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陳瑞珍
陳家慧
蘇彗慈
上列
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
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662,994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41,149元;又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本件上訴
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審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