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管伯家
管泓璋
管奕廸
管泓翔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被
上 訴人 謝忠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2
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等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等人為鄰居,平日與上訴人等相處素有不
睦,竟自民國(下同)101年5月起陸續在電子媒體Youtube
、Myspace、Dailymotion、Metacafe、Vimeo、Xuite等網站
上張貼損害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即被上訴人分別於101年5
月23日及同年5月30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6月
26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23日、7月29日、7月30日、8
月15日、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13日,另於10
2年5月10日,在前述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標題之文章。
㈡被上訴人陸續張貼文章毀損上訴人等名譽,其內容如下:
⒈上訴人管伯家部分:
「賭博…管伯家有令鄰居感到生命及影射其妻小安全威脅的
用詞…不分青紅皂白,蠻橫處事態度令人不以為然…後續就
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
些讓你啼笑皆
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
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十個大人小孩擠在一戶,
有人住兩代就嫌擠了,他們卻住三代像人民公社…」、「…
管伯家…,挾怨報復,惡鄰…宵小、宵小樂園…」、「…○
○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其實哪有
鄰居敢得罪”管X家”阿伯他們一家人呢?…以不實的指控
報警鄰居噪音擾鄰…”管X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
麻雀賭博…”管X家”阿伯他們老是一點小事或根本就沒有
的事來小題大作,令人不得不覺得就是在找碴找麻煩,兩三
個大人白天不用上班,用不斷檢舉的方式令你害怕他們,不
敢得罪他們,以及最主要去合理他們對鄰居的惡形惡狀…」
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伯家在社會上之評價,損害
其之名譽。
⒉上訴人管泓翔部分:
「…管泓翔挾怨報復,惡鄰…恐嚇、賭博、噪音、惡鄰事件
…」、「…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這
種事件不會讓你感覺是在挾怨報復嗎?…影片中最後出現人
物,清華大學生物資訊博士管泓翔的爸爸。附1:管泓翔為
阿伯大兒子…惡鄰、挾怨報復、若要為人師表自己行為要端
正以免教壞小孩…」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泓翔於
社會上之評價,而損害上訴人之名譽。
⒊上訴人管泓璋部分:
「…管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出
來堵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找
碴了…阿伯的二兒子所堵對象…”管伯家先生住處一樓的後
面有在打麻雀賭博…藉一些小事(比如樹葉掉到他們那邊)
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
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來講你壞話要你認錯找你麻煩…」等語
。
⒋上訴人管奕廸部分:
「…你在上班,鄰居”管奕廸”(阿伯三兒子)卻中午找警
察下午則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小事來給你拜訪…”管
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在這裡的住處
打麻雀賭博抽頭…屢藉故用口頭威脅或暗示性的動作讓你感
受威脅,心生畏懼及困擾…」、「簡直就是惡人先告狀嘛」
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奕廸於社會上之評價,致生
名譽之損害。
5.被上訴人屢次在網站上泛濫張貼足以貶損上訴人等名譽之文
章,誣指上訴人經營賭博、威脅他人、跟蹤、挾怨報復、製
造噪音、破壞圍牆、更以「人民公社」、「惡鄰」、「宵小
」、「宵小樂園」等用語詆毀上訴人等,已嚴重侵害上訴人
等名譽,上訴人等未拋棄
本件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且
上訴人等係於102年5月14日始知悉被上訴人仍陸續張貼毀損
渠等名譽之文章,依最高法院72年
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例
,本件慰撫金
請求權時效應自102年5月14日起算,上訴人等
於103年8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2年時效。本件慰撫金
請求權時效自應於上訴人確實知悉被上訴人為賠償義務人及
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10日張貼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文章之行為
時,方能起算。
㈢又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
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
人權利,
爰依
民法第18條第1項
、第184條、第195條第l項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
償上訴人等非財產上損害,依此聲明求為判決:⒈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管伯家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泓翔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管奕廸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人等之請求,上訴人等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聲明:1.
