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郭哲成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莊村智、祥輔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