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柏谷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敏虹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郭雅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
2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柏谷建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