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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追加 原告 周振隆 訴訟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追加
被告
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耀 上列
當事人
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