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管伯家50萬元,
上訴人管泓翔30萬元,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上訴人管奕廸
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至上
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l至17所示之網頁撤除
部分,業經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在案,不在本院審理範
圍)。
二、被上訴人
抗辯則以:
㈠上訴人管伯家部分:
1.前因懷疑被上訴人以擴音器廣播要求其不要打麻將,竟於10
0年10月20日晚上8時27分許,向被上訴人表示「喊擴音器的
如不是你,你就該死;少年人有妻小的人,自己要稍微想清
楚」,致使被上訴人心生恐懼而對上訴人管伯
家提出恐嚇告
訴,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0
1年度調偵字第143號處分不起訴後,上訴人一家人即經常藉
故挑釁,
兩造因而互在網路上發表評論
對造之言論並互提告
訴。
2.上訴人管伯家早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其之言論
,此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
書
所載【被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6月28日晚上8時19分許,
在台南市○○街○○○○○號其住處門前,對告訴人謝忠修恐嚇
稱「你若再POST影片到網路,你就該死」等語,致使被上訴
人心生畏懼。
復於101年7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他早上還會
用鐵門,開開關關,
騷擾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
擾鄰居,警察也拿他沒辦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
幹的,都是野狗、別人的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
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言論又不准別人回覆,另外他家監視器
根本是用來監視鄰居,不是用來防小偷的」文字】,可知上
訴人管伯家早已知悉被上訴人,而兩造就此業於102年3月14
日達成調解,兩造均拋棄本事件之其餘民事請求權,此有調
解書
可佐。
3.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在Tawust僅有上傳影片(即附表編
號1、3、4、12、17),並未有任何妨害上訴人管伯家名譽
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伯家之名譽。
㈡有關上訴人管泓璋部分:
1.附表僅編號10、11與上訴人管泓璋有關,其餘無關。
惟編號
10就上訴人管泓璋僅論及「溜狗經過阿伯家,阿伯的二兒子
管泓璋箭步出來說,為什麼看他,要看就來輸贏」、「管泓
璋所堵的對象」;而編號11就上訴人管泓璋僅言及「管伯家
阿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出來堵
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找碴了,他
說: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
麼意思?」其餘言論則與上訴人管泓璋無關;而
觀諸網路上
之影片內容,上訴人管泓璋確有出來對被上訴人興師問罪,
並質問被上訴人何以將上訴人家中車子撞擊被上訴人車棚的
影片上傳網路之舉,被上訴人
上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泓
璋之名譽。
2.就被上訴人所發表關於上訴人管泓璋之言論,上訴人等早已
向中天新聞投書,中天新聞於101年7月30日曾報導被上訴人
自101年5月10日至101年7月29日在網路共發表52段影片及言
論,
足證上訴人管泓璋早於101年7月30日已知悉附表編號10
、11之言論,則其遲至10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已逾2年時效,自非合法。
㈢有關上訴人管奕廸部分:
1.附表中僅編號12與上訴人管奕廸有關,其餘則無關;惟該文
章中就上訴人管奕廸僅言及「你在上班鄰居管奕廸(阿伯三
兒子)卻中午找警察下午則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的小
事來給你拜訪,請問你不困擾嗎?」其餘言論則與上訴人管
奕廸無關,而觀諸影片檔內容,上訴人管奕廸確有因故找警
察到場之舉,被上訴人上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奕廸之名
譽。
2.依101年7月30日爭論過程之光碟,其中3分34秒至3分46秒,
上訴人管奕廸即向被上訴人質問為何PO網,顯見上訴人管奕
廸早於101年7月30日已知悉附表編號12之言論,則其遲至10
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亦逾2年時效。
㈣有關上訴人管泓翔部分:
1.上訴人管泓翔業已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上訴人自101年5月23日至同年8月29日
期間,陸續在Youtu
be、Myspace、Dailymtion、Metacafe、Vimeo等網站上發表
關於上訴人之言論,業經上訴人管泓翔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
,上訴人管泓翔已拋棄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並撤回對
被上訴人之告訴,此有調解書及不起訴書可佐。
2.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在Tawust上傳影片,並未侵害上訴
人管泓翔:被上訴人僅有上傳影片,並未有任何妨害上訴人
管泓翔名譽之言論。
㈤就101年7月30日及該日之前,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
訴人之言論,依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所述,上訴人4人知
悉被上訴人之網路上言論,確已逾越2年時效:
1.上訴人管泓翔於偵訊時表示「第一次是101年6月間發現(謝
忠修上傳妨害我名譽的言論),後續都有持續看到」(見10
2年度核交字第184號卷第3頁背面),足證上訴人管泓翔早
已持續注意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一家之言論。
2.上訴人管泓翔於警局時曾指述「我二弟管奕廸於101年7月30
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場
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及
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的沒
錯。」而上訴人管奕廸於警詢時亦作證表示「我於101年7月
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
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
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網
