘值表、續租車殘值表、新車保養維修費、續租案件保養維
修費、管理費核算表等,都涉及公司之成本機密;而保險試
算表程式,也是公司計算保險成本的機密,公司每個月都會
更新,並提供業務人員;如果有其他同業競爭對手拿到租金
試算表、保險速算表,等於將公司之成本裸露了,對手就能
以較低成本來承作,將影響公司之競爭力等語(見原審卷第
187至188頁)。另證人即上訴人公司臺南營業處處長沈大欽
亦於原審證稱:租金試算表及保險速算表內有很多內容,經
過參數計算後,租金會不同,此為同業競爭之關鍵,有時候
可能只差100元就會沒有爭取到生意,這是公司內部的機密
,也是公司在營業上需要控管的資料,如果被同業知道,將
對公司造成很大影響,所以在辦公室會宣導要嚴格控管,被
告是公司的業務員,應該知道這是要被控管的資料等語(見
原審卷第189、190頁)。證人即上訴人公司職務科長王偉聖
亦於本院到庭證稱:被上訴人之洩密行為係公司經電腦資料
報價單,發現有傳輸到特定帳戶而查知,在業界中報價單是
很機密的,客戶會為些微的租金價格而影響到要到哪家租車
,如果對手有特定資訊,可能就佔有優勢等語(見本院卷1
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
2.綜據上述,可知上開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係提供上訴人
公司業務員試算公司租賃車輛之各項成本及利潤後,向客戶
提出租賃價格之程式,其中隱藏上訴人公司各項重要營運成
本,如遭同業競爭對手取得,自可能遭受削價競爭之不利益
,而影響競爭力,足認上訴人主張上開伊公司租金試算表、
保險速算表屬依一般商業觀念應被視為「機密」之事物,
洵
屬有據,被上訴人此部分
空言否認,要無可採。
㈣上訴人可否依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14條第1項、系爭切結
書第3條等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3個月薪資之違約
金部分:
1.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
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
按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
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
賠償之數額
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
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
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
於
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
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
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
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
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當事人
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應依當事人訂約意旨審認之,如
當事人未另為訂定,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損
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54
號判決參照)。
2.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應斟酌立約
當時之情形,及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庶不失契約
之真意。」、「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
,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
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
,本於
經驗法則及
誠信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
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
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
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參
照)。經查:被上訴人已
自承伊以jesica電子信箱將上訴人
公司租金試算表、保險速算表等機密洩漏於上訴人之競爭對
手即聯邦公司之員工謝雅音,業如上述。則被上訴人此部分
所為,已違反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參酌系爭勞動
契約第6條第2項之約定,書有:「乙方(按即被上訴人,下
同)違反前述保密義務致甲方受損者,甲方得視情形輕重向
乙方請求按乙方平均工資2倍至24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可見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已明示該規定為懲罰
性違約金,並無疑義;即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亦書
有:「罰則:一、一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者,除契約中另
有規定者外,他方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相當於3個月薪資之
違約金。」「二、乙方如有違約情事或違法失職之行為,甲
方除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及向乙方為前項違約金之請求
外,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制服費及相關賠償。且若因此致甲
方受有損害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細究其意,第
