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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固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9萬2402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5萬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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