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寶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陳祝
訴訟代理人 李玉秀
被上訴人 蔡美香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承憲
上 訴 人 侯孟志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