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463萬6293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萬0404元,又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
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
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