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
訴訟
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94
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
訴訟費用負擔
之
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
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起訴主張:被
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下稱嘉南水利會)發包之臺南
市六甲區、柳營區東豐小排三治理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由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友公
司)
承攬施工,系爭工程於民國102年3月間進行0+600公尺
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時產生巨大震動,造成○○○所有坐落
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一層樓磚造平房
(下稱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及○○○於
上開土地上設置之
3座甲魚養殖池中所飼養之母甲魚因受驚嚇鑽入池底軟土而
窒息死亡,致○○○受有下列損失:①系爭房屋龜裂修復費
用新臺幣(下同)224,000元。②○○○所飼養之母甲魚(
種鱉)共450隻死亡,以每隻母甲魚3台斤重,每台斤320元
計算,○○○因母甲魚450隻死亡所受損失為432,000元。③
又母甲魚下蛋
期間長達數年,以1年下蛋200顆,每顆蛋3.5
元及下蛋期間2年計算,則450隻母甲魚死亡所受不能下蛋之
損失為630,000元。是○○○所受損失金額合計共1,286,000
元。而嘉南水利會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將打樁地點設在接
近系爭房屋及甲魚池處,其就定作或指示
顯有過失,應依
民
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為施工單位
,其從事工作所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損害他人人身或建築物
之危險,且其僱用人員於施作工程時亦有過失,致○○○所
有之系爭房屋受損及甲魚死亡,自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第
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
得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嘉南水利會、通友公司二人連
帶賠償1,286,000元。原審僅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
00元本息,駁回○○○其餘請求,關於駁回○○○其餘請求
部分,顯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嘉南水利會就通友公司應
給付○○○615,500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與通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㈢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應再
連帶給付○○○670,500
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至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00元本息部
分,則無不當,並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二、嘉南水利會則以: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及母甲魚之死亡與系爭
工程無關,○○○就系爭房屋磚牆龜裂修復所需之金額、母
甲魚死亡數量及其所受之損害亦應舉證證明之,且嘉南水利
會就系爭工程之指示及定作均無過失,自
無庸負損害賠償責
任,原審駁回○○○對嘉南水利會之請求,並無不當等語,
資為
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通友公司則以:
㈠其承攬系爭工程於102年3月施工打設鋼板樁,係依工程契約
按業主提供之設計圖說及規範施工,並已依工程慣例採行必
要之保護措施,並無
可歸責事由。系爭房屋龜裂及其所飼養
之甲魚死亡並
非因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震動所致,且○○○
就「101年間其所飼養之甲魚數量」、「因被上訴人施打設
鋼板樁發生震動所造成母鱉死亡數量及不能產卵之損害」
等
情事均未盡
舉證責任。而通友公司為法人,並非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所
適用之對象。且○○○於原
審亦未追加主張民法第188條規定,縱認其於原審有主張民
法第188條之意,
惟其於102年5月1日前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損
害,並已知
受僱人為何人,然
迄今未向通友公司之受僱人請
求賠償,則其對受僱人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
消滅時效已於
