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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 上訴人即附 雲林縣政府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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