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9號 被上訴人  施泉旭       白錫傳即永和發五金行       永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錫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煌欽       黃美娟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鐘珮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被上 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即藥品 費92,000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321,381元、不能工 作損失72萬元、精神慰撫金666,619元),惟被上訴人不同 意上訴人之請求,並抗辯:上訴人是否受有上開損失,難以 認定等語。上訴人因而聲請就其勞動能力喪失之程度及不能 工作期間之長短二項送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 稱成大醫院)鑑定,伊願意先墊付鑑定費用等語,並為被上 訴人同意(見本院卷㈡第53頁)。然經成大醫院以107年1月 15日成附醫秘字第1070000429號函通知上訴人繳納鑑定費 18,000元,上訴人迄未繳納,有上開函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 紀錄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83頁),復經本院以107年2月2 日以106年度上字第4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如數向成大醫 院預納,該裁定並於107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由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9頁),上訴人迄 未墊付,亦有本院107年2月26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 見本院卷㈡第92頁),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上訴人於7日內向成大醫院預納鑑 定費18,000元,逾期則依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 規定處理。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訴訟費用之預納)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 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 ,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