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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春男       賴廖碧霞 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相 對 人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5年2月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1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 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業於原審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前開裁定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7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 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 :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6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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