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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00,66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69,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 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 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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