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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呂水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韋呈、佳輪遊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富 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9,8 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7,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 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5年5月12日以105年 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4條第1項後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認上訴 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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