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君如
訴訟
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
被
上訴人 年弘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發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94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6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會計,竟
利用其職務上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處理票據業務之
機會,明知應將往來廠商交付之支票存入被上訴人之帳戶以
資兌現,竟故意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將附表所示往來廠商
所交付之無記名支票92張提示兌領,將合計新臺幣(下同)
6,271,764元之款項存入其設於中華郵政斗六鎮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內,供
其私人提領花用。
嗣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7月間因發覺帳款
有異,經初步清查始發現上訴人有
侵占被上訴人款項之行為
,而與上訴人於104年7月20日進行協商洽談處理。上訴人於
104年7月20日當日即已坦承有侵占被上訴人款項之行為,因
無法確定其實際侵占之金額,故於該日簽立「清償會計任職
期間侵占款項協議書」(下稱
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承諾
願將其於任職會計期間侵占被上訴人公司之款項返還給被上
訴人。上訴人並於104年7月21日自其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外匯存款帳戶(下稱上訴人華
南外匯帳戶),匯款人民幣21,816.94元、英鎊11,184.97元
(換算新臺幣金額分別為109,041元、541,464元,共計650,
505元)至被上訴人帳戶內,以先行清償其侵占之部分款項
。
惟上訴人隨後即避不見面,拒絕返還其餘款項5,621,259
元。被上訴人自得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
542條、第544條及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法院擇
一判決,判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621,259元及自105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原審准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
不當等語。
並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其自100年3月7日起在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會計
,被上訴人為規避國稅局查稅,遂央求上訴人提供其所有之
鎮北郵局帳戶存放被上訴人之無記名票據款項,上訴人之鎮
北郵局、華南銀行活期、外匯帳戶均係提供被上訴人使用,
上訴人係依被上訴人之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之票款轉
匯華南銀行外匯帳戶買賣外匯、匯款予上海年弘公司、訴外
人帝崗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帝崗公司)、蔡維倫、吳永仁,
並自其鎮北郵局帳戶提領現金交付翁培發、何麗美、支付公
司修繕費用、聚餐款項、購買車用塗色筆、參展費用、支付
翁培發之子翁郁偉、翁郁昇營隊費用、翁郁偉嘉義大學報名
費等,其並無侵占票款之行為,原審准被上訴人之請求,
顯
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121-122頁)
㈠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
及處理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上訴人自100年
12月起至104年7月止,將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予被上訴人
公司之無記名支票92張(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6,271,76
4元之票款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
㈡被上訴人於102年9月13日委託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
志慶匯款825,593元、197,700元、789,369元、187,338元至
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被上訴人於
102年9月13日現金存款40萬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
㈢蔡維倫分別於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30日匯款美金49,960
.5元、美金49,960.51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
㈣上訴人於102年5月3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1,600元、4,
000元至吳永仁帳戶。
㈤上訴人於102年12月4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出13,615元至貨
車修理廠以支付被上訴人修繕費用。
㈥上訴人於103年2月7日刷上訴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2,380元,
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
㈦上訴人於103年2月18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285元以支
付購買車用塗色筆。
㈧上訴人於103年6月5日刷上訴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0,980元,
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
㈨上訴人於104年5月27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6,015元,用
以支付翁郁偉、翁郁昇參加營隊費用。
㈩上訴人於104年6月11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1,415元,用
以繳納翁郁偉嘉義大學報名費。
上訴人於104年6月15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匯款6,915元,用
以支付被上訴人參展費用。
上訴人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1,530,03
0元予帝崗公司,104年7月2日分別匯款21,000元、1,527,93
6元予蔡維倫、帝崗公司。
上訴人於102年9月16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240萬元
兌換美金80,784.53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並自上訴人
華南外匯帳戶匯出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
上訴人於104年7月21日自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匯款人民幣21
,816.94、英鎊11,184.97元至被上訴人帳戶。
人民幣、英鎊於104年7月21日換算成新臺幣之匯率分別為4.
998、48.41,計算人民幣21,816.94元折合新臺幣109,041元
,英鎊11,184.97元折合新臺幣541,464元,合計為新臺幣65
0,505元。
四、兩造之爭點:(本院卷第122頁)
㈠上訴人是否有侵占票款之
侵權行為?
