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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簡士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5,2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601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 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 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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