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謝銘
法定
代理人 張謝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楊淑棉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號),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遭遇本件事故而癱瘓,已無收入來
源,且家境清寒,實無力繳納訴訟
裁判費,前向財團法人
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符合法律扶助法第5
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
資力認定標準
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獲准全部扶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無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是依
上開規定,經法律扶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即應准予訴
訟救助。
三、
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該會於105年1月7日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
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
書在卷
可稽。
(二)又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楊淑棉
明知聲請人患有感冒,卻仍要求聲請人除運送大億寢具
有限公司貨物外,另命聲請人搬運其他公司之貨品,造
成聲請人精神不濟,因而發生本件車禍事故,相對人等
顯有過失,自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有聲明
上訴狀、
上訴理由狀
可參。依其上開上訴理由觀之,亦不能認其
上訴係屬顯無理由。是依上說明,本件自應准予訴訟救
助。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