104年5月1日完成,通友公司自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抗辯而
拒絕給付。
㈡縱認通友公司有侵權責任,然○○○請求之系爭房屋修復金
額,除其中廢棄物清運及利潤管理費共計15,440元為間接費
用外,餘208,560元為材料工項,均應扣除折舊,則系爭房
屋扣除折舊額後之修復費用僅為71,591元。且系爭房屋係屬
違建,其抗震能力劣於合法房屋,○○○自應承擔50%過失
責任比例。再系爭工程於開工前,已由嘉南水利會公告周知
附近地主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於施工期間並有設立工
程告示牌,○○○於系爭工程施作之初即可肉眼察知機具進
駐、施作等作業,惟未採行任何舉措,且其養殖甲魚之土地
使用分區屬特定農業區,無法容許做水產養殖設施,係屬違
法養殖,是通友公司就其工程將發生甲魚死亡之結果並無可
預見性。縱認甲魚死亡與系爭工程之施作有
因果關係,○○
○就其損害亦應負擔70%之過失責任,而應按比例扣減賠償
數額。
㈢又
本件○○○請求之出售鱉蛋利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或
純粹財產上損害,其未能證明通友公司受僱人有符合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2項所規定之情事,自不得依侵權行為
法則,就此部分請求通友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㈣再通友公司與嘉南水利會並無明示對於○○○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本件自應依102年9月16日「『東豐小排三治理工程
』工程施工檢討會」會議結論,由通友公司就房屋龜裂部分
、嘉南水利會就甲魚死亡部分各自負責。
㈤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00元本息,駁回○○○
其餘請求,關於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部分,顯有違誤,為
此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不利通友公司部分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
回。至原審駁回○○○其餘請求部分,則無不當,並聲明:
上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316頁)
㈠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於101年12月10日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通友公司承包系爭工程,工程金額為6,880萬元,施工期
間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103年8月19日止。(原審訴字卷㈡
第173-337頁)
㈡系爭工程中於102年3月間進行之0+600公尺處之鋼板樁打設
工程,距○○○之系爭房屋最近距離19公尺、距○○○之甲
魚養殖池邊緣為25公尺。(原審補字卷第10-12頁)
㈢兩造同意甲魚價格以每台斤320元計算,每隻甲魚以3台斤計
算,鱉蛋之價格以每顆3.5元計算。
㈣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系爭房屋為
○○○父親於84年在○○○母親黃連金鸞所有之土地上所興
建,○○○於系爭房屋完工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四、兩造之爭點:(本院卷第317頁)
㈠系爭工程是否造成○○○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如是,其
必要之修復費用為若干?○○○主張其受有224,000元之損
害,有無理由?
㈡系爭工程是否造成○○○養殖之甲魚死亡?如是,死亡之甲
魚數量為若干?○○○主張其因此受有1,062,000元之損害
,有無理由?
㈢○○○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與受
僱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得否援用受僱人之時
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㈣嘉南水利會對於系爭工程之定作或指示是否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189條但書請求嘉南水利會賠償其損害,有無理
由?
㈤○○○就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
與有過失?
五、得
心證之理由:茲就前開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工程是否造成○○○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如是,其
必要之修復費用為若干?○○○主張其受有224,000元之損
害,有無理由?
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於101年12月10日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通友公司承包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
103年8月19日止。且通友公司於102年3月間進行之0+600公
尺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距○○○之系爭房屋最近距離19公