14條第1項之約定,亦屬罰則性質,雖未明示該規定為「懲
罰性違約金」,然與第14條第2項規定合併觀察,該第14條
第2項係指上訴人於請求違約金以外,尚得主張終止契約、
請求被上訴人制服費及相關之賠償,且若因此致甲方受有損
害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等情,則依上說明,系爭勞
動契約第14條第1項之約定,顯亦係「懲罰性違約金」性質
;即不以填補上訴人之損害為目的;是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
第1項與第6條第2項應均屬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自非以填
補上訴人之損害為目的,即不以債權人受有損害為必要。且
所謂「除契約中另有規定者外,他方得…」,係該他方可選
擇行使之「選項」,並非排除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之權利,
則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並未約
定該違約金之性質,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
上訴人於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損害賠償總額性之違約金時,
仍應舉證其受有損害,否則亦不能請求云云,殆有誤會,並
不足採。
3.況按「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僅須因
法律行為(如
僱傭關係)
取得營業秘密而洩漏者,即為侵害營業秘密,不以發生實害
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8號判決參照
);上訴人主張伊因被上訴人承辦租賃件數減少而租金收入
亦呈現逐年遞減概況(即97年4,801萬9,762元、98年3,120
萬3,127元,99年1,481萬5,722元之逐年遞減情形),有被
上訴人任職期間之業績統計明細表
可參(見本院卷1第55至
64頁),復有證人即上訴人公司科長王偉聖到庭作證陳稱:
「公司明細表沒有辦法認定客戶全部為特定業務員承作之實
績,…而百分之95為原業務人員做的。」等語可按,可見絕
大部分仍有可能為被上訴人之承作之客戶等情(見本院卷1
第84頁),復查,證人即小北五金百貨公司之員工陳玉卿經
本院傳喚時亦到庭證稱:伊公司的立場是向較低的報價公司
承租,上訴人補充狀㈢證物1之一覽表之寶貝生活館有限公
司、寶陞生活館有限公司、寶璟生活館有限公司、寶陽生活
館有限公司、豐資生活館有限公司、冠昇生活館有限公司、
小北五金百貨行等,均為小北五金百貨公司之
分公司(按指
關係企業),當時上訴人之承辦人是顏奕絜(即被上訴人)
,於98年承租上訴人最後一台車後就沒有跟上訴人承租,後
來聯邦公司與我們訂約的人是謝雅音,不是被上訴人,向聯
邦承租比較便宜,因為後來聯邦報價比上訴人低,所以向聯
邦承租等語,並有被上訴人具名參與訂立之
租賃契約暨明細
表、車輛租賃契約書等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2第6至8頁、卷1
第191至237頁);可見被上訴人確為上開小北五金百貨公司
之關係企業租約承辦人,
嗣後即未再向上訴人續約承租,而
該小北百貨公司關係企業與聯邦公司訂約者適為被上訴人洩
漏機密對象之謝雅音,使原為上訴人客戶之小北百貨公司關
係企業之所以轉向聯邦公司承租,乃因獲得(聯邦公司)報
價較低租金之故等情,難排除此部分係被上訴人洩漏報價機
密所致,致使上訴人業績滑落流失客戶,於被上訴人在上訴
人任職時業績有逐年遞減情形。則本件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違
反系爭勞動契約洩漏機密,選擇就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之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支付相當於3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
即非無由。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
,應排除同約第14條適用之約定云云,殆有誤會,並無足採
。
4.綜據上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密義務債務不履行
,即無不合,從而,上訴人請求依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第1
項約定,命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3個月薪資之違約金155,634
元,
洵屬有據,為有理由。
5.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
前揭金額,並未據上訴人主張定有給付之期限,則上訴人請
求自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01年10月10日,見
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即無不合,
洵
屬有據。
6.又上訴人本於系爭勞動契約第6條第2項,及第14條第1項約
定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上揭懲罰性
違約金,此種起訴之形態為學理上之重疊之訴之合併,其
訴
訟標的雖有數項,然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應就原告所主張
之數項訴訟標的逐一審理,如其中一項標的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仍須就他項標的之請求審判,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
由,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無須更為審判,法
院如就數項標的同時判決,則為法所不許。因之,本院既認
上訴人依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
為有理由時,就其他訴訟標的部分即毋庸更為審判,併此敘
明。
五、
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系爭勞動契約第14條第1項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5,634元及自101年10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
