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王月娥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何達雄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敗訴部分,
依原審核定其敗訴部分
主文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4,667元;主文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
存續期
間未確定,
參酌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
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
為2年,
上開期間
推定為3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200,000元(計算式:80,000×40=3,200,000);主文第三項
,亦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原審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1113號
遷讓房屋事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依據司法
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
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期間
推定為4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000元(計
算式:38,000×52=1,976,000);以上共5,330,667元,第三審
應徵
裁判費80,799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
師為
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
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
,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