㈡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542條、第544條規
定及上訴人簽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侵占票款5,
621,259元,有無理由?
五、得
心證之理由:茲就前開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是否有侵占票款之侵權行為?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公司之會計,負責掌管
被上訴人收納款項及處理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
。然上訴人自100年12月起至104年7月止,將被上訴人往來
廠商交付予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無記名支票92張、金額共
計6,271,764元之票款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事實,為
上訴人所不爭,應
堪信為真實。
⒉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係為規避國稅局查稅,遂央求上訴人
提供所有之鎮北郵局、華南活期、外匯帳戶供被上訴人使用
云云,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
①上訴人原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負責掌管被上訴人收納款項
及處理往來廠商交付之票據業務,其自應將被上訴人往來廠
商交付之票據款項存入被上訴人帳戶,且被上訴人設於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有託收票款之
記錄,有
被上訴人
上開帳戶存摺內頁在卷
可稽(原審卷㈢第53至977
頁),衡諸常情,倘上訴人之私人帳戶確係由被上訴人所借
用,被上訴人應會自行保管借用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
等,以實際掌控所借用帳戶之資金,避免被上訴人之款項與
上訴人私人之款項混雜而不易區分。然據上訴人於原審
自承
: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印鑑、提款卡放在上訴人之抽屜內
,存摺是放在上訴人車上等語(原審卷㈡第37頁),且上訴
人鎮北郵局帳戶係上訴人長期作為保險費、信用卡帳款扣款
之用,此觀之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即明(
原審卷㈠第427至445頁),足認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
乃上訴
人私人使用之帳戶,並
非專供被上訴人使用,則被上訴人豈
有可能指示上訴人將被上訴人往來票據於未登簿記載於會計
帳冊,且無從查核明細之情況下,存入被上訴人不能管理及
隨意動支之帳戶內,上訴人前開辯解,顯與常情有違,而不
可採。
②次查,
觀諸上訴人於104年7月20日簽立之系爭侵占款項協議
書
所載,上訴人已承諾自104年7月20日至104年7月30日止,
清償任職期間之侵占金額,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完畢,
有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1件附卷
可參(原審卷㈠第23至24頁
),又上訴人於105年7月20日與翁培發對話過程中亦陳稱:
「(翁培發:現在就是查到沒有抬頭的都被你拿走了,難怪
公司的資金越來越緊)。上訴人:應該是沒有全部。…。(
翁培發:錢你花了嘛?還在嗎?)上訴人:錢…去買有的沒
的。」等語,有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附卷可參(原審卷
㈠第466頁)。
足徵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支票存入其鎮北郵
局帳戶之行為,顯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上訴人空言辯稱上
開協議書、對話均係配合翁培發、何麗美而簽立、陳述云云
(原審卷㈠第304頁、原審卷㈡第37頁),並未能舉證
以實
其說,
自難憑採。而觀之前開協議書及對話之內容,上訴人
並未否認其有侵占票款之行為,自應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
未經其同意,即擅將如附表所示無記名支票92張票款合計6,
271,764元存入其鎮北郵局帳戶之事實為真正。
③至上訴人雖辯稱:其有依被上訴人之指示,將存入鎮北郵局
之票款轉入其華南活儲帳戶,並於102年9月16日自華南活儲
帳戶匯款240萬元兌換美金80,784.53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
戶,並自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匯款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
年弘公司
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匯給上海年
弘公司之款項並非由存入鎮北郵局之票款所支出等語。經查
:於上訴人匯款美金81,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前,被上
訴人即已委託訴外人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等人
於102年9月13日匯款825,593元、197,700元、789,369元、
187,338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被上訴人並於102年9
月13日現金存款400,000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合計
共240萬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
存款往來明細表
暨對帳單、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附卷可參(
原審卷㈡第125頁、原審卷㈢第27頁),而上訴人並不認識
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等人,
業據其自承在卷(
原審卷㈡第359頁),且上訴人亦未能合理說明洪柱棟、林
治愷、黃鳳英、劉志慶匯款予其上開款項之原因,自應認被
