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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王進佳律師       徐豐益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昆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蘇小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 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上訴人於原審訴訟 程序有無經合法代理」一事,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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