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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嘉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俊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被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釗       陳貞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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