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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谷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 被上訴人  張敏虹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郭雅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柏谷建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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