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麗池康體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穎
訴訟代理人 林東明
洪千雅
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進田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
月2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建字第10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6日簽訂八寶
寮休閒農場SPA池工程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伊已將
所有機器設備
按裝並試機完成,
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第3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之法定
遲延利息,原審為伊敗訴判決,尚有未合等語
。
上訴聲明:Ⅰ原判決廢棄。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第3期款之給付以機器設備安裝完
成為停止條件,而上訴人承攬施作部分,仍有如附表所示之
缺失,其設備按裝尚未完成。另加溫鍋爐及熱水泵浦雖
非向
上訴人購買,
惟上訴人負有協力安裝之義務而未協助按裝完
成,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誤等語,資為
抗辯。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101年10月26日簽訂八寶寮休閒農場SPA池工程承攬
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工程總價為190萬元。系爭
合約書第5條第4項約定,機器設備按裝完成,被上訴人應
付總金額百分之50即95萬元予上訴人。
(二)設備按裝完成與機器之效能、效用無關,效能、效用部分
應屬驗收之階段。
(三)上訴人施作之系爭工程,尚有如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編號
1、2、4、5、6、8、11、13、16、20、22、23-26、31-33
等缺失。
(四)上訴人有協助加溫鍋爐及熱水泵浦按裝之義務,但
迄今尚
未協助按裝。
四、如附表所示之缺失屬按裝是否完成之問題。
上訴人施作之系爭工程尚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5、16、23至
26外之缺失等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60頁背
面)。惟上訴人主張系爭缺失均屬驗收之範圍,
而非按裝是
否完成,將於驗收前改善
云云,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4、6
、8、11、13、14、19、20、22、31、32、33等缺失項目,
上訴人均
自承未安裝、標示或未完工,將於驗收前改善。而
按裝完成與機器之效能、效用無關,效能、效用部分應屬驗
收之階段,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按裝完成至少需於外觀上觀
察即可知悉各個管路、器材之連接、各項設施均已按圖說按
裝完成,而
前揭項目上訴人既自承係未安裝、標示或未完工
,則
難認其機器設備已按裝完成。且驗收既係驗收機器之效
能,則如附表所示之接地線、螺絲、標示、設備固定等項目
,難認與機器之效能有何關連,上訴人抗辯前揭缺失屬於驗
收範圍而非尚未按裝完成云云,
即無可採。
五、上訴人未配合被上訴人協助按裝泵浦亦屬按裝未完成。
上訴人有協助加溫鍋爐及熱水泵浦按裝之義務,但迄今尚未
協助按裝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堪予認定。雖上訴人抗辯
:此部分未協助
乃屬驗收之範圍云云。惟按裝完成與機器之
效能無關,已如前述,協助加溫鍋爐及熱泵浦之按裝,顯屬
單純之設備按裝而與效能
無涉,
倘若未協助按裝,致設備未
按裝完成,自無進行效能測試及驗收之可能,上訴人此部分
之抗辯,亦無可採。
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第3期款95萬元,應屬無據。
按依兩造系爭合約書第5條付款辦法(4)規定:機器設備按
裝完成付總金額50%。查:上訴人應施作之工程項目,尚有
前述缺失,且有協助加溫鍋爐及熱泵浦按裝之義務未予協助
,均屬未安裝完成,前揭「機器設備按裝完成」之付款要件
尚未成就,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總價之50%
即屬無據。
七、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5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
料,
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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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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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告抗辯之缺失 │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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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線端子施工不當,造成嚴重│該部分屬水電工程,非原告施作項│
│1 │變形。接地端子螺絲不符規定│目。 │
│ │。(參本院卷第58頁) │ │
├─┼─────────────┼───────────────┤
│ │現場有未完工之接地線,且未│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未完工部分│
│2 │標示用途。 │驗收前一併改善。 │
├─┼─────────────┼───────────────┤
│ │控制盤內繼電器設備未安裝,│未驗收前預防機器設備運轉產生日│
│3 │無法正常運轉。 │後爭議,此部分於驗收前復裝。 │
├─┼─────────────┼───────────────┤
│4 │變壓設備固定不良。 │已經安裝,僅需加強固定即可。 │
├─┼─────────────┼───────────────┤
│5 │鍋爐設備配管配線均未完工。│鍋爐設備由原告自行安裝,非屬系│
│ │ │爭承攬契約之範圍。 │
├─┼─────────────┼───────────────┤
│ │除毛器未固定,運轉後因重量│與設備按裝無涉,驗收前加強再固│
│6 │不平衡容易造成配管斷裂。(│定。 │
│ │參本院卷第62頁) │ │
├─┼─────────────┼───────────────┤
│ │現場配管均採用ABS材質,連 │原進口泵浦街頭為PVC,故以PVC管│
│7 │接處卻使用PVC材質。使用不 │銜接ABS管,若有疑慮,將於驗收 │
│ │同材質接合,日後會產生漏水│前一併改進。 │
│ │
之虞。(參本院卷第63頁) │ │
├─┼─────────────┼───────────────┤
│ │馬達出線接線處線材裸露,不│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8 │符規定。(參本院卷第64頁)│進。 │
├─┼─────────────┼───────────────┤
│ │設備固定方式不良,頭重腳輕│依西班牙ASTRAL安裝圖示施作。 │
│9 │,運轉後容易造成零件漏水,│ │
│ │甚至會造成管路斷裂。 │ │
│ │(參本院卷第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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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線材裸露不符規定。 │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 │(參本院卷第66頁)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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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毒設備未標示效能及使用狀│於驗收點交時,檢附操作說明書。│
│ │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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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管固定不良,引發震動容易│未詳標明何管路無法釐清責任歸屬│
│ │造成管線斷裂。 │。倘屬原告施作,於驗收前改進。│
│ │(參本院卷第6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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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熱交換器底座未安裝防震,亦│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 │未固定。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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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設備接線裸露且未標
適用途及│此為進口設備原始模樣,若原告有│
