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抗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3號 抗 告 人 王顯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黎有限公司即宏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 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所為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前依原審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09號假扣押 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334,000元為擔保,並以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781號提存在案。茲伊已撤銷假扣 押及撤回其執行後,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1日以台北 成功郵局第1185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相對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均未行使權利 。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縱有更易,亦無礙伊上開存證信函 合於催告之法定要件,況存證信函及所附雙掛號回執聯上, 有「宏黎有限公司」及「謝文漳」蓋章,顯示相對人合法收 受,原裁定未詳查,竟以「該章以肉眼觀之與該公司登記章 並非同一」「然,抗告人發出上開存證信函時,相對人之所 在地係台南市○○區○○路○段00號1樓,法定代理人莊月 香云云,殊未慮及法定代理人莊秋月即是概括受讓謝文漳權 利義務之資產管理公司,其法人同一性,伊已完成催告之法 定要件,相對人不於期間內行使權利,足以推知其已無對供 擔保人所供擔保求償之決心,應認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擔保。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裁定返還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781號所提存之擔保金1,33 4,000元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之 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情形,法 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債權人依准許假扣押、假處分 之裁定,供擔保後聲請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後,債權人 如未提起本案訴訟而欲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應先撤回假扣 押、假處分執行之聲請,及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始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謂訴訟終結之要件 (該款規定已於92年2月7日修正時移列為同條項第3款)(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依原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提供 1,334,000元為擔保,並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 781號提存事件在案,該事件業經相對人撤銷假扣押及撤回 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又抗告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104年 11月11日以台北成功郵局第1185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催告 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104年11月12日收受上開存證信 函,均未見其行使權利等情,已據抗告人提出提存書、原審 法院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5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在卷足佐(見原審司聲字卷第5-11頁 ),堪信為實。 ㈡相對人已於104年1月30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莊月香」及公 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此有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見原審司聲字卷第18頁)。且 公司基本資料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中均可查詢,並非難以知 悉,抗告人應以相對人現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方 屬適法。按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 ,郵政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此,郵務人員僅須依郵 件上所載之地址及收件者而為投遞,其無庸亦無權判斷該郵 件上之地址及收件人是否正確,故郵務人員之郵件投遞與訴 訟法上之送達,二者概念不同,不能謂郵務人員按郵件地址 投遞上開存證信函,並所附雙掛號回執聯上蓋有「宏黎有限 公司」及「謝文漳」蓋章,即謂已合法送達。是以,抗告人 未向相對人現營業所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為送達,難謂已合 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其聲請返還擔保金未符合上開規定 之要件,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