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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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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被 上 訴人 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45號)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05年5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貳佰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本息 ,及該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部分(除減縮部分外),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5,166,85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減縮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162,21 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減縮起訴之聲明,依據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承攬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日邦公司)之「台灣日邦大埔美精密工業園區廠房新建土 建工程」(下稱新建工程),於101年4月27日,就「土建工 程」部分,與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豈公司)締約 ,交由陞豈公司施作,後因陞豈公司無法施作,而將土建工 程中之「基礎結構工程」及「門窗玻璃、裝修工程」部分, 交由碁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碁昌公司)施作,「鋼建 工程」部分(下稱系爭工程)則交由被上訴人承作,兩造於 101年7月24日簽立工程契約書,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14,000,500元,工程結算總價按實際圖面計算數量計價(實 作實算)。依契約所載,被上訴人須完成之工項為B棟、A 棟、D棟、E棟,C棟並非系爭契約工程,C棟之戊梯、玄 關等工程,係屬追加工程。被上訴人於102年1月18日竣工並 要求驗收,被上訴人已依約施作完成,上訴人積欠工程款項 (含追加工程款)共5,166,853元,經被上訴人多次催款未 果,且經兩造會同、上訴人出具之結算書,並未列計工程瑕 疵,亦無逾期完工,爰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工 程款5,166,8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 利息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4,579,405元本息,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 院減縮起訴聲明為2,162,215元本息)。對上訴人之上訴,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立之工程契約,包含C 棟戊梯及C棟玄關,並非新工項,僅因戊梯鋼柱支撐及熱浸 鍍鋅有變更,才有追加工程款,然不影響工期,不應加計工 期。又兩造約定施工圖由被上訴人負責製作,工程施工圖之 遲延交付責任應屬被上訴人,依工程進度表鋼構完工期限為 101年8月29日,被上訴人實際竣工日為102年1月18日,逾期 14 2日,每日逾期罰款為承攬契約總價千分之2,逾期罰款 為6, 272,769元,另被上訴人施作鋼構表面噴漆時,未做保 護措施,造成污損,上訴人另請人重新油漆,而業主日邦公 司於無礙功能之情形下,願減價收受,遭業主扣款525,000 元,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扣除上開逾期罰款、油漆污損瑕疵 後,被上訴人已無工程款可領取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名稱由景山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為郡郁昌營造有限公 司。