│ │電壓。(參本院卷第70頁) │疑慮,於驗收時一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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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熱交換器操作開關空間不足,│由於機房空間有限,若能改善於驗│
│ │日後維修不易。 │收前處理一併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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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熱交換器仍有未完成之管路。│屬一次測,且水源、電源由被告提│
│ │ │供,屬熱泵銜接管,與原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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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設備安裝未考慮日後維修,設│被告提供之機房有限,無法保留 │
│ │備安裝四周應保留60CM之維修│60CM。 │
│ │空間。(參本院卷第7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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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熱交換器未完成固定,現場僅│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且熱交換器│
│ │用PVC管做假固定,若強制運 │之日後維修保養拆裝容易。不能固│
│ │轉容易造成管路斷裂及設備毀│定,驗收前將一併加強處理。 │
│ │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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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熱交換器未標示容量,請廠商│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時一│
│ │
予以說明。 │併標示或解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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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膨脹水箱管材固定不良。 │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一│
│ │ │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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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現場仍有未完成之線材,請廠│是否為原告所有,應再查明。 │
│ │商予以說明。 │原告已施作完成,倘剩餘材料為原│
│ │ │告所有,將會移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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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設備之接地線未完工。 │與設備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
│ │(參本院卷第77頁) │將派員一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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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現場配管未予土建配合,影響│鵝頸衝擊泉、傘狀、流瀑泉等SPA │
│ │整體美觀。 │設備,原是整支底部有固定座,而│
│ │ │被告基於有關單位檢查之要求,遂│
│ │ │改成上、下華蘭銜接以便拆卸,並│
│ │ │自行僱工焊接,與原告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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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柱噴出孔日後將有較大之後│非原告施作。被告為應付有關單位│
│ │座力,但管材銜接處卻使用 │之檢查,自行移位安裝,與原告無│
│ │PCV材質,雖被告加強固定, │關。 │
│ │日後是否會造成斷裂,廠商應│ │
│ │予說明並提出材料強度之規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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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做防護處理,容易造成公安│此部分係依被告指示,原裝再拆卸│
│ │意外。 │加裝華蘭,並指示固定樁不能掩蓋│
│ │(參本院卷第80頁) │華蘭,出管材料雖為ABS,但若將 │
│ │ │固定樁升至80CM以上,將不會造成│
│ │ │意外,惟被告並予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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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出管處為ABS材質,是否仍承 │依慣性施作,彩虹流瀑或主幹高之│
│ │受日後之重量,廠商應提出明│SPA按裝後應將主幹以RC灌注高至 │
│ │確之說明。 │少80CM以上,但本件由於被告為應│
│ │(參本院卷第81頁) │付有關單位檢查,指示必須將原裝│
│ │ │拆除,另加裝華蘭以便拆卸,對於│
│ │ │日後承受之重量無法答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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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現場配管均採ABS材質,銜接 │由於原廠泵為PVC管口,故以PVC管│
│ │處卻使用PVC材質。 │銜接ABS管,若有漏水疑慮,將於 │
│ │不同材質接合日後是會產生漏│驗收前改善。 │
│ │水,廠商應予說明。 │ │
│ │(參本院卷第8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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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現場仍有未完工之管路1。 │非本公司施作之物,於驗收前再予│
│ │(參本院卷第83至85頁) │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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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現場仍有未完工之管路2。 │非本公司施作之物,於驗收前再予│
│ │(參本院卷第83至85頁) │查明。 │
├─┼─────────────┼───────────────┤
│30│現場仍有未完工之管路3、4、│非本公司施作之物,於驗收前再予│
│ │5。(參本院卷第83至85頁) │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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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現場使用之螺絲不符規定,未│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 │使用華司墊片。 │善。 │
│ │(參本院卷第8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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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線裸露未收尾,運轉時容易│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32│造成管線脫落。 │善。 │
│ │(參本院卷第8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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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角鐵固定不良易造成日後運轉│與設備按裝完成無涉,於驗收前改│
│ │時管線脫落。 │善。 │
│ │(參本院卷第8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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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現在配管大多使用暗管方式,│配管時以做試壓、無漏。 │
│ │應先進行試水試壓,方可進行│ │
│ │運轉試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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