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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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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