(原審卷一第3頁) ㈡上訴人承攬日邦公司之「台灣日邦大埔美精密工業園區廠房 新建工程(下稱新建工程)」,於101年4月27日,就新建工 程之「土建工程」部分,交由陞豈公司施作,後因陞豈公司 無法施作,再將土建工程中之「基礎結構工程」及「門窗玻 璃、裝修工程」,交由碁昌公司施作,「鋼建工程」(即本 件系爭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作。兩造於101年7月24日簽 立原審卷二第2至48頁之工程契約書,契約總價為14,000,50 0元,工程結算總價按實作實算,系爭契約之各期付款分配 比例表中,未列明C棟支付工程款期限,並約定驗收完成後 試運轉六個月,無待改善事項時,給付280,500元之暫扣款 (原審卷二第4頁),另於契約所附之工程報價單上,約定 被上訴人願以上訴人與陞豈公司之前合約各項目工程單價及 總價承作,並同意自工程總款中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予陞豈 公司之鋼構預付款525萬元(原審卷二第20頁),又系爭契 約所附之施工進度表記載D、E棟之鋼構吊裝應完成日為101 年8月29日(原審卷二第22頁),該施工進度表所約定之工 期、起始、完成時間係兩造所協議(原審卷四第249頁)。 ㈢兩造就系爭工程曾辦理追加工程。 ㈣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實際竣工日為102年1月18日。(原審 卷四第128頁) ㈤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曾製作如原審卷一第25至30頁所示之結 算書,兩造並均於該份工程結算書上正式用印。兩造就上訴 人尚未給付之工程款總數為2,162,215元,均不爭執(本院 卷第213頁)。 ㈥上訴人於102年6月3日發函予被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於收件3 日內進場修繕未包覆所造成層板、型鋼及水管之汙漬。缺失 未改善前,礙難辦理尾款給付(原審卷二第68頁)。被上訴 人於102年6月7日回函,表示上訴人所指層板、型鋼及水管 之汙漬全非被上訴人施工造成(原審卷二第76頁)。 ㈦上訴人與日邦公司於102年12月20日,就新建工程有製作如 原審卷一第31至32頁所示之總決算書,其中第拾陸項「施作 不當驗收扣款」之第1項「B棟鋼構油漆」扣款50萬元(未含 稅)。 ㈧上訴人於102年12月30日發函予日邦公司,表示經日邦公司 認定為施作不當應予驗收扣款之金額為3,396,750元,逾期 部分以315萬元處理。(原審卷一第220至221頁) ㈨日邦公司於103年3月12日發函予上訴人,表示新建工程之實 際完工日為102年4月15日,共遲延139日,且因完工品質缺 失改善未能完成驗收。(原審卷一第105頁) ㈩上訴人就原契約部分,已支付被上訴人13,125,000元,追加 工程部分,已支付被上訴人155萬元(原審卷二第80至82頁 ),而保留款280,500元部分,因台灣日邦公司已於102年10 月15日完成試運轉而到期。 系爭工程之施工圖係委由揚業公司繪製,依其101年2月1日 報價單所載,委託之業主為碁昌公司(原審卷三第61頁)。 揚業公司於101年8月31日,將D、E棟工程製作圖交付予被上 訴人之協力廠商福勝鐵工廠。(原審卷三第68頁) 陞豈公司之負責人洪建明,係系爭工程之專案負責人。(原 審卷三第27頁反面)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有無遲延完工?若有,遲延罰款為若 干? ㈡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有無油漆汙損之瑕疵?若有,瑕疵扣 款為若干? ㈢本件被上訴人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若干?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並無遲延完工: 1.系爭工程契約第5條約定:完工期限為照進度要求表約定施 工天數內完工。