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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古佳立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惠珍 共同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相 對 人 李淑卿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繼承人)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提 出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原審10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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