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固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
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9萬2402元,應徵第三審
裁
判費5萬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
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