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經甲方(即上訴人)施 工所之同意得展延施工天數(原審卷一第7頁),並有工程 進度表在卷(原審卷一第104頁),故系爭工程,原則上應 遵守上開工程進度表所約定之期限施工。 2.上訴人主張依照上開工程進度表,被上訴人應於101年8月29 日鋼構吊裝完成。被上訴人則抗辯:依工程進度表之約定, 上訴人應於101年6月30日交付施工圖,然上訴人卻於101年8 月間始交付完整施工圖,被上訴人於收受施工圖後2個月內 完工,並未逾期等語。經查,上開工程進度表(原審卷一第 104頁)記載,D、E棟鋼構吊裝應於101年8月29日完工, 而施工圖繪製應於101年6月30日完成。 3.就施工圖部分,施作鋼構廠商即福勝鐵工廠員工江美娟於原 審證述:「〈(請提示原審卷三第63頁至第72頁並告以要旨 )請問是否你們福勝鐵工廠提供給法院的?該份資料是否揚 業公司郵寄給你們的?〉是,是揚業公司給我們的。(請問 卷三第67頁所示「日邦D、E棟基礎埋設圖」2012/7/11上 午11:57是何意思?)這是鋼柱的基礎,預埋圖面。〈請問 卷三第68頁所示「日邦D、E棟安裝圖CAD檔」(屋面C 型鋼編號更正)2012/8/31上午10:19是何意思?〉可能是 C型鋼編碼錯誤,所以又重新編碼,日期有點久了我不是記 得很清楚。2012/8/31上午10:19是收電子郵件的日期。( 就D、E棟,若缺少D、E棟安裝圖,是否有辦法組裝施工 ?)沒辦法。(為何沒辦法組裝施工?)因為每個構件都有 一個編碼,要有安裝圖我才知道要組裝在哪裡。(依你剛剛 所述,既然妳是在101年8月31日才收到D、E棟的安裝圖, 是否在101年9月1日以後妳才有辦法作組裝的施工工作?) 對。(A、B、D、E棟,若缺少完整的圖面,是否有辦法 組裝施工?)沒辦法。(理由是否如前所述D、E棟?)是 。」等語(原審卷四第240至第241頁),則依證人江美娟證 述,取得施工圖為被上訴人施工之前提,故施工圖之提供, 為何人之義務,及被上訴人何時取得施工圖,為被上訴人有 無遲延完工之關鍵。 4.經查: ⑴繪製施工圖之揚業公司負責人賴弘永於原審證稱:「〈請 問有無看過這些製造圖?(請求提示「台灣日邦樹脂股份 有限公司大埔美廠房新建工程」之製造圖予證人)〉我沒 有看過裝訂好的,但如果是我們公司畫的有看過圖。(這 些圖有無看過?)看過。(是否揚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繪 製的?)對。(何人在委託揚業公司繪製?)碁昌營造。 (碁昌公司的哪一個人?)邱副總。(是不是邱青祈?) 應該是。(何人付錢給揚業公司?)碁昌公司。(揚業公 司完成繪製後,將圖交給何人?)圖面都是給福勝鐵工廠 ,因為福勝是實際建造的單位,他們是負責按圖面施工的 單位。」(原審卷三第4、5頁),賴弘永另證述:「因為 碁昌的邱副總跟我說,如果是鋼構的問題就找福勝的江小 姐,因為他是製造單位、施工單位。往上是找設計單位清 圖,往下是找製造單位清圖。說實在的,碁昌跟安邑我常 常很混淆,因為常常覺得他們是同一個公司。」(原審卷 四第136頁);而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自承:「(碁昌公司 找賴弘永與你們的圖有什麼關係?)因為碁昌與安邑是關 係企業,雖然不是公司法上的關係企業。(所以碁昌做的 就是你們安邑做的?)我們承認。」(原審卷四第254頁 )「碁昌公司與上訴人有關,二家公司部分股東相同,但 公司負責人不同」(本院卷第107頁),足認D、E棟施 工圖,由碁昌公司之邱青祁,指示揚業公司繪製,且碁昌 公司與上訴人有密切關連,甚至於原本即有業務往來之揚 業公司賴弘永,亦認為二家公司為同一公司,足認揚業公 司繪製系爭工程施工圖時,確實係受上訴人承認其行為之 碁昌公司指揮,而為施工圖之修改聯絡事宜。 ⑵另負責施作鋼構之福勝鐵工廠員工江美娟於原審證稱:「 〈請問有無看過這些製造圖?(請求提示鈞院卷外放之「 台灣日邦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埔美廠房新建工程」之製造 圖予證人)〉有,是我們的製作圖。(是何人交圖給你? )揚業公司的賴先生。(你說交圖之時間有延誤,為何會 延誤?)標到此案件後,洪先生(即洪建明)一直跟我們 催促,我跟他說圖面沒有出來,無法施作,後來洪先生叫 我去找邱副總,邱副總就叫我去找賴先生,我跟公司的人 去催過一次,圖還是不出來,我就請邱副總陪同我們再去 找揚業公司的賴先生。(是否知道這件是何人去聯絡交付 施工圖?)我去聯絡賴先生,請他趕快交付給我。(何人 叫你去找賴先生?)邱副總。」等語(原審卷三第21頁反 面至第22頁、第26頁)。 ⑶陞豈公司負責人及本件工程被上訴人方面之專案負責人洪 建明於原審證稱:「(系爭工程之鋼構施工圖係由何人提 供?)揚業公司。(揚業公司係何人委託其繪製?)安邑 公司。(何人付款給揚業公司)安邑公司。(陞豈製作之 前是不是要先取得施工圖?我是指鋼構部分。)鋼構當然 要有製造圖。(製造圖是誰委託的?)安邑自行發包。( 依安邑及景山的合約,製造圖是由何人負責?)這工程發 包給我時,業主已經先發包給揚業了。(為何你們合約寫 說製造圖應該由景山負責製作?)他們有編,但他們說要 自己執行,所以後來結算時,款項有扣回去。(安邑公司 負責工程人員有無詢問你說這製造圖已經委託揚業製作, 你是不是要找人製造圖?)沒有,他們說圖他們會自己負 責。」(原審卷三第27頁反面、28頁、32頁)。 ⑷碁昌公司員工邱青祈於原審證稱:「〈是否知悉就台灣日 邦大埔美精密工業園區廠房新建土建工程(鋼構部分)之 繪圖委託揚業公司繪製之過程?請敘述過程?〉知道。當 初臺灣日邦的工程是安邑公司得標之後,安邑當初並不知 道土木及鋼構部分要委託誰施作。鋼結構部分比較專業, 必須事先繪製施工圖,我跟碁昌營造公司建議要繪製施工 圖,當時我在碁昌公司上班,碁昌公司就委託我找人製圖 ,我認識揚業公司的賴先生,我問他有沒有空可以幫忙, 他說有空,就請他先行繪製,後來決定由景山營造施作土 木及鋼結構的部分,我就詢問景山公司,是否要更換繪製 施工圖公司,景山回答說無需更換,就延續原來繪製施工 圖的人繼續畫施工圖,我就把揚業公司的電話給他們的鋼 結構公司,由他們繼續聯絡,我們碁昌就不再過問。後面 他們後來聯繫如何我就不清楚了。(為何要去問景山要不 要更換繪製施工圖的人員?)因為鋼結構屬專業營造物, 一般會有繪製施工圖的廠商或自行繪製施工圖,所以我們 會先詢問是否他們要繼續繪製或要另外找繪製的廠商。( 繪製施工圖係何時委託?)還沒有委託景山公司施作土木 及鋼結構之前我們就找了。(碁昌公司跟揚業公司之間有 無訂立契約?)我是口頭講,當年5月間我就離開碁昌, 有無訂約我忘記了。(有無與揚業公司約定繪圖期間多久 ?何時交付全部圖檔?)那不是我們可以約定,那是要鋼 結構公司與繪圖公司決定。(碁昌訂約,為何由鋼結構公 司與繪圖公司決定?)因為鋼結構製作工程有一定工序, 所以必須配合工序出圖。(製圖費用何人支付?)後來誰 支付我不知道,揚業公司只認識我,其他的公司他們不認 識,所以最後製圖費要求我們公司支付,當時我們委託景 山鋼結構部分時有跟景山公司說將來鋼結構施工圖的費用 要從鋼結構施工工程款扣除。〈就鋼構工程繪製施工圖部 分,揚業公司賴弘永提示文件中有估價單,是否你簽訂? 是否知道當初訂約原意?(提示估價單並告以要旨)〉是 我簽的。我們委託揚業公司繪製剛剛也提過,錢由碁昌付 ,由鋼結構製造商去扣款,時間點應該在我跟揚業剛開始 在談的時候做的報價。」(原審卷三第99、100頁、101頁 、102頁)。 5.綜合上開證人賴弘永、江美娟、洪建明、邱青祈等人所述, 足認揚業公司賴弘永係受碁昌公司副總經理邱青祁指示,繪 製系爭施工圖,該施工圖繪製款項,亦由碁昌公司支付,上 訴人與碁昌公司關連密切,二公司於往來廠商間,等同為同 一公司,足認碁昌公司之指示,實際上等同上訴人之指示, 且邱青祁在101年5月離開碁昌公司(原審卷三第105頁), 於邱青祈離開公司前,即已接洽、指示揚業公司之賴弘永繪 製施工圖,兩造之簽約時間為101年7月,被上訴人既尚未與 上訴人簽約,自難認揚業公司係被上訴人之使用人。又兩造 契約之工程款項,雖有編列施工圖費用(原審卷一第14頁) ,然邱青祈證述兩造簽約時,已約定上訴人得將繪製施工圖 之費用,自被上訴人之工程款中扣除,益證施工圖係由上訴 人方面透過碁昌公司委由揚業公司製作,而非由被上訴人提 供,且邱青祈委託揚業公司製圖時,兩造尚未簽約,已如前 述,上訴人亦未支付施工圖費予被上訴人,而將該筆費用從 工程款中扣除,並自行支付揚業公司,足認繪製施工圖之揚 業公司係上訴人之使用人,上訴人有交付施工圖予被上訴人 之義務。上訴人抗辯契約有編列施工圖費用,施工圖責任應 歸屬於被上訴人云云,自不可採。 6.據被上訴人提出之D、E棟施工圖,其右下角記載之出圖時 間為101年8月27日(原審卷一第209、210頁),再依福勝鐵 工廠函覆原審之揚業公司繪製鋼構文件圖交付日期(原審卷 三第63頁以下),其中D、E棟安裝圖CAD檔之日期,為 101年8月31日(原審卷三第68頁),而證人賴弘永亦證稱在 101年8月下旬才交付完整的圖面給福勝江小姐(原審卷四第 137頁),足認勝福鐵工廠係於101年8月下旬,方取得揚業 公司繪製之鋼構施工圖。雖福勝鐵工廠所提供上述交付繪製 圖之圖檔交付日期,最早為101年7月11日(原審卷三第67頁 ),然此圖檔並非完整之施工圖,佐以證人江美娟證述:「 (就D、E棟,若缺少D、E棟安裝圖,是否有辦法組裝施 工?)