未遑詳查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減縮
之確定部分除外),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原判決)附表一
┌──┬────┬───────┬───────┬────┬───────────┬────┬──────┐
│編號│電子郵件│寄件者電子信箱│收件者電子信箱│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內容 │原告證據│卷宗頁碼 │
│ │發送時間│帳號 │帳號 │主旨 │ │編號 │ │
├──┼────┼───────┼───────┼────┼───────────┼────┼──────┤
│ 1 │99年9月 │jesica@jih-sun│melodys0826@ │最新報告│親愛的雅音姐姐早安: │原證三 │臺灣臺北地方│
│ │23日上午│.com.tw │yahoo.com.tw │ │一早進公司時聽見王偉聖│ │法院101年度 │
│ │8時36分 │ │ │ │在向文俊說,葉董有從國│ │司北勞調字第│
│ │ │ │ │ │外打電話回來給他要求他│ │132 號(下稱│
│ │ │ │ │ │報價的s350 再降租金, │ │調字卷)第15│
│ │ │ │ │ │所有妳自己看著辦吧? │ │頁 │
│ │ │ │ │ │無敵情報員 顏奕絜 │ │ │
│ │ │ │ │ │ │ │ │
├──┼────┼───────┼───────┼────┼───────────┼────┼──────┤
│ 2 │99年11月│同上 │同上 │(無) │謝小姐: │原證三 │調字卷第16頁│
│ │25日上午│ │ │ │他報價的保証金是24萬月│ │ │
│ │9時4分 │ │ │ │租21500 │ │ │
└──┴────┴───────┴───────┴────┴───────────┴────┴──────┘
(原判決) 附表二
┌──┬────┬───────┬──────┬────┬───────┬────┬────┐
│編號│電子郵件│寄件者電子信箱│收件者電子信│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原告證據│卷宗頁碼│
│ │發送時間│帳號 │箱帳號 │主旨 │ │編號 │ │
├──┼────┼───────┼──────┼────┼───────┼────┼────┤
│ 1 │99年9月 │jesica@jih-sun│melodys0826@│(無) │保險速算表 │原證四 │調字卷第│
│ │7日上午9│.com.tw │yahoo.com.tw│ │-9908.xls │ │17頁 │
│ │時33分 │ │ │ │ │ │ │
├──┼────┼───────┼──────┼────┼───────┼────┼────┤
│ 2 │99年9月 │同上 │同上 │(無) │複本 長租租金│原證五 │調字卷第│
│ │27日下午│ │ │ │試算表-981014 │ │21頁 │
│ │6時43分 │ │ │ │版-1.xls │ │ │
├──┼────┼───────┼──────┼────┼───────┼────┼────┤
│ 3 │99年10月│同上 │同上 │(無) │保險速算表 │ │ │
│ │29日下午│ │ │ │-9910.xls │原證六 │調字卷第│
│ │2時54分 │ │ │ ├───────┤ │36頁 │
│ │ │ │ │ │複本 租賃字第│ │ │
│ │ │ │ │ │00000000號通知│ │ │
│ │ │ │ │ │附件《長租租金│ │ │
│ │ │ │ │ │試算表991019版│ │ │
│ │ │ │ │ │》.xls │ │ │
└──┴────┴───────┴──────┴────┴───────┴────┴────┘
(原判決)附表三
┌──┬────┬──────┬───────┬────┬──────┬──────┬────┬────┐
│編號│電子郵件│寄件者電子信│收件者電子信箱│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內容│附加檔案 │證據編號│卷宗頁碼│
│ │發送時間│箱帳號 │帳號 │主旨 │ │ │ │ │
│ │ │ │ │ │ │ │ │ │
├──┼────┼──────┼───────┼────┼──────┼──────┼────┼────┤
│ 1 │99年7月 │jesica@jih │melodys0826@ │(無) │親愛的姊姊:│ (無) │原證十三│本院卷第│
│ │21日下午│-sun.com.tw │yahoo.com.tw │ │外面雨這麼大│ │ │73頁 │
│ │1時49分 │ │ │ │,我看我們要│ │ │ │
│ │ │ │ │ │到新光三月躲│ │ │ │
│ │ │ │ │ │一下雨才好。│ │ │ │
├──┼────┼──────┼───────┼────┼──────┼──────┼────┼────┤
│ 2 │99年7月 │同上 │mama00000000 │FW:【活 │(無) │天籟連外道路│原證十二│本院卷第│
│ │21日下午│ │yahoo.com.tw │動快訊2 │ │指示圖等 │ │68頁 │
│ │2時19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9年11月│同上 │mama00000000 │(無) │(無) │比較表-小客 │原證七 │調字卷第│
│ │29日下午│ │yahoo.com.tw │ │ │車3年.xls 、│ │54頁 │
│ │5時55分 │ │ │ │ │保險速算表 │ │ │
│ │ │ │ │ │ │-9911.xls、 │ │ │
│ │ │ │ │ │ │報價單.xls │ │ │
├──┼────┼──────┼───────┼────┼──────┼──────┼────┼────┤
│ 4 │99年9月 │melodys0826@│jesica@jih-sun│(無) │(無) │2年.xls │證物一 │本院卷第│
│ │29日下午│yahoo.com.tw│.com.tw │ │ │3年.xls │ │30頁 │
│ │2時39分 │ │ │ │ │ │ │ │
├──┼────┼──────┼───────┼────┼──────┼──────┼────┼────┤
│ 5 │99年11月│同上 │同上 │(無) │ (無) │比較表-小客 │證物一 │本院卷第│
│ │8日下午2│ │ │ │ │車 │ │31頁 │
│ │時12分 │ │ │ │ │長租租金試算│ │ │
│ │ │ │ │ │ │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