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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號 附帶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附帶上訴人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附帶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 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附帶上訴人部分核定之金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各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附表:  ┌─────┬───────────────────────┬────────┐  │附帶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單位:新臺幣)│  ├─────┼───────────────────────┼────────┤  │樺正實業股│樺正公司部分:165,153元            │ 2,655元    │  │份有裂公司│計算式:98,129元+4,189 ×16=165,153 元)  │        │  ├─────┼───────────────────────┼────────┤  │金龍冠食品│金龍冠公司部分:259,021元           │ 4,140元    │  │股份有限公│(計算式:150,173 元+6,803 ×16=259,021 元)│        │  │司    │                       │        │  ├─────┼───────────────────────┼────────┤  │穀盛股份有│穀盛公司部分:303,411元            │ 4,965元    │  │限公司  │計算式:222,755元+5,041×16=303,41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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