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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蔡瑞鶯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楊博任  律師 複 代理 人 唐梓淇 被 上訴 人 太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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