上訴人
抗辯上訴人匯款美金80,784.53元至上海年弘公司帳
戶之款項係由洪柱棟、林治愷、黃鳳英、劉志慶、被上訴人
之匯款或存款所支出乙節為可採,上訴人主張係由存入上訴
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款所支付云云,
洵無可採。
④上訴人另辯稱:其有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
匯款1,530,030元予帝崗公司,於104年7月2日分別匯款21,0
00元、1,527,936元予蔡維倫、帝崗公司,而上開款項均係
其依被上訴人之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
款支付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匯款係由蔡維
倫提供予上訴人,並委託上訴人轉換新臺幣後代為匯款予帝
崗公司之購屋價金,非由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之票款所支付
等語。經查,上訴人匯款予帝崗公司、蔡維倫之前,蔡維倫
曾分別於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30日匯款美金49,960.50
元、美金49,960.51元至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經上訴人分
別於104年6月23日、104年7月2日將上開美金分別兌換為新
臺幣1,537,002元、1,542,081元存入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內
,再於104年6月23日自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匯款1,530,000
元(另支出匯費30元)至帝崗公司帳戶,於104年7月2日自
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分別匯款1,527,906元(另支出匯費30
元)、21,000元予帝崗公司、蔡維倫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並有上訴人華南活儲、外匯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
單、華南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
、買匯水單在卷
可佐(原審卷㈡第129、137、153至163頁、
第329、331頁),而上訴人並不認識蔡維倫,業據其自承在
卷(原審卷㈡第359頁),且上訴人亦無法合理說明蔡維倫
匯款予其前開款項之原因,
堪認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主張之
上開匯款係由蔡維倫匯入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之款項所支出
乙節為可採,上訴人主張係由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票
款所支付云云,
委無可採。
⑤上訴人復辯稱:被上訴人指示其於102年5月31日自上訴人鎮
北郵局帳戶匯款11,600元、4,000元至吳永仁帳戶、於102年
12月4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出13,615元至貨車修理廠
以支付被上訴人修繕費用、於103年2月7日由上訴人刷上訴
人玉山銀行信用卡12,380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
用、於103年2月18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1,285元以
支付購買車用塗色筆、於103年6月5日由上訴人刷上訴人玉
山銀行信用卡10,980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員工聚餐費用、
於104年5月27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6,015元,用以
支付翁郁偉、翁郁昇參加營隊之費用、於104年6月11日自上
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1,415元,用以繳納翁郁偉嘉義大學
之報名費、於104年6月15日自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匯款6,91
5元,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參展費用,上開費用均係其依據被
上訴人指示以存入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之支票票款支付云云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前開支出均係由上訴人保管之公
司零用金所支付等語。經查:上訴人主張之前開各筆支出,
於被上訴人之現金簿均有登載相對應金額之支出、現金餘額
亦有相對應減少之記載,有被上訴人之現金簿影本附卷可參
(原審卷㈡第218、231、235、239、247、266、268、269頁
),而被上訴人之零用金、現金簿為上訴人所保管,現金簿
亦由上訴人負責登載,業據上訴人自承在卷(原審卷㈣第13
-14頁),另現金簿之收入金額包括被上訴人銀行存款之入
帳及小額銷貨收入、其他收入等,若現金低於2萬元,上訴
人會向翁培發報備零用金不足,填具被上訴人銀行帳戶之取
款憑條交給翁培發蓋章,再向銀行提領現金等情,則據被上
訴人陳述在卷,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㈢第34頁),
佐以被上訴人現金簿記載收入日期、金額,與被上訴人設於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之現金提領紀錄
,互核大致相符,有被上訴人現金簿及上開帳戶存摺內頁
在
卷可稽(原審卷㈢第51至977頁),堪認被上訴人之零用金
確係由被上訴人之資金所支應,且上訴人主張之各筆支出均
係上訴人先自被上訴人之零用金取得現金後,再由上訴人鎮
北郵局帳戶匯出或刷上訴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支應,即上開
支出實際上均係由被上訴人支出,並非由上訴人鎮北郵局帳
戶之票款所支付或由上訴人代墊。上訴人前開所辯,為不可
採。
⑥上訴人另辯稱:其多次依據翁培發、何麗美指示,於被上訴
人辦公室內、翁培發、何麗美家中、車上等處所,自其帳戶
