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嘉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俊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釗
陳貞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6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