尺、距○○○之甲魚養殖池邊緣為25公尺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主張系爭工程造成其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乙節
,雖為嘉南水利會及通友公司所否認,然查:
⒈本件經送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定:「破碎與
打樁為一般營建過程中噪音與振動等公害最主要來源,打樁
作業所造成之噪音與振動危害尤鉅,一般室內環境之背景噪
音值僅約50~60dB(分貝),而敲擊式樁鎚產生之噪音值可
達110~130dB以上,振動式樁鎚亦可達85dB以上,故打樁作
業產生噪音對聽力之戕害及對精神之干擾,可謂極大。各種
打樁產生的地面震動所引起民眾生活的干擾以及結構物損壞
。歐洲規範便規定有人體可接受的曝露程度與結構損壞的臨
界值。長期且持續之振動雖不致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但卻
對精神方面造成莫大之干擾。當振動速率達1~3mm/sec則會
達到對人體造成傷害之範圍。以振動法植樁需於60m以外振
動速率始能全低於11mm/sec以下,因此鋼鈑樁打設與鄰近住
戶最少需有60m之距離作為緩衝。敲擊法與振動法均會對地
層造成破壞,相對的亦可能造成鄰損。樁鎚能量平方根與地
表產生之振動速率成正比,故地表產生之振動以敲擊樁鎚影
響為鉅,振動樁鎚為次,壓入式工法對人體無影響,因此降
低樁鎚之能量能減少震動造成損鄰之機率,避免因損鄰造成
財損及阻礙工進推行。基樁打設所產生的振動主要來自打樁
機所給予的能量,能量均以壓力波經樁身傳遞至樁尖,再以
樁尖為震源向四週之土壤傳遞。打樁引致之地盤振動顯然與
土壤本身的強度、孔隙水壓變化以及貫入深度的漸增有相當
程度的關係。除此之外,其他影響因素包括打樁能量、基樁
型式、樁程、樁長與間距、打樁順序等,因此打樁振動之預
估,目前僅能依經驗作粗略的估算。國內目前尚無對振動法
規作規定,
可參考「日本振動規制法道路交通及營建工程公
害振動規制基準值」,振動達85dB以上,會影響房屋牆壁裂
痕、門窗變形。依據端士振動標準對於現地打擊量測,得到
量測距離與地表土粒最大速度之迴歸曲線,顯示距離夯打點
21m的地表最大速度約為15mm/sec,此值約在動力樁鎚距離
與地表振動關係之建築物受損區域內。是系爭房屋之位置與
本案鋼板樁打設工程地點之距離大約只有20幾公尺,其產生
之牆面、地坪、磁磚之裂隙(如鑑定報告書附件四、五所示
,下稱系爭損害),應與鋼板樁打設有關連。」,有該會10
3年7月17日(103)南土技字第0701號損害修復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上開鑑定結果係由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專業
鑑
定人員依其於系爭房屋現場所見實際狀況,本於其專業素養
再輔以精密儀器測量後所為之判斷,應屬客觀可採。
⒉嘉南水利會、通友公司雖質疑上開鑑定報告,認系爭房屋屋
齡近20年,歷經多次地震,應已存在相當數量之裂縫,不應
將全數裂縫均歸於系爭工程施工所致。然其等並未能舉證證
明系爭房屋於系爭工程施工前確已存在相當之裂縫,是其前
開所辯,尚不可採,應認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與系爭房屋
之系爭損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⒊又本件經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房屋因系爭工
程受有系爭損害,其估算之修復方式、位置、數量、金額如
附表所示,修復費用計有224,001元(鑑定書附表合計誤算
為224,000元),有該公會103年7月17日(103)南土技字第
0701號損害修復鑑定報告書所附之數量計算表、單價分析表
、系爭損害照片在卷
可佐(該報告第36至66頁)。惟按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
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由
附表及單價分析表觀之,屬於材料需計算折舊之費用為26,3
77元(說明及計算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而系爭房屋為磚
造房屋,係於84年所興建,有○○○提出之證明書1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07頁),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發布之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耐用年數為25年(本院卷第173頁
),迄於102年3月,已使用之期限為18年,依平均法計算折
舊時應扣除殘價後再為計算,並依前開行政院頒函示所核定
之耐用年數,以取得成本扣除殘值再乘以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折舊率及已使用年數,是上訴人應扣除折舊額18,261元【
計算式: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殘值。即26,377(
25+1)=1,015(元以下四捨五入);(取得成本-殘值)
折舊率已使用年數=折舊額。即(26,377—1,015)
0.0418=18,26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其所受損害為
205,740元(計算式:224,001-18,261=205,740)
㈡系爭工程是否造成○○○養殖之甲魚死亡?如是,死亡之甲
魚數量為若干?○○○主張其因此受有1,062,000元之損害
,有無理由?
