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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睿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0,723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77,97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 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 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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