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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煌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94 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於105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負擔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 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起訴主張:被 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下稱嘉南水利會)發包之臺南 市六甲區、柳營區東豐小排三治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由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通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友公 司)承攬施工,系爭工程於民國102年3月間進行0+600公尺 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時產生巨大震動,造成○○○所有坐落 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一層樓磚造平房 (下稱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及○○○於上開土地上設置之 3座甲魚養殖池中所飼養之母甲魚因受驚嚇鑽入池底軟土而 窒息死亡,致○○○受有下列損失:①系爭房屋龜裂修復費 用新臺幣(下同)224,000元。②○○○所飼養之母甲魚( 種鱉)共450隻死亡,以每隻母甲魚3台斤重,每台斤320元 計算,○○○因母甲魚450隻死亡所受損失為432,000元。③ 又母甲魚下蛋期間長達數年,以1年下蛋200顆,每顆蛋3.5 元及下蛋期間2年計算,則450隻母甲魚死亡所受不能下蛋之 損失為630,000元。是○○○所受損失金額合計共1,286,000 元。而嘉南水利會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將打樁地點設在接 近系爭房屋及甲魚池處,其就定作或指示顯有過失,應依民 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為施工單位 ,其從事工作所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損害他人人身或建築物 之危險,且其僱用人員於施作工程時亦有過失,致○○○所 有之系爭房屋受損及甲魚死亡,自應依民法第191條之3、第 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 得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嘉南水利會、通友公司二人連 帶賠償1,286,000元。原審僅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 00元本息,駁回○○○其餘請求,關於駁回○○○其餘請求 部分,顯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 ○○○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嘉南水利會就通友公司應 給付○○○615,500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與通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 任。㈢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應再連帶給付○○○670,500 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至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00元本息部 分,則無不當,並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二、嘉南水利會則以: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及母甲魚之死亡與系爭 工程無關,○○○就系爭房屋磚牆龜裂修復所需之金額、母 甲魚死亡數量及其所受之損害亦應舉證證明之,且嘉南水利 會就系爭工程之指示及定作均無過失,自無庸負損害賠償責 任,原審駁回○○○對嘉南水利會之請求,並無不當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通友公司則以: ㈠其承攬系爭工程於102年3月施工打設鋼板樁,係依工程契約 按業主提供之設計圖說及規範施工,並已依工程慣例採行必 要之保護措施,並無可歸責事由。系爭房屋龜裂及其所飼養 之甲魚死亡並非因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震動所致,且○○○ 就「101年間其所飼養之甲魚數量」、「因被上訴人施打設 鋼板樁發生震動所造成母鱉死亡數量及不能產卵之損害」等 情事均未盡舉證責任。而通友公司為法人,並非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所適用之對象。且○○○於原 審亦未追加主張民法第188條規定,縱認其於原審有主張民 法第188條之意,惟其於102年5月1日前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損 害,並已知受僱人為何人,然迄今未向通友公司之受僱人請 求賠償,則其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已於 104年5月1日完成,通友公司自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抗辯而 拒絕給付。 ㈡縱認通友公司有侵權責任,然○○○請求之系爭房屋修復金 額,除其中廢棄物清運及利潤管理費共計15,440元為間接費 用外,餘208,560元為材料工項,均應扣除折舊,則系爭房 屋扣除折舊額後之修復費用僅為71,591元。且系爭房屋係屬 違建,其抗震能力劣於合法房屋,○○○自應承擔50%過失 責任比例。再系爭工程於開工前,已由嘉南水利會公告周知 附近地主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於施工期間並有設立工 程告示牌,○○○於系爭工程施作之初即可肉眼察知機具進 駐、施作等作業,惟未採行任何舉措,且其養殖甲魚之土地 使用分區屬特定農業區,無法容許做水產養殖設施,係屬違 法養殖,是通友公司就其工程將發生甲魚死亡之結果並無可 預見性。縱認甲魚死亡與系爭工程之施作有因果關係,○○ ○就其損害亦應負擔70%之過失責任,而應按比例扣減賠償 數額。 ㈢又本件○○○請求之出售鱉蛋利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或 純粹財產上損害,其未能證明通友公司受僱人有符合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2項所規定之情事,自不得依侵權行為 法則,就此部分請求通友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㈣再通友公司與嘉南水利會並無明示對於○○○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本件自應依102年9月16日「『東豐小排三治理工程 』工程施工檢討會」會議結論,由通友公司就房屋龜裂部分 、嘉南水利會就甲魚死亡部分各自負責。 ㈤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615,500元本息,駁回○○○ 其餘請求,關於原審判命通友公司給付部分,顯有違誤,為 此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不利通友公司部分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至原審駁回○○○其餘請求部分,則無不當,並聲明: 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316頁) ㈠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於101年12月10日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通友公司承包系爭工程,工程金額為6,880萬元,施工期 間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103年8月19日止。(原審訴字卷㈡ 第173-337頁) ㈡系爭工程中於102年3月間進行之0+600公尺處之鋼板樁打設 工程,距○○○之系爭房屋最近距離19公尺、距○○○之甲 魚養殖池邊緣為25公尺。(原審補字卷第10-12頁) ㈢兩造同意甲魚價格以每台斤320元計算,每隻甲魚以3台斤計 算,鱉蛋之價格以每顆3.5元計算。 ㈣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系爭房屋為 ○○○父親於84年在○○○母親黃連金鸞所有之土地上所興 建,○○○於系爭房屋完工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四、兩造之爭點:(本院卷第317頁) ㈠系爭工程是否造成○○○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如是,其 必要之修復費用為若干?○○○主張其受有224,000元之損 害,有無理由? ㈡系爭工程是否造成○○○養殖之甲魚死亡?如是,死亡之甲 魚數量為若干?○○○主張其因此受有1,062,000元之損害 ,有無理由? ㈢○○○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與受 僱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得否援用受僱人之時 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㈣嘉南水利會對於系爭工程之定作或指示是否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189條但書請求嘉南水利會賠償其損害,有無理 由? ㈤○○○就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 五、得心證之理由:茲就前開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工程是否造成○○○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如是,其 必要之修復費用為若干?○○○主張其受有224,000元之損 害,有無理由? 嘉南水利會與通友公司於101年12月10日簽訂工程契約書, 由通友公司承包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 103年8月19日止。且通友公司於102年3月間進行之0+600公 尺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距○○○之系爭房屋最近距離19公 尺、距○○○之甲魚養殖池邊緣為25公尺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主張系爭工程造成其所有系爭房屋磚牆龜裂乙節 ,雖為嘉南水利會及通友公司所否認,然查: ⒈本件經送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定:「破碎與 打樁為一般營建過程中噪音與振動等公害最主要來源,打樁 作業所造成之噪音與振動危害尤鉅,一般室內環境之背景噪 音值僅約50~60dB(分貝),而敲擊式樁鎚產生之噪音值可 達110~130dB以上,振動式樁鎚亦可達85dB以上,故打樁作 業產生噪音對聽力之戕害及對精神之干擾,可謂極大。