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春男
賴廖碧霞
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恭
相 對 人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5年2月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
勞訴字第1
)提起
上訴,並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
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就
兩造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業於原審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前開裁定1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
第17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
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
本件上訴(案號
: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6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
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