的沒錯。」(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6、9、10頁),可知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早在101年7月30
日就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等之言論。
3.上訴人等為父子關係,
苟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於101年7月
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一家之言論
,以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爭執、關係緊張觀之,上訴人管泓翔
、管奕廸實無不告知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之理,上訴人管
伯家、管泓璋當無不知之理。另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上訴人管伯家既於101
年7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早上還會用鐵門,開開關關,
騷擾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擾鄰居,警察也拿他
沒辦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幹的,都是野狗、別
人的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
言論又不准別人回覆…」等文字指摘被上訴人,益證上訴人
管伯家於101年7月29日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
訴人一家之言論。
㈥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3、16僅上傳「危險車禍」、「鄰居吐
痰」之影片,並未發表任何侵害上訴人之言論,上訴人請求
損害賠償,
自屬無據。至於提及「宵小」、「宵小樂園」之
網頁,均未提及上訴人管泓璋、管奕廸,
難認會間接損及上
訴人管泓璋、管奕廸之名譽。
㈦上訴人主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9條、第28
條第2項、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云云,亦無理由。蓋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
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
損害賠
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仍應先舉證其因被上訴人之提及
上訴人管泓翔學歷、公司之行為受有何損害,不能純以被上
訴人有此行為即認其可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699至702頁):
㈠被上訴人有為下列第1項至第17項之行為,即:
⒈101年6月22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
o、Metacafe、D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
訴狀附表1編號1之言論(標題:「打麻雀賭博,誤以為是隔
壁鄰居喊聲要他們小聲一點,氣沖沖興師問罪的阿伯」)。
⒉101年5月23日、101年8月28日,分別在Vimeo、Metacafe、D
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2
之言論(標題:「倒車撞凹別人的停車棚撞兩下使更凹真是
技術問題嗎」)。
⒊101年8月20日,在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3之言
論(標題:危險車禍,機車與機車相撞碰撞台南市○○街○
巷道口」)。
⒋101年6月19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
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
起訴狀附表1編號4之言論(標題:「○○街經常會對著鄰居
監視器鏡頭做出詭異動作踹鄰居磚牆的阿伯」)。
⒌101年6月20日、101年8月28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
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
5之言論(標題:「○○街會對鄰居小動作,踢鄰居花盆的
阿伯」)。
⒍101年6月27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tacafe、Dailym
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6之言論(標題
:「伯母家喜歡把自家的機車停放在別人家的門口,對鄰居
的監視器鏡頭比手劃腳」。
⒎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Mysp
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Tawust網頁上張貼
起訴狀附表1編號7之言論(標題:把自家盆栽佔用到別人家
可停放汽車的馬路邊,自家機車卻停放在別人家門口」)。
⒏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
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8
之言論(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
報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
⒐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分別在Myspace、
Metacafe、Dailyjntion、Vimeo、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l編號9之言論(標題:「跟蹤,騎機車尾隨在你後面
。騎機車從後面跟蹤別人的名叫:管泓翔」)。
⒑101年6月28日、101年8月29日、10l月8月31日,分別在Mysp
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
表1編號10之言論(標題:「路經阿伯家,被等待為時已久
的阿伯攔下說,再POST你就該死」)。
⒒101年7月29日,分別在Metacaf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1之言論(標題:「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
,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麼意思?」)。
⒓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o、Youtube、Ta
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12之言論(標題:「你在
上班,鄰居卻中午找警察下午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事
拜訪,你不困擾」)。
⒔101年7月23日,分別在Myspac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
附表1編號13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