沒辦法。(為何沒辦法組裝施工?)因為每個構件都 有一個編碼,要有安裝圖我才知道要組裝在哪裡。」(原審 卷四第240頁)等語,足認應提出完整繪製圖後,被上訴人 始能動工,至於先前提出之部分施工圖,並非完整圖面,尚 難以此作為開始施工之工期計算依據。 7.揚業公司為上訴人之使用人,且賴弘永交付完整之D、E棟 施工圖時間為101年8月31日,已如前述,依工程進度圖之記 載,自交付D、E棟製造圖到完工之施工期間為61天【原定 D、E棟施工圖繪製完成之時間為101年6月30日,D、E棟 鋼棟吊裝應完成之日期為101年8月29日,合計工期為61天(1 +31+29=61)】,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1日取得完整施工 圖,應再加計61日工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DE棟完工 之時間為101年8月29日,實際竣工日為102年1月18日,逾期 142日云云,自不足取。 8.另C棟戊梯鋼材變更為熱鍍鋅工程、B棟水槽提高工程、B棟 兩側封板,桶槽補強及貨梯電梯間加高工程、B棟廠房丙梯 屋突補強及新增樓梯工程等四項工程,為追加工程,為上訴 人所自認(本院卷第125頁書狀、第134頁筆錄),而證人江 美娟於原審亦證稱::「(就C棟戊型鐵梯,妳何時才完成 施工?)101年11月22日。(C棟你們作了哪些?)戶外梯 、玄關、雨遮、外牆。(戶外梯是否就是戊梯?)是。(有 無原設計圖?)有。(C棟是RC結構,如果要畫鋼構的施 工圖,哪些結構須要畫?)戊梯、玄關、外牆、雨遮。(有 畫嗎?)有。(C棟施工圖何人指示你畫?)賴先生說他沒 辦法畫,我有跟洪建明說他沒辦法畫,問他怎麼辦,後來上 面指示叫我們畫。(妳所謂的上面指示是何人叫妳畫?)福 勝鐵工廠的老闆。(有無跟業主反映?)有跟洪建明先生說 。(所以你們這件就是洪建明要你們去畫圖?)是。〈(提 出工程原設計圖)戊梯、雨遮是否為原設計圖即有?〉戊梯 有變更,我們有重新報價,還有雨遮,結構有變,玄關也有 增加。(戊梯是否有追加熱浸鍍鋅?)戊梯有追加熱浸鍍鋅 、柱子。(哪個柱子?)我們跟他說本來的結構有問題,他 同意追加柱子。(結構的問題何時提出?)不記得。(你知 道你們公司各棟ABCDE進場、吊裝的時程?)A棟是 2012年8月30日進料,大概9月中旬進場,B棟是7月18日進 料,8月底完成,D、E棟是9月19日進料,9月底完成,C 棟比較久,2012年10月27日丈量尺寸,2013年1月9日完成。 」等語(原審卷四第240至245頁及第247頁),足認系爭工 程原合約並未包含C棟戊梯、雨遮、玄關等項目。 9.上開追加部分,既非原契約範圍,上訴人亦未證明該追加部 分有工期約定,而被上訴人主張C棟戊梯係上訴人於101年7 月30日通知追加,戶外管線於102年1月15日才通知追加,而 被上訴人就追加工程全部完工,申報竣工派員驗收之時間為 102年1月18日,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函文可參(原審卷四第22 3頁)。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收受通知時,參照證人江美娟 之證詞,並無施工圖,由鐵工廠自行畫圖施工,且自101年 10月27日丈量尺寸,2013年1月9日完成等情,施工時間應屬 合理,兩造既無約定追加部分工程之工期,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逾期完工云云,亦非可採。 10.綜合上述,D、E廠及C棟追加工程,被上訴人並未逾期完 工,上訴人抗辯工程款應扣除逾期完工142日之罰款6,272,7 69元,尚非可採。 ㈡油漆污損部分: 1.上訴人主張系爭鋼構工程油漆施作不良,遭業主日邦公司扣 款525,000元(含稅),業據提出工程總決算書(原審卷一 第31頁)、現場照片(原審卷二第60-67頁)為證,照片上 並註明樑柱咖啡色染到其他部位,或鍍鋅板未包覆噴到白漆 、型鋼樑噴漆污損等,參照系爭工程之工程報價單,被上訴 人施作工項包含鋼構製作、噴砂、防火塗料等項(原審卷一 第14頁),足認鋼構、樑柱噴漆污損其他部分,自應由被上 訴人負責。 2.又油漆污損部分,業主日邦公司與上訴人之決算書,雖列有 「B棟鋼構油漆扣500,000元(未稅)」,然日邦公司副總 經理陳令珠於原審證稱:「〈證人就B棟鋼柱、水管及鋼樑 面漆是否發現有污染不潔情形?可否描述缺失狀況?(提示 污損之照片)〉是。(證人就B棟鋼柱、水管及鋼樑面漆汙 染不潔問題是否曾向安邑公司反映?大概反映幾次?可否陳 述歷次之反映內容?)