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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雄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上 訴人 典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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