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簡士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承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4,985,25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5,601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本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
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
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
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