⒈查甲魚生性膽小而好鬥,喜靜怕驚,不安靜的環境會影響其
上岸進食、產卵、活動及曬背。對周圍環境的聲響反應靈敏
,只要周遭稍有動靜,受到驚嚇時容易發生緊迫,進而影響
其正常生理。甲魚如果經常受到驚嚇,對其生長繁殖都是很
不利的,最嚴重者甚至引起死亡暴斃等情,有台灣甲魚養殖
協會103年1月15日(103)台甲協第122號函1件
附卷可稽(
原審訴字卷㈠第38頁)。又鱉之放養量依其體型大小而異,
每坪放養量2歲鱉約為10至15尾、種鱉約為3至6尾,惟須視
飼養環境酌量增減之。鱉之成長緩慢,須滿2歲以上始能成
熟,但壽命甚長,可活至40至60年,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產試驗所103年6月11日農水試淡字第1032356000號函(原審
訴字卷㈡第23頁)在卷足參。
⒉另經原審檢附上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
標的物平面位
置示意圖函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結果,該校認甲魚性極膽怯
、好鬥,但群棲,若遇見人或聲響即潛入水中,絕不在人前
攝食,釘樁工程所造成震動與聲響,可能造成甲魚不敢攝食
,且潛藏於池底。甲魚以肺呼吸,一般養殖甲魚沒有增設水
車或打氣設備,加上長期以下雜魚製成之軟性餌料養殖下,
池底有機污泥累積,底泥在厭氧的情況下可能產生沼氣(甲
烷)、氨及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如果甲魚潛藏其中,可能
造成中毒昏迷,無法浮出水面呼吸,窒息而死。施工處與甲
魚池最遠之垂直距離約70公尺,最近10至11公尺,大型機具
釘樁所產生之聲響及震動,易使池中甲魚受到驚嚇而潛藏入
底泥中,不敢浮出水面至投餌場攝食。無病害之情況下,甲
魚壽命可長達40~60年。一般種鱉施養密度每平方公尺最高
可達3隻,依種鱉體型增大,單位面積之放養隻數必須酌減
。有統計資料顯示20年左右之種鱉年產量可達200顆,依甲
魚之壽命推算甲魚可產卵年數應不低於30年。3歲種鱉年產
卵數量60~80顆,4至5歲80~100顆,20歲種鱉年產卵數量
可達200顆等語,有該校103年8月20日屏科大殖字第1034000
803號函及附件在卷可佐(原審訴字卷㈡第70至92頁)。
⒊準此,系爭工程0+600公尺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所造成之震
動及聲響,可能致使○○○養殖之甲魚潛藏於池底,不敢浮
出水面至投餌場攝食而窒息致死,再參以○○○提出之103
年3、4月份及嘉南水利會提出之102年3月21日、4月11日甲
魚死亡照片(原審訴字卷㈠第65至70頁、第126、128頁),
其拍照時間即為鋼板樁打設工程之施工期間內,顯見○○○
養殖之甲魚死亡與系爭工程之施作間,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至通友公司雖質以系爭甲魚之死亡不能排除池底髒污水質
惡化之因素
云云,然綜觀全卷資料,並無證據足認於○○○
所養殖甲魚死亡之期間,有何造成甲魚池池底髒污水質惡化
之其他事件或情事,是通友公司前開所辯,為不可採。
⒋次查,
參照○○○及嘉南水利會所提供甲魚死亡之照片(原
審相片卷第25-35頁、訴字卷㈠第65至70頁、第126、128頁
),可見○○○所飼養之甲魚於102年3、4月間確有大量死
亡之情形。又○○○養殖之甲魚均為種鱉(不含魚苗),於
100年為7,000隻、重量為1000、1600克;101年為4,000隻,
重量為1500克;102年為5,000隻,重量為3台斤等情,有臺
南市六甲區公所103年5月7日所建字第1030294391號函附之
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
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㈠
第156至161頁)。通友公司雖質以臺南市政府派駐之魚塭查
報員並無實際查核○○○申報之甲魚數量與實際飼養數量是
否相符,自不得以前開放養申報書證明○○○102年間飼養
之甲魚數量云云。然據證人即幫上訴人抓甲魚之工人陳上涼
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其於101年10月有幫上訴人抓
甲魚,有將魚塭之水抽乾,人再進入魚塭中清點甲魚數量,
公甲魚抓起來後會出售,母甲魚抓起來後又再放回魚塭,母
甲魚約五千多隻,公甲魚不知道數量,102年10月又去抓甲
魚,當時數量是二千多隻母甲魚,公甲魚沒有計算,印象中
母甲魚較多,計算母甲魚之作用是要計算母甲魚再看放多少
隻公甲魚交配,公甲魚不會再放回魚塭,計算完母甲魚數量
後再放入之公甲魚,為新的公甲魚等語(本院卷第228-283
頁)。另據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其於10
1年10月販賣800隻公甲魚予上訴人,102年沒有販賣甲魚予
上訴人,因101年至102年之公甲魚毋須更換,七、八隻母甲
魚配一隻公甲魚,如果配太多隻公甲魚,母甲魚會被咬死,
如果配太少,無法產卵,約二、三年會換一批公甲魚,因公
甲魚成長速度比母甲魚快,一隻母甲魚如果未死亡,可以產
卵十幾年,母甲魚因產卵,所以不會長大等語(本院卷第28
4-287頁)。而○○○
嗣後雖稱係100年10月間向證人○○○
購買公甲魚,○○○
所稱101年出售係屬口誤等語(本院卷
第316頁),並提出存摺影本1件為證(本院卷第309頁),
然不論證人○○○係100年10月或101年10月出售公甲魚予○
○○,以其證稱公甲魚及母甲魚之比例及公甲魚出售數量計
算,與○○○所主張其於101年、102年間飼養之母甲魚為4
、5,000隻等情實屬相當,且衡情○○○亦無於前開放養申
報書為虛偽申報之必要,是前開放養申報書
所載數量應為可
採。而由證人陳上涼前開
證言可知,系爭甲魚池於102年10
月間之母甲魚數量有短少逾千隻之情事,則○○○主張其因
系爭工程造成母甲魚死亡之數量有450隻,應為合理而為可
採。
⒌綜上,○○○主張系爭工程造成母甲魚死亡之數量為450隻
,應為可採,而兩造不爭執甲魚價格以每台斤320元,每隻
甲魚以3台斤計算,故本件因系爭工程造成甲魚死亡之損害
應為432,000元(計算式:320×3×450=432,000)。
⒍按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
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
