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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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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463萬62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0404元,又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 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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