這些都是我們在驗收過程中認為有缺 失,提出照片請求安邑公司改善的項目。鋼構的部分是還沒 有完工的時候就已經在鋼構表面發現有許多污泥,所以我們 要求安邑公司改善。(污泥之情形?)鋼構上有污泥、粉塵 。(是否有其他油漆的問題?)有。(向安邑公司反映幾次 ?)我們是經由監造公司向安邑反映,在正式開會也有向安 邑公司反映,至於幾次,因為是細節我記不清楚。(歷次之 反映內容?)此部分是透過監造公司去反映的。(安邑公司 是否曾派工班清潔B棟鋼柱、水管及鋼樑面漆上之斑點?安 邑公司如何施作改善?是否以油漆重新刷過?重新刷油漆後 ,台灣日邦公司是否認為此部分之瑕疵已改善?有無協議如 何處理此部分之瑕疵修補問題?)有清過,應該是沒有效果 ,最後是以重新補裝的方式改善,也就是重新油漆,是安邑 做的,重新油漆後,我們認為有改善了,有接受。(既然接 受,為何還就此部分扣款?)之前出庭我有說明,整個工程 的結算沒有作明細,明細帳不是日邦做的,是安邑做的,我 不知道分別扣多少,我們是總額扣款。」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96至第97頁),足認鋼構部分確有油漆施作不良。又上訴 人提出其支付之油漆工程發票及估價單二張(本院卷第231 至237頁),施工範圍均為B棟之鐵骨刷油漆,此二張發票 之費用,均屬其修補被上訴人鋼構工程之油漆污損所支付, 上訴人主張應扣款162,000元,自屬有據。被上訴人稱油漆 污損部分僅4萬元云云,並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未付之工程款為2,162,215 元,被上訴人無逾期完工,而油漆污損部分,應予扣款162, 000元。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 款2,000,215元(2,162,215-162,000﹦2,000,215),及自 102年12月21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 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 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工程項目 │原審判決金額 │上訴人主張金額 │是否爭執│本院判斷 │ │ │ │(被上訴人於本院減│ │無爭執 │(見理由) │ │ │ │縮起訴聲明) │ │ │ │ ├──┼─────────┼─────────┼────────┼────┼──────┤ │ 1 │結算金額 │16,837,215元 │16,837,215元 │ X │ │ │ │ │ │ │ │ │ ├──┼─────────┼─────────┼────────┼────┼──────┤ │ 2 │追加工程款 │2,136,690元 │0元 │ X │ │ │ │ │(被上訴人自認應為│ │ │ │ │ │ │ 0元) │ │ │ │ ├──┼─────────┼─────────┼────────┼────┼──────┤ │ 3 │已支付之契約工程款│-13,125,000元 │-13,125,000元 │ X │ │ │ │ │ │ │ │ │ ├──┼─────────┼─────────┼────────┼────┼──────┤ │ 4 │已支付之追加工程款│-1,550,000元 │-1,550,000元 │ X │ │ │ │ │ │ │ │ │ ├──┼─────────┼─────────┼────────┼────┼──────┤ │ 5 │暫扣款 │280,500元 │0元 │ X │ │ │ │ │(被上訴人自認應為│ │ │ │ │ │ │0元) │ │ │ │ ├──┼─────────┼─────────┼────────┼────┼──────┤ │ 6 │油漆汙損瑕疵扣款 │0元 │-525,000元 │ 爭執 │-162,000元 │ │ │ │ │ │ │(理由五㈠)│ ├──┼─────────┼─────────┼────────┼────┼──────┤ │ 7 │遲延罰款 │0元 │-6,272,769元 │ 爭執 │ 0元 │ │ │ │ │ │ │(理由五㈡)│ ├──┴─────────┼─────────┼────────┼────┼──────┤ │ 合 計:│4,579,405元 │-4,635,554元 │ │2,000,215元 │ │ │(兩造不爭執未付工│ │ │ │ │ │程款2,162,215元)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