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劉家豐
訴訟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
上訴人 東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添
被 上訴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
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