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
⒕101年7月23日,分別在Vimeo、Metacaf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
附表1編號14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以不實的指
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
⒖(101年5月23日)被上訴人在搜尋網站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
編號15之言論(標題:「管伯家管泓翔林逸俊挾怨報復惡鄰
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
⒗102年5月10日,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6之
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
⒘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30日,在Youtube、Tawust網頁上
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7之言論(標題:「不只一次拿數位
相機就對著你拍照,也不知在拍什麼意思」)。
㈡上訴人管泓翔與被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1年5月23日起
迄同
年8月29日止於網頁上張貼損害上訴人管泓翔名譽之行為,
於102年3月14日成立調解。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雙方關係不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管伯家提起涉嫌誹
謗及恐嚇罪告訴,業經臺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876號
、102年度偵字第5050號
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訴人丙
○○、管奕廸因對被上訴人實施公然侮辱,業經原審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146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嗣
上訴本院後,仍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
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原審卷1第86至98頁)。至上
訴人等則係於103年8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已為
兩造所不爭。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陸續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毀損上訴人
等名譽,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等
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人等權利,爰依法請求被上訴人
賠償上訴人等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至被上訴人固不爭執有上
開附表第1至17項之張貼行為,惟以前詞抗辯。
經查: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本件被上訴人對張貼上開文章行為,抗辯:上訴人等於本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等語。查上訴人等起
訴狀所載各項事實(如附表),除上開不爭執事實所列編號
(8)之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被上訴人分別在Vim
e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
內容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
,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及編號(16)於102年5月
10日之張貼(內容係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
16之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均詳如後述
)內容外,其餘情形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等皆於101年8月22
日前均已知悉被上訴人在此時點之前所發表之言論,則上訴
人等遲至10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原審卷1第5
頁),已逾2年時效,自非合法。
3.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網頁張貼上開編號8之內容為:
「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給鄰居老
婆找碴的管泓翔」,及於102年5月10日在網頁上張貼編號(
16)之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
等情,依該等內容
而論,顯然僅就事實而為陳述;即被上訴人此部分僅直述事
實,並未對該情況有所評價,應認無妨害名譽之故意。上訴
人等此部分之主張,
即有未合。
㈢上訴人等雖又主張:其於102年5月14日始發現被上訴人另於
101年8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9月13日及102年5月10日
陸續張貼毀損上訴人等名譽文章,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2169號、9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民事
裁判等,上訴人等就
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自102年5月14日
起算,其於103年8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2年時效等情
。
經查: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管泓翔於102年3月14日就被上訴人所張貼
「因鐵捲門開關音響等雙方關係不佳…」成立調解,並載明
「兩造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有經原審法院核備
之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
佐證(見原審卷1第99
頁)。又上訴人管伯家於102年3月14日與被上訴人亦因此「
…雙方關係不佳…」而成立調解,且載明「兩造同意拋棄本
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亦有經原審法院核備之臺南市北區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佐證(見原審卷1第99至102頁)。準此
,可見兩造相鄰關係不佳,纏訟多時,上訴人管泓翔、管伯
家與被上訴人並經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兩造
