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睿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40,723元
,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77,97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
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
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