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
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1934
號民事判例參照)。
經查,鱉之成長緩慢,須滿2歲以上始
能成熟,但壽命甚長,可活至40至60年,而3歲種鱉年產卵
數量60~80顆,4至5歲80~100顆,20歲種鱉年產卵數量可
達200顆,有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函文在卷可稽,而○○○飼養之甲魚均為種鱉,此
為兩造所不爭,惟其主張所飼養之種鱉年產鱉蛋為200顆乙
節,則為通友公司、嘉南水利會所否認,而○○○並未舉證
其飼養之種鱉已滿20歲,則其此部分主張即
難認為可採。惟
○○○飼養之種鱉應已滿三歲,應得以平均年產卵量70顆為
計算。又○○○主張下蛋期間為2年,因甲魚壽命可長達40
至60年,是此部分主張亦屬可採。另○○○主張鱉蛋之價格
平均為每顆3.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該鱉蛋每顆3.5元僅
係出售價格,
尚非出售所得之利益,於計算利益時尚應扣除
成本及費用。
參酌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第385頁)
,內陸水產養殖業有關淡水漁塭養殖之利潤(即淨利率)為
7%,是○○○因死亡之甲魚所失出售鱉蛋之利益,以3歲種
鱉年產數量平均值70顆、下蛋期間為2年為計算標準,應為1
5,435元(70×2×3.5×450×7%=15,435)。
⒎綜上,○○○就甲魚死亡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部分,合計應
為447,435元(計算式:432,000+15,435=447,435)。
㈢○○○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與受
僱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得否援用受僱人之時
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
損害他
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⒉經查,系爭工程係造成○○○所有系爭房屋及養殖甲魚死亡
之原因,已如前述,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所附之圖號09之附註
3已記載「0+000.0~0+500.0左右兩岸為漁塭、0+660.0~0+78
0.0左堤岸鄰近建物,廠商應採取適當措施,降低施工及機
具出入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避免發生損鄰情形」。
(原審訴字卷㈡第309頁),系爭工程
承攬人通友公司所僱
用之人員於施作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時,怠於注意
前揭規定
,未採取適當措施,致造成系爭房屋之系爭損害、○○○養
殖之甲魚死亡,自具有過失,是通友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與所僱用之人員(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依據前開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賠償損害,
於法尚無
不合。
⒊通友公司雖抗辯嘉南水利會已通知週邊地主並於101年12月
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亦於工地設置工程告示牌公告周
知工程施作事宜並載明施工人員資訊,○○○陳情系爭工程
導致其養殖之甲魚大量暴斃及工寮磚牆龜裂乙案,前於102
年5月1日已召開現勘協調會議,是其於102年5月1日前已知
或可得而知其損害,然迄未向通友公司之受僱人請求賠償,
則其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已於104年5月1
日完成,通友公司自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云
云。惟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
請
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738號判例參照),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為實際打
設鋼板樁之人,通友公司並未證明○○○已知實際打設鋼板
樁之人為何人,難認○○○已知通友公司係僱用何人於施工
地點釘樁,則其對於行為人之
請求權時效即無從起算,是通
友公司主張援引受僱人之時效抗辯云云,
難謂為可採。
⒋本件既認通友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擔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則通友公司是否應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1條之3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庸
予以審酌,
附
此敘明。
⒌至通友公司另抗辯○○○於原審並未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
規定云云,然觀之原審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法官問:原告認為
被告通友公司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因其
僱用人員於施作工程時,致使原告之房屋及甲魚有受到損害
,故應負責?)原告:是。」(原審卷㈡第358頁背面),
足認○○○於原審已明白表示主張通友公司應負擔僱用人之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通友公司前開所辯,亦不足採。
㈣嘉南水利會對於系爭工程之定作或指示是否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189條但書請求嘉南水利會賠償其損害,有無理
由?
