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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陳瑞珍       陳家慧       蘇彗慈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 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2,662,99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41,149元;又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 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 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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