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蔡瑞鶯
訴訟
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楊博任 律師
複 代理 人 唐梓淇
被
上訴 人 太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