並同意拋棄民事其餘請求權,衡諸一般事理及
經驗法則,當
包括調解成立前所有雙方因關係不佳纏訟所引發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上訴人管泓翔主張「102年5月14日始知悉被上訴人
仍陸續張貼毀損上訴人名譽之文章」
一節,惟迄未據提出證
據證明
以實其說;則本院認上開調解效力包括兩造於調解成
立前所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合理
適當。
2.又上訴人管泓翔於警局時曾指述「我二弟管奕廸於101年7月
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
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
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的
沒錯。」而上訴人管奕廸於警詢時亦作證表示「我於101年7
月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
到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
片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
網的沒錯。」(見原審卷1第211頁背面附警詢筆錄),可知
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早於101年7月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
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等之言論。
3.再,上訴人等為父子關係,苟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於101
年7月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渠一家之言
論,以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爭執、關係緊張觀之,上訴人管泓
翔、管奕廸實無不告知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之理,而上訴
人管伯家、管泓璋自當無不知之理。況上訴人管伯家早已知
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其之言論,此由臺南地檢署10
2年度偵字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上訴人管伯
家於101年6月28日晚上8時19分許,在台南市○○街○○○○○號
其住處門前,對告訴人謝忠修恐嚇稱「你若再POST影片到網
路,你就該死」等語,致使被上訴人心生畏懼;復於101年7
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他早上還會用鐵門,開開關關,騷擾
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擾鄰居,警察也拿他沒辦
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幹的,都是野狗、別人的
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言論
又不准別人回覆,另外他家監視器根本是用來監視鄰居,不
是用來防小偷的」等文字(見原審卷1第87頁),可見上訴
人管伯家亦早已知悉,嗣兩造就此既於102年3月14日達成調
解,並均表示拋棄本事件之其餘民事請求權,有上開調解書
可佐。依此,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等之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而
消滅,
尚非虛妄,應可採信。
㈣又就上訴人等起訴書所載:除被上訴人所張貼「管伯家管泓
翔…,挾怨報復,惡鄰…宵小、宵小樂園…」部分(詳如後
述)外,其餘有關:①、上訴人管伯家主張之被上訴人所張
貼「賭博…管伯家有令鄰居感到生命及影射其妻小安全威脅
的用詞…不分青紅皂白,蠻橫處事態度令人不以為然…後續
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
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
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十個大人小孩擠在一戶
,有人住兩代就嫌擠了,他們卻住三代像人民公社…」、「
…○○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其實
哪有鄰居敢得罪”管X家”阿伯他們一家人呢?…以不實的
指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管X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
在打麻雀賭博…”管X家”阿伯他們老是一點小事或根本就
沒有的事來小題大作,令人不得不覺得就是在找碴找麻煩,
兩三個大人白天不用上班,用不斷檢舉的方式令你害怕他們
,不敢得罪他們,以及最主要去合理他們對鄰居的惡形惡狀
…」等語;及②、上訴人管泓翔主張之被上訴人所張貼「…
管泓翔挾怨報復,惡鄰…恐嚇、賭博、噪音、惡鄰事件…」
、「…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這種事
件不會讓你感覺是在挾怨報復嗎?阿伯名管伯家,即會騎機
車從後面跟蹤別人,說別人沒水準,影片中最後出現人物,
清華大學生物資訊博士管泓翔的爸爸。附1:管泓翔為阿伯
大兒子…惡鄰、挾怨報復、若要為人師表自己行為要端正以
免教壞小孩…」等語;與③、上訴人管泓璋主張被上訴人所
張貼:「…打麻雀賭博…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
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
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
、「…管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
出來堵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
找碴了…阿伯的二兒子所堵對象…”管伯家先生住處一樓的
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藉一些小事(比如樹葉掉到他們那邊
)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
,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來講你壞話要你認錯找你麻煩…」等
語;及④、上訴人管奕廸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打麻雀
賭博…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
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
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你在上班,
鄰居”管奕廸”(阿伯三兒子)卻中午找警察下午則為記者
,就因所謂雞毛蒜皮小事來給你拜訪…”管伯家”阿伯住處
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在這裡的住處打麻雀賭博抽頭
…屢藉故用口頭威脅或暗示性的動作讓你感受威脅,心生畏
