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古佳立
兼法定
代理
人 郭惠珍
共同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相 對 人 李淑卿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
繼承人)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之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
業據提
出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原審10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以資釋明,核其所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