⒈按承攬人為承攬事項,加害於
第三人者,定作人除於定作或
指示有過失外,不負賠償之義務(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1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
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所謂定
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
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
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2320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主張系爭工程之定作人嘉南水利會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應就嘉南水利會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之事實,舉
證證明之。然查,○○○固主張嘉南水利會將打樁地點設在
接近系爭房屋及甲魚池處,是其就定作或指示顯有過失云云
,惟其並未具體舉證證明嘉南水利會係違反何種注意義務而
負有過失之責及系爭工程有何設計失當之處。況系爭工程契
約第18條第2項規定:「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
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條第
6項規定:「水利會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
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
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所附之圖號
09之附註3記載「0+000.0~0+500.0左右兩岸為漁塭、0+660.
0~0+780.0左堤岸鄰近建物,廠商應採取適當措施,降低施
工及機具出入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避免發生損鄰情
形。」、「本設計圖說鋼板樁長度及數量係作為估算臨時擋
土設施費用,廠商需考量現地施工情況、鄰近建物及魚塭情
況研判鋼板樁打設位置、深度及長度」(原審訴字卷二第18
6頁背面、第309頁),足見嘉南水利會於系爭工程施作前,
已提醒通友公司避免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而侵害第三
人權益,並促其注意應投保保險分散風險,
益徵嘉南水利會
於定作或指示並無過失。
是以,○○○主張嘉南水利會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難謂為有據。
㈤○○○就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
⒈通友公司雖抗辯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耐震能力顯
劣於合法房屋云云。
惟查,系爭房屋雖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然通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確有抗震能力劣於合法
房屋之情事,則其空言主張○○○就系爭房屋之龜裂、裂縫
等情形,亦有過失云云,即不可採。
⒉通友公司另抗辯系爭工程於工程開工前,已由嘉南水利會公
告周知附近地主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於施工期間並有
設立工程告示牌,然○○○並未採取相當之因應措施,且其
養殖甲魚之地點
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屬
特定農業區,不得從事水產養殖設施,是其就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亦有過失云云。惟甲魚之死亡係由於釘樁與聲響、震
動所致,與土地是否為特定農業區無關,而釘樁所生之聲響
、震動乃因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所致,除非停工,○○○
並無從防範,是以,通友公司主張○○○就甲魚死亡所生之
損害與有過失云云,亦難憑採。
㈥綜上,應認○○○因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致
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受損,因此需支出必要之修復費用205,74
0元,且其因此受有甲魚死亡所生之損害447,435元。則○○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自得請求通友公司賠償653,
175元(計算式:205,740+447,435=653,175)
六、
綜上所述,○○○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通友公司
給付653,175元及自
準備書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3年3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
許部分,原審就其中37,675元(653,175-615,500=37,675
)本息部分,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
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其餘應准許即615,500元本息
部分,原審判命通友公司如數給付,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
原審駁回○○○之請求,均無不合,通友公司附帶上訴論旨
及○○○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因金額未逾150萬元,已
不得上訴而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審就此部分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不