各種 打樁產生的地面震動所引起民眾生活的干擾以及結構物損壞 。歐洲規範便規定有人體可接受的曝露程度與結構損壞的臨 界值。長期且持續之振動雖不致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但卻 對精神方面造成莫大之干擾。當振動速率達1~3mm/sec則會 達到對人體造成傷害之範圍。以振動法植樁需於60m以外振 動速率始能全低於11mm/sec以下,因此鋼鈑樁打設與鄰近住 戶最少需有60m之距離作為緩衝。敲擊法與振動法均會對地 層造成破壞,相對的亦可能造成鄰損。樁鎚能量平方根與地 表產生之振動速率成正比,故地表產生之振動以敲擊樁鎚影 響為鉅,振動樁鎚為次,壓入式工法對人體無影響,因此降 低樁鎚之能量能減少震動造成損鄰之機率,避免因損鄰造成 財損及阻礙工進推行。基樁打設所產生的振動主要來自打樁 機所給予的能量,能量均以壓力波經樁身傳遞至樁尖,再以 樁尖為震源向四週之土壤傳遞。打樁引致之地盤振動顯然與 土壤本身的強度、孔隙水壓變化以及貫入深度的漸增有相當 程度的關係。除此之外,其他影響因素包括打樁能量、基樁 型式、樁程、樁長與間距、打樁順序等,因此打樁振動之預 估,目前僅能依經驗作粗略的估算。國內目前尚無對振動法 規作規定,可參考「日本振動規制法道路交通及營建工程公 害振動規制基準值」,振動達85dB以上,會影響房屋牆壁裂 痕、門窗變形。依據端士振動標準對於現地打擊量測,得到 量測距離與地表土粒最大速度之迴歸曲線,顯示距離夯打點 21m的地表最大速度約為15mm/sec,此值約在動力樁鎚距離 與地表振動關係之建築物受損區域內。是系爭房屋之位置與 本案鋼板樁打設工程地點之距離大約只有20幾公尺,其產生 之牆面、地坪、磁磚之裂隙(如鑑定報告書附件四、五所示 ,下稱系爭損害),應與鋼板樁打設有關連。」,有該會10 3年7月17日(103)南土技字第0701號損害修復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上開鑑定結果係由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專業鑑 定人員依其於系爭房屋現場所見實際狀況,本於其專業素養 再輔以精密儀器測量後所為之判斷,應屬客觀可採。 ⒉嘉南水利會、通友公司雖質疑上開鑑定報告,認系爭房屋屋 齡近20年,歷經多次地震,應已存在相當數量之裂縫,不應 將全數裂縫均歸於系爭工程施工所致。然其等並未能舉證證 明系爭房屋於系爭工程施工前確已存在相當之裂縫,是其前 開所辯,尚不可採,應認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與系爭房屋 之系爭損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⒊又本件經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房屋因系爭工 程受有系爭損害,其估算之修復方式、位置、數量、金額如 附表所示,修復費用計有224,001元(鑑定書附表合計誤算 為224,000元),有該公會103年7月17日(103)南土技字第 0701號損害修復鑑定報告書所附之數量計算表、單價分析表 、系爭損害照片在卷可佐(該報告第36至66頁)。惟按物被 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 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由 附表及單價分析表觀之,屬於材料需計算折舊之費用為26,3 77元(說明及計算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而系爭房屋為磚 造房屋,係於84年所興建,有○○○提出之證明書1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07頁),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發布之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耐用年數為25年(本院卷第173頁 ),迄於102年3月,已使用之期限為18年,依平均法計算折 舊時應扣除殘價後再為計算,並依前開行政院頒函示所核定 之耐用年數,以取得成本扣除殘值再乘以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折舊率及已使用年數,是上訴人應扣除折舊額18,261元【 計算式: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殘值。即26,377( 25+1)=1,015(元以下四捨五入);(取得成本-殘值) 折舊率已使用年數=折舊額。即(26,377—1,015) 0.0418=18,26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其所受損害為 205,740元(計算式:224,001-18,261=205,740) ㈡系爭工程是否造成○○○養殖之甲魚死亡?如是,死亡之甲 魚數量為若干?○○○主張其因此受有1,062,000元之損害 ,有無理由? ⒈查甲魚生性膽小而好鬥,喜靜怕驚,不安靜的環境會影響其 上岸進食、產卵、活動及曬背。對周圍環境的聲響反應靈敏 ,只要周遭稍有動靜,受到驚嚇時容易發生緊迫,進而影響 其正常生理。甲魚如果經常受到驚嚇,對其生長繁殖都是很 不利的,最嚴重者甚至引起死亡暴斃等情,有台灣甲魚養殖 協會103年1月15日(103)台甲協第122號函1件附卷可稽( 原審訴字卷㈠第38頁)。又鱉之放養量依其體型大小而異, 每坪放養量2歲鱉約為10至15尾、種鱉約為3至6尾,惟須視 飼養環境酌量增減之。鱉之成長緩慢,須滿2歲以上始能成 熟,但壽命甚長,可活至40至60年,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產試驗所103年6月11日農水試淡字第1032356000號函(原審 訴字卷㈡第23頁)在卷足參。 ⒉另經原審檢附上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標的物平面位 置示意圖函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結果,該校認甲魚性極膽怯 、好鬥,但群棲,若遇見人或聲響即潛入水中,絕不在人前 攝食,釘樁工程所造成震動與聲響,可能造成甲魚不敢攝食 ,且潛藏於池底。甲魚以肺呼吸,一般養殖甲魚沒有增設水 車或打氣設備,加上長期以下雜魚製成之軟性餌料養殖下, 池底有機污泥累積,底泥在厭氧的情況下可能產生沼氣(甲 烷)、氨及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如果甲魚潛藏其中,可能 造成中毒昏迷,無法浮出水面呼吸,窒息而死。施工處與甲 魚池最遠之垂直距離約70公尺,最近10至11公尺,大型機具 釘樁所產生之聲響及震動,易使池中甲魚受到驚嚇而潛藏入 底泥中,不敢浮出水面至投餌場攝食。無病害之情況下,甲 魚壽命可長達40~60年。一般種鱉施養密度每平方公尺最高 可達3隻,依種鱉體型增大,單位面積之放養隻數必須酌減 。有統計資料顯示20年左右之種鱉年產量可達200顆,依甲 魚之壽命推算甲魚可產卵年數應不低於30年。3歲種鱉年產 卵數量60~80顆,4至5歲80~100顆,20歲種鱉年產卵數量 可達200顆等語,有該校103年8月20日屏科大殖字第1034000 803號函及附件在卷可佐(原審訴字卷㈡第70至92頁)。 ⒊準此,系爭工程0+600公尺處之鋼板樁打設工程所造成之震 動及聲響,可能致使○○○養殖之甲魚潛藏於池底,不敢浮 出水面至投餌場攝食而窒息致死,再參以○○○提出之103 年3、4月份及嘉南水利會提出之102年3月21日、4月11日甲 魚死亡照片(原審訴字卷㈠第65至70頁、第126、128頁), 其拍照時間即為鋼板樁打設工程之施工期間內,顯見○○○ 養殖之甲魚死亡與系爭工程之施作間,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至通友公司雖質以系爭甲魚之死亡不能排除池底髒污水質 惡化之因素云云,然綜觀全卷資料,並無證據足認於○○○ 所養殖甲魚死亡之期間,有何造成甲魚池池底髒污水質惡化 之其他事件或情事,是通友公司前開所辯,為不可採。 ⒋次查,參照○○○及嘉南水利會所提供甲魚死亡之照片(原 審相片卷第25-35頁、訴字卷㈠第65至70頁、第126、128頁 ),可見○○○所飼養之甲魚於102年3、4月間確有大量死 亡之情形。又○○○養殖之甲魚均為種鱉(不含魚苗),於 100年為7,000隻、重量為1000、1600克;101年為4,000隻, 重量為1500克;102年為5,000隻,重量為3台斤等情,有臺 南市六甲區公所103年5月7日所建字第1030294391號函附之 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㈠ 第156至161頁)。通友公司雖質以臺南市政府派駐之魚塭查 報員並無實際查核○○○申報之甲魚數量與實際飼養數量是 否相符,自不得以前開放養申報書證明○○○102年間飼養 之甲魚數量云云。然據證人即幫上訴人抓甲魚之工人陳上涼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其於101年10月有幫上訴人抓 甲魚,有將魚塭之水抽乾,人再進入魚塭中清點甲魚數量, 公甲魚抓起來後會出售,母甲魚抓起來後又再放回魚塭,母 甲魚約五千多隻,公甲魚不知道數量,102年10月又去抓甲 魚,當時數量是二千多隻母甲魚,公甲魚沒有計算,印象中 母甲魚較多,計算母甲魚之作用是要計算母甲魚再看放多少 隻公甲魚交配,公甲魚不會再放回魚塭,計算完母甲魚數量 後再放入之公甲魚,為新的公甲魚等語(本院卷第228-283 頁)。另據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其於10 1年10月販賣800隻公甲魚予上訴人,102年沒有販賣甲魚予 上訴人,因101年至102年之公甲魚毋須更換,七、八隻母甲 魚配一隻公甲魚,如果配太多隻公甲魚,母甲魚會被咬死, 如果配太少,無法產卵,約二、三年會換一批公甲魚,因公 甲魚成長速度比母甲魚快,一隻母甲魚如果未死亡,可以產 卵十幾年,母甲魚因產卵,所以不會長大等語(本院卷第28 4-287頁)。而○○○嗣後雖稱係100年10月間向證人○○○ 購買公甲魚,○○○所稱101年出售係屬口誤等語(本院卷 第316頁),並提出存摺影本1件為證(本院卷第309頁), 然不論證人○○○係100年10月或101年10月出售公甲魚予○ ○○,以其證稱公甲魚及母甲魚之比例及公甲魚出售數量計 算,與○○○所主張其於101年、102年間飼養之母甲魚為4 、5,000隻等情實屬相當,且衡情○○○亦無於前開放養申 報書為虛偽申報之必要,是前開放養申報書所載數量應為可 採。而由證人陳上涼前開證言可知,系爭甲魚池於102年10 月間之母甲魚數量有短少逾千隻之情事,則○○○主張其因 系爭工程造成母甲魚死亡之數量有450隻,應為合理而為可 採。 ⒌綜上,○○○主張系爭工程造成母甲魚死亡之數量為450隻 ,應為可採,而兩造不爭執甲魚價格以每台斤320元,每隻 甲魚以3台斤計算,故本件因系爭工程造成甲魚死亡之損害 應為432,000元(計算式:320×3×450=432,000)。 ⒍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 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 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 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 號民事判例參照)。經查,鱉之成長緩慢,須滿2歲以上始 能成熟,但壽命甚長,可活至40至60年,而3歲種鱉年產卵 數量60~80顆,4至5歲80~100顆,20歲種鱉年產卵數量可 達200顆,有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函文在卷可稽,而○○○飼養之甲魚均為種鱉,此 為兩造所不爭,惟其主張所飼養之種鱉年產鱉蛋為200顆乙 節,則為通友公司、嘉南水利會所否認,而○○○並未舉證 其飼養之種鱉已滿20歲,則其此部分主張即難認為可採。惟 ○○○飼養之種鱉應已滿三歲,應得以平均年產卵量70顆為 計算。又○○○主張下蛋期間為2年,因甲魚壽命可長達40 至60年,是此部分主張亦屬可採。