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城維聰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本訴及反訴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兼上一人本
訴複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反訴被告 林侑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
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盟龍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台灣龍盟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