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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家豐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上訴人 東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添 被 上訴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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