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黃陳捻
訴訟
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湧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駁回其聲請(103年度聲字第59號),上訴人不服提起
抗告後,
復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0月9日以103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駁回
其抗告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