同,爰併予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通
友公司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附表:
┌──┬─────────┬───┬───┬───┬────┬──────────────┐
│項目│損害位置及修復方法│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
├──┼─────────┼───┼───┼───┼────┼──────────────┤
│1 │EPOXY裂縫灌注處理 │M │18.35 │1,600 │29,360 │非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W=0.4㎜~1.0㎜)│ │ │ │ │ │
├──┼─────────┼───┼───┼───┼────┼──────────────┤
│2 │EPOXY裂縫灌注處理 │M │29.05 │2,000 │58,100 │非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W〉1.0㎜) │ │ │ │ │ │
├──┼─────────┼───┼───┼───┼────┼──────────────┤
│3 │客廳北側拱門上方 │M3 │0.063 │4,180 │263 │均為工資 │
│ │1/2B磚敲除 │ │ │ │ │ │
├──┼─────────┼───┼───┼───┼────┼──────────────┤
│4 │客廳北側拱門上方重│M2 │0.63 │750 │473 │⑴「1:3水泥砂漿」與「紅磚」│
│ │砌1/2B磚 │ │ │ │ │ 部分為材料,每㎡為420元( │
│ │ │ │ │ │ │ 320+100=420) │
│ │ │ │ │ │ │⑵420×0.63=265(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265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5 │牆及地坪貼磁磚 │M2 │1.17 │1,405 │1,644 │⑴「1:3水泥砂漿」與「20cm×│
│ │ │ │ │ │ │ 20cm磁磚」部分為材料,每㎡│
│ │ │ │ │ │ │ 為380元(80+300=380) │
│ │ │ │ │ │ │⑵380×1.17=445(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445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6 │操作室地坪敲除 │M3 │4.9 │4,180 │20,482 │均為工資 │
├──┼─────────┼───┼───┼───┼────┼──────────────┤
│7 │操作室地坪清水模板│M2 │1.1 │700 │770 │無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8 │操作室地坪重新澆注│M3 │4.9 │3,600 │17,640 │⑴「210kg/cm2預拌混凝土」部 │
│ │210kg/cm2混凝土 │ │ │ │ │ 分為材料,每立方米為2,100 │
│ │ │ │ │ │ │ 元。 │
│ │ │ │ │ │ │⑵2,100×4.9=10,290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0,290元應予計算│
│ │ │ │ │ │ │ 折舊 │
├──┼─────────┼───┼───┼───┼────┼──────────────┤
│9 │操作室1/4B磚墩復原│M2 │0.56 │385 │216 │⑴「1:3水泥砂漿」與「紅磚」│
│ │ │ │ │ │ │ 部分為材料,每㎡為212元( │
│ │ │ │ │ │ │ 160 +52=212) │
│ │ │ │ │ │ │⑵212×0.56=119(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19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10 │其餘隔間及外側地坪│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V字型鑿除混凝土 │ │ │ │ │ │
├──┼─────────┼───┼───┼───┼────┼──────────────┤
│11 │其餘隔間及外側地坪│M2 │2.22 │365 │810 │⑴「1:3水泥砂漿」部分為材料│
│ │1:3水泥砂漿粉刷 │ │ │ │ │ ,每㎡為80元 │
│ │ │ │ │ │ │⑵80×2.22=178(元以下四捨 │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78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12 │整體地坪打毛 │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13 │整體地坪1:3水泥砂 │M2 │188.5 │365 │68,803 │⑴「1:3水泥砂漿」部分為材料│
│ │漿粉刷 │ │ │ │ │ ,每㎡為80元 │
│ │ │ │ │ │ │⑵80×188.5=15,080(元以下 │
│ │ │ │ │ │ │ 四捨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5,080元應計算折│
│ │ │ │ │ │ │ 舊。 │
├──┼─────────┼───┼───┼───┼────┼──────────────┤
│14 │廢棄物清運 │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15 │利潤及管理費 │式 │1 │ │10,440 │此為間接費用 │
├──┼─────────┼───┼───┼───┼────┼──────────────┤
│ │合計 │ │ │ │224,001 │應計算折舊之材料部分為26,377│
│ │ │ │ │ │(鑑定報│元(265+445+10,290+119+178 │
│ │ │ │ │ │告附表誤│+15,080=26,377) │
│ │ │ │ │ │載為 │ │
│ │ │ │ │ │224,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