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00,663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
費69,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
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上訴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
不為
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