另○○○主張鱉蛋之價格 平均為每顆3.5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該鱉蛋每顆3.5元僅 係出售價格,尚非出售所得之利益,於計算利益時尚應扣除 成本及費用。參酌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第385頁) ,內陸水產養殖業有關淡水漁塭養殖之利潤(即淨利率)為 7%,是○○○因死亡之甲魚所失出售鱉蛋之利益,以3歲種 鱉年產數量平均值70顆、下蛋期間為2年為計算標準,應為1 5,435元(70×2×3.5×450×7%=15,435)。 ⒎綜上,○○○就甲魚死亡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部分,合計應 為447,435元(計算式:432,000+15,435=447,435)。 ㈢○○○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負擔損 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與受 僱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通友公司得否援用受僱人之時 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 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⒉經查,系爭工程係造成○○○所有系爭房屋及養殖甲魚死亡 之原因,已如前述,而依系爭工程契約所附之圖號09之附註 3已記載「0+000.0~0+500.0左右兩岸為漁塭、0+660.0~0+78 0.0左堤岸鄰近建物,廠商應採取適當措施,降低施工及機 具出入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避免發生損鄰情形」。 (原審訴字卷㈡第309頁),系爭工程承攬人通友公司所僱 用之人員於施作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時,怠於注意前揭規定 ,未採取適當措施,致造成系爭房屋之系爭損害、○○○養 殖之甲魚死亡,自具有過失,是通友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與所僱用之人員(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依據前開規定請求通友公司賠償損害,於法尚無 不合。 ⒊通友公司雖抗辯嘉南水利會已通知週邊地主並於101年12月 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亦於工地設置工程告示牌公告周 知工程施作事宜並載明施工人員資訊,○○○陳情系爭工程 導致其養殖之甲魚大量暴斃及工寮磚牆龜裂乙案,前於102 年5月1日已召開現勘協調會議,是其於102年5月1日前已知 或可得而知其損害,然迄未向通友公司之受僱人請求賠償, 則其對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已於104年5月1 日完成,通友公司自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云 云。惟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 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738號判例參照),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為實際打 設鋼板樁之人,通友公司並未證明○○○已知實際打設鋼板 樁之人為何人,難認○○○已知通友公司係僱用何人於施工 地點釘樁,則其對於行為人之請求權時效即無從起算,是通 友公司主張援引受僱人之時效抗辯云云,難謂為可採。 ⒋本件既認通友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擔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則通友公司是否應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1條之3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庸予以審酌,附 此敘明。 ⒌至通友公司另抗辯○○○於原審並未主張民法第188條第1項 規定云云,然觀之原審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法官問:原告認為被告通友公司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因其 僱用人員於施作工程時,致使原告之房屋及甲魚有受到損害 ,故應負責?)原告:是。」(原審卷㈡第358頁背面), 足認○○○於原審已明白表示主張通友公司應負擔僱用人之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通友公司前開所辯,亦不足採。 ㈣嘉南水利會對於系爭工程之定作或指示是否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189條但書請求嘉南水利會賠償其損害,有無理 由? ⒈按承攬人為承攬事項,加害於第三人者,定作人除於定作或 指示有過失外,不負賠償之義務(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1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 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所謂定 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 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 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2320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主張系爭工程之定作人嘉南水利會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應就嘉南水利會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之事實,舉 證證明之。