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若偉
上列
上訴人貝克西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 條
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
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20,380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126,6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
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訴訟
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