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號
附帶
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郭振宗
附帶上訴人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附帶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經濟部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不
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附帶上訴人部分核定之金額及應繳納
之
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顯有未合。茲限各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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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單位:新臺幣)│
├─────┼───────────────────────┼────────┤
│樺正實業股│樺正公司部分:165,153元 │ 2,655元 │
│份有裂公司│計算式:98,129元+4,189 ×16=165,153 元) │ │
├─────┼───────────────────────┼────────┤
│金龍冠食品│金龍冠公司部分:259,021元 │ 4,140元 │
│股份有限公│(計算式:150,173 元+6,803 ×16=259,021 元)│ │
│司 │ │ │
├─────┼───────────────────────┼────────┤
│穀盛股份有│穀盛公司部分:303,411元 │ 4,965元 │
│限公司 │計算式:222,755元+5,041×16=303,41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