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黃陳捻 相 對 人 振湧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振湧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 重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 項、第111條及第115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不限於第一審 法院,準此,聲請人自得於本件上訴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目前之資力狀況為:⑴原有之系爭臺南市○○區 ○○○段○○○○○○○號及同段198之34號土地業經相對人實行 抵押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已拍定,且其拍定價額不足清 償相對人之抵押債權額;⑵名下雖有車輛一部,然車齡已有 18年,並無殘值;⑶所有之農會帳戶存款,數額為數甚微, 且係聲請人之賴以維生之老人年金收入,再者,聲請人為肢 體殘障,年紀老邁,僅有年金足以餬口之微薄收入,聲請人 目前已無資力支出上訴訴訟費用,提出行車執照、農會帳 戶存摺影本、殘障手冊、戶籍謄本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 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 ,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61號判 例、80年度台抗字第235號裁定、同院17年聲字第124號判例 ,101年度台抗字第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 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 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 (一)本件係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向原法院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法院於103年5月29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後,因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3年度重 上字第69號審理中,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提出行車執照、農會帳戶存摺影本、殘障手冊 、戶籍謄本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查,聲請人於102年4月10日曾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紙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卷第59頁),而 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並不足以執為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訴 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致陷於無籌措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之釋 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