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大力省電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易達
訴訟代理人 田素吉
律師
曾勁元 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順億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佳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