然查,○○○固主張嘉南水利會將打樁地點設在 接近系爭房屋及甲魚池處,是其就定作或指示顯有過失云云 ,惟其並未具體舉證證明嘉南水利會係違反何種注意義務而 負有過失之責及系爭工程有何設計失當之處。況系爭工程契 約第18條第2項規定:「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 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同條第 6項規定:「水利會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 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 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所附之圖號 09之附註3記載「0+000.0~0+500.0左右兩岸為漁塭、0+660. 0~0+780.0左堤岸鄰近建物,廠商應採取適當措施,降低施 工及機具出入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避免發生損鄰情 形。」、「本設計圖說鋼板樁長度及數量係作為估算臨時擋 土設施費用,廠商需考量現地施工情況、鄰近建物及魚塭情 況研判鋼板樁打設位置、深度及長度」(原審訴字卷二第18 6頁背面、第309頁),足見嘉南水利會於系爭工程施作前, 已提醒通友公司避免對鄰近民房及魚塭造成影響而侵害第三 人權益,並促其注意應投保保險分散風險,益徵嘉南水利會 於定作或指示並無過失。是以,○○○主張嘉南水利會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難謂為有據。 ㈤○○○就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 ⒈通友公司雖抗辯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耐震能力顯 劣於合法房屋云云。惟查,系爭房屋雖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然通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確有抗震能力劣於合法 房屋之情事,則其空言主張○○○就系爭房屋之龜裂、裂縫 等情形,亦有過失云云,即不可採。 ⒉通友公司另抗辯系爭工程於工程開工前,已由嘉南水利會公 告周知附近地主召開施工說明會,通友公司於施工期間並有 設立工程告示牌,然○○○並未採取相當之因應措施,且其 養殖甲魚之地點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屬 特定農業區,不得從事水產養殖設施,是其就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亦有過失云云。惟甲魚之死亡係由於釘樁與聲響、震 動所致,與土地是否為特定農業區無關,而釘樁所生之聲響 、震動乃因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所致,除非停工,○○○ 並無從防範,是以,通友公司主張○○○就甲魚死亡所生之 損害與有過失云云,亦難憑採。 ㈥綜上,應認○○○因通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打設鋼板樁,致 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受損,因此需支出必要之修復費用205,74 0元,且其因此受有甲魚死亡所生之損害447,435元。則○○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自得請求通友公司賠償653, 175元(計算式:205,740+447,435=653,175) 六、綜上所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通友公司 給付653,175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3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 許部分,原審就其中37,675元(653,175-615,500=37,675 )本息部分,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 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其餘應准許即615,500元本息 部分,原審判命通友公司如數給付,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 原審駁回○○○之請求,均無不合,通友公司附帶上訴論旨 及○○○上訴論旨分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因金額未逾150萬元,已 不得上訴而確定,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審就此部分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不 同,爰併予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通 友公司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附表: ┌──┬─────────┬───┬───┬───┬────┬──────────────┐ │項目│損害位置及修復方法│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備註: │ ├──┼─────────┼───┼───┼───┼────┼──────────────┤ │1 │EPOXY裂縫灌注處理 │M │18.35 │1,600 │29,360 │非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W=0.4㎜~1.0㎜)│ │ │ │ │ │ ├──┼─────────┼───┼───┼───┼────┼──────────────┤ │2 │EPOXY裂縫灌注處理 │M │29.05 │2,000 │58,100 │非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W〉1.0㎜) │ │ │ │ │ │ ├──┼─────────┼───┼───┼───┼────┼──────────────┤ │3 │客廳北側拱門上方 │M3 │0.063 │4,180 │263 │均為工資 │ │ │1/2B磚敲除 │ │ │ │ │ │ ├──┼─────────┼───┼───┼───┼────┼──────────────┤ │4 │客廳北側拱門上方重│M2 │0.63 │750 │473 │⑴「1:3水泥砂漿」與「紅磚」│ │ │砌1/2B磚 │ │ │ │ │ 部分為材料,每㎡為420元( │ │ │ │ │ │ │ │ 320+100=420) │ │ │ │ │ │ │ │⑵420×0.63=265(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265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5 │牆及地坪貼磁磚 │M2 │1.17 │1,405 │1,644 │⑴「1:3水泥砂漿」與「20cm×│ │ │ │ │ │ │ │ 20cm磁磚」部分為材料,每㎡│ │ │ │ │ │ │ │ 為380元(80+300=380) │ │ │ │ │ │ │ │⑵380×1.17=445(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445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6 │操作室地坪敲除 │M3 │4.9 │4,180 │20,482 │均為工資 │ ├──┼─────────┼───┼───┼───┼────┼──────────────┤ │7 │操作室地坪清水模板│M2 │1.1 │700 │770 │無新品換舊品,無庸折舊 │ ├──┼─────────┼───┼───┼───┼────┼──────────────┤ │8 │操作室地坪重新澆注│M3 │4.9 │3,600 │17,640 │⑴「210kg/cm2預拌混凝土」部 │ │ │210kg/cm2混凝土 │ │ │ │ │ 分為材料,每立方米為2,100 │ │ │ │ │ │ │ │ 元。 │ │ │ │ │ │ │ │⑵2,100×4.9=10,290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0,290元應予計算│ │ │ │ │ │ │ │ 折舊 │ ├──┼─────────┼───┼───┼───┼────┼──────────────┤ │9 │操作室1/4B磚墩復原│M2 │0.56 │385 │216 │⑴「1:3水泥砂漿」與「紅磚」│ │ │ │ │ │ │ │ 部分為材料,每㎡為212元( │ │ │ │ │ │ │ │ 160 +52=212) │ │ │ │ │ │ │ │⑵212×0.56=119(元以下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19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10 │其餘隔間及外側地坪│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V字型鑿除混凝土 │ │ │ │ │ │ ├──┼─────────┼───┼───┼───┼────┼──────────────┤ │11 │其餘隔間及外側地坪│M2 │2.22 │365 │810 │⑴「1:3水泥砂漿」部分為材料│ │ │1:3水泥砂漿粉刷 │ │ │ │ │ ,每㎡為80元 │ │ │ │ │ │ │ │⑵80×2.22=178(元以下四捨 │ │ │ │ │ │ │ │ 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78元應予計算折 │ │ │ │ │ │ │ │ 舊。 │ ├──┼─────────┼───┼───┼───┼────┼──────────────┤ │12 │整體地坪打毛 │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13 │整體地坪1:3水泥砂 │M2 │188.5 │365 │68,803 │⑴「1:3水泥砂漿」部分為材料│ │ │漿粉刷 │ │ │ │ │ ,每㎡為80元 │ │ │ │ │ │ │ │⑵80×188.5=15,080(元以下 │ │ │ │ │ │ │ │ 四捨五入) │ │ │ │ │ │ │ │⑶本項目其中15,080元應計算折│ │ │ │ │ │ │ │ 舊。 │ ├──┼─────────┼───┼───┼───┼────┼──────────────┤ │14 │廢棄物清運 │式 │1 │ │5,000 │此為工資 │ ├──┼─────────┼───┼───┼───┼────┼──────────────┤ │15 │利潤及管理費 │式 │1 │ │10,440 │此為間接費用 │ ├──┼─────────┼───┼───┼───┼────┼──────────────┤ │ │合計 │ │ │ │224,001 │應計算折舊之材料部分為26,377│ │ │ │ │ │ │(鑑定報│元(265+445+10,290+119+178 │ │ │ │ │ │ │告附表誤│+15,080=26,377) │ │ │ │ │ │ │載為 │ │ │ │ │ │ │ │224,000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