懼及困擾…」、「簡直就是惡人先告狀嘛」等,如附表編號
1至14、編號16、17等文句,應皆屬就事實為陳述,應無所
謂妨害名譽之事實。
㈤而如附表編號15「管伯家管泓翔…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
小樂園」部分(見原審卷第59頁、本院卷第362頁),上訴
人等雖主張有貶損上訴人等名譽之涵意等情;
惟查:
1.上開被指訴之上訴人僅管伯家、管泓翔等人,並無管奕廸、
管泓璋等二人,難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管奕廸、管泓璋等人
,有何侵權行為可言。
2.就上訴人管泓翔部分,
業據上訴人管泓翔以妨害名譽及洩漏
其個資糾紛,與被上訴人於102年3月14日經台南市北區調解
委員會達成調解,約定上訴人管泓翔不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
,兩造並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見原審卷1第99頁
),已如上述。而上列如附表編號15文章均於102年3月14日
前發表,應屬調解範圍內有關「涉嫌妨害上訴人管泓翔名譽
及洩漏其個資」,即應認為兩造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已達成調解。則上訴人管泓翔此部分應不得再向被上訴人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又上訴人管伯家曾以被上訴人為
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及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
度調偵字第1363號刑事案件處分不起訴,該處分書理由認定
:「…訊之告訴人(按即上訴人管伯家)坦承曾接受中天新
聞之採訪乙節,而中天新聞台係於101年7月31日播出告訴人
接受採訪之新聞,該新聞內容標題為「檢舉人擾民!踢花盆
做體操鄰居作息遭PO網」,內容中提及被告(按即被上訴人
)於2個月期間內共錄製52段影片等情,有新聞翻拍照片多
張及新聞錄影光碟1片在卷
可按。
堪認告訴人於101年7月底
之前,已知悉被告有在網路上張貼關於告訴人之部分文章,
…」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1至
212頁)。可見媒體即中天新聞台確曾訪問上訴人管伯家(
有關鄰居作息PO網),衡情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7月31日已
就被上訴人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形,理應知
悉。
4.上訴人管伯家雖主張:其於102年5月14日另發現被上訴人於
101年8月30日起至102年5月10日止期間,仍陸續散布妨害上
訴人名譽之言論,此由上訴人瀏覽網頁之日期觀之,
足徵上
訴人確係於102年5月14日始發現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之
後所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云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
;且查,依上訴人等提出之上證1「證物15」搜尋結果下方
,已有標示「You've visited this page 5 times.」(見
本院卷第362頁),足證上訴人等至少上網登入觀看此網頁5
次,且上訴人管泓翔亦直承其早於101年5月15日至101年5月
16日間即已在網路上發現被上訴人在網站上散布之文章;而
被上訴人所為張貼「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翔等惡鄰台南市○
○街宵小宵小樂園」多雷同,上訴人管泓翔與上訴人管伯家
為父子關係又同居共處,衡情豈有不知被上訴人上開張貼行
為;至被上訴人是否陸續張貼散布,亦未據上訴人等舉證以
實其說;可見上訴人管伯家縱後於101年8月15日仍發現「上
訴人管伯家等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等文字,
渠
等應於101年8月22日以前,理應巳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有
張貼發表上開言論、影片之情事,上訴人管伯家方於103年8
月22日始行起訴,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已完
成;則上訴人管伯家此部分之請求權,既為被上訴人抗辯,
則其主張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即有
未合。
㈥又上訴人等主張:被上訴人屢次在網站上泛濫張貼足以貶損
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不僅記載上訴人等之姓名與住處,更
刊登上訴人管泓翔之學歷、任職公司及銷售產品即「清華大
學生物資訊博士」、「ikid」、「我的奇想童畫書」等資料
,
上揭資料均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上訴人之資料,應
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
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人權利
,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等4人非財產上損害云云。仍為被上
訴人所堅決否認,且查:
1.按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
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29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2.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
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
定。同法第3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
時起,逾5年者,亦同。復按⑴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
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⑵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
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16號民事判例
參照);
是以所謂「損害賠償」,依法即是有實際損害方有
賠償。被上訴人已抗辯:上訴人管泓翔曾於其個人網頁揭露
自身之學歷、服務公司;上訴人管泓璋亦於其個人網頁揭示
自身之學歷;而上訴人管奕廸亦曾於網頁公開其婚宴照片,
上開資訊只要輸入上訴人管泓翔、管泓璋、管奕廸之姓名,
即可搜尋到,無何秘密可言。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
項第2款及第19條第1項第3款,可知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
資料,任何人得不經告知資料來源而蒐集及利用,亦可進行
蒐集或處理,故被上訴人對之加以使用,並非違法等語。而
上訴人等就此部分公開個人自身資料之情形並未爭執,並有
上訴人管泓翔、管泓璋、管奕廸之網頁資訊、相片等
附卷可
稽(見原審卷1第259-272頁),則上訴人等已然自行揭露自
身情形在卷,雖渠等主張受有損害,惟並未舉證證實有何實
際損害情形,自尚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況依前開說明
,被上訴人上開張貼行為,已逾兩年之時效,則上訴人等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逾時效,且經被上訴人抗辯,自無法再
行請求。
五、
綜上所述,上訴人等所主張之事實,或因已和解拋棄損害賠
償請求權;或因已罹時效期間致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行請
求損害賠償;或所主張之事實並不涉妨害名譽或誹謗;從而
,上訴人等請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伯家50萬元、上訴人管泓
翔30萬元、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上訴人管奕廸20萬元之非
財產上損害,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人等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等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與舉證,
核與
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贅論,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狀附表:
(依序編號)
⒈101年6月22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按即被
上訴人,下同)分別在Vimeo、Metacafe、Dailymtion、Tawus
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之言論(標題:「打
麻雀賭博,誤以為是隔壁鄰居喊聲要他們小聲一點,氣沖沖興
師問罪的阿伯」)。
⒉101年5月23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Vimeo、Metacafe
、D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
2之言論(標題:「倒車撞凹別人的停車棚撞兩下使更凹真是
技術問題嗎」)。
⒊101年8月20日,被告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3之言
論(標題:危險車禍,機車與機車相撞碰撞台南市○○街○巷
道口」)。
⒋101年6月19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Vi
me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
起訴狀附表1編號4之言論(標題:「○○街經常會對著鄰居監
視器鏡頭做出詭異動作踹鄰居磚牆的阿伯」)。
⒌101年6月20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
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
5之言論(標題:「○○街會對鄰居小動作,踢鄰居花盆的阿
伯」)。
⒍101年6月27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Metacafe、Dail
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6之言論(標題
:「伯母家喜歡把自家的機車停放在別人家的門口,對鄰居的
監視器鏡頭比手劃腳」。
⒎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My
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Tawust網頁上張貼
起訴狀附表1編號7之言論(標題:把自家盆栽佔用到別人家可
停放汽車的馬路邊,自家機車卻停放在別人家門口」)。
⒏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
Me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8
之言論(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
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
⒐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Myspace、Metacafe
、Dailyjntion、Vimeo、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
9之言論(標題:「跟蹤,騎機車尾隨在你後面。騎機車從後
面跟蹤別人的名叫:管泓翔」)。
⒑101年6月28日、101年8月29日、10l月8月31日,被告分別在My
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
表1編號10之言論(標題:「路經阿伯家,被等待為時已久的
阿伯攔下說,再POST你就該死」)。
⒒101年7月29日,被告分別在Metacaf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
訴狀附表1編號11之言論(標題:「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
,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麼意思?」)。
⒓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Vimeo、Youtube、
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12之言論(標題:「你在
上班,鄰居卻中午找警察下午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事拜
訪,你不困擾」)。
⒔101年7月23日,被告分別在Myspac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3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
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
⒕101年7月23日,被告分別在Vimeo、Metacaf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4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以不實的指
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
⒖(101年5月23日)被告在搜尋網站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5
之言論(標題:「管伯家管泓翔林逸俊挾怨報復惡鄰台南市○
○街宵小宵小樂園」)。
⒗102年5月10日,被告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6
之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
⒘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在Youtube、Tawust網頁
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7之言論(標題:「不只一次拿數位
相機就對著你拍照,也不知在拍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