提領現金後,將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之現金交付予翁培發、何
麗美收受,並依何麗美指示,將交給何麗美之部分現金存入
翁培發、翁郁偉、翁郁昇、翁素瑩之帳戶云云,已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經查:上訴人雖提出上訴人鎮北郵局帳戶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華南外匯帳戶、活儲帳戶存摺內頁、被上訴人
現金簿及翁培發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資料影本等(原審卷㈡第
173-279頁、第397、399頁)為證,惟上開帳戶交易清單、
存摺內頁等,僅能證明上訴人於其銀行帳戶間有轉匯金額、
提領現金之情事,而現金簿記載零用金之支出,則係由被上
訴人之資金支應,已如前述,自均無從證明上訴人有提領現
金後交付翁培發、何麗美收受之事實。至上訴人雖
持有翁培
發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資料,然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公司之會
計,翁培發將私人財務交代上訴人處理,尚無違常情,且此
亦不
足證明上訴人有交付現金與翁培發、何麗美之事實。再
縱翁培發、翁郁偉、翁素瑩之存款憑條、存款單為上訴人所
書寫(原審卷㈡第299至303、309頁),亦僅能認定上開存
款係上訴人前去辦理,尚無從據此認定上訴人有交付現金予
翁培發、何麗美,或認定此部分存款係由上訴人所支出之事
實。況上訴人主張其有於101年3月6日將10,000元之現金於
被上訴人辦公室內交付予翁培發(原審卷㈡第171頁、本院
卷第143頁),然翁培發於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25日出境
離臺,有翁培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件在卷可稽(原審卷
㈡第345頁),是翁培發顯不可能於101年3月6日收受上訴人
交付之前開款項。又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有於101年9月24日
將10,000元現金、於102年4月18日將15,000元現金,分別於
何麗美車上、被上訴人辦公室交付予何麗美(原審卷㈡第18
3、194頁),然因何麗美於101年9月18日至101年10月2日、
102年4月8日至同年月22日出境離台(原審卷㈡第347頁),
顯不可能於上開時地收受上訴人交付之現金,上訴人始於本
院
翻異前詞,改稱於何時交給何麗美已不復記憶云云(本院
卷第149、157頁),
益徵其前開交付現金予翁培發、何麗美
之抗辯,實乃臨訟杜撰之詞,顯無可採。
⑦上訴人再辯稱:其於104年7月21日將上訴人華南外匯帳戶之
剩餘人民幣、英鎊折合新臺幣共650,505元結算歸還與被上
訴人,可見被上訴人確有指示上訴人代為買賣外幣云云,然
上訴人係於104年7月20日簽立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後,始於
隔日將其華南外匯帳戶剩餘之人民幣、英鎊歸還被上訴人,
有前開協議書及兩造之Line通話記錄在卷
可按(原審卷㈡第
337-341頁),是上訴人以此辯稱係經被上訴人指示以鎮北
郵局存入票款買賣外幣云云,自無足採。
⑧而上訴人前開抗辯既均不可採,則其抗辯被上訴人匯款240
萬元至上訴人華南活儲帳戶,再由上訴人自其華南活儲帳戶
匯款240萬元兌換美金80,784元至上海年弘公司之帳戶,乃
係表示與上訴人結清之動作云云,亦顯屬事後推諉
卸責之詞
,要無可採。
⒊綜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0年12月起至104年7月止,
侵占被上訴人往來廠商交付之92張無記名票據票款,共計
6,271,764元,應為可採。
㈡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542條、第544條規
定及上訴人簽立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侵占票款5,
621,259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會
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其所持有被
上訴人往來廠商所交付之無記名支票92張,合計6,271,764
元,存入其私人帳戶內侵占入己,顯係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
人財產權之侵權行為。而扣除上訴人已返還之650,505元後
,上訴人尚有5,621,259元未返還。
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621,259元
,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次按當事人主張數項
訴訟標的,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於此
重疊的訴之合併,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被上
訴人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之競合請求無須更為審判。被
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部分
,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79條、第
542條、第544條規定及系爭侵占款項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
人給付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侵占票款之行為,應為可
採。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
訴人給付5,621,259元,及自10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
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
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往來廠商 │票面金額(單│ 付款銀行 │提示日 │支票影本原審│上訴人鎮北郵│
│ │ │ │ │位:新臺幣)│ │ │卷頁數 │局帳戶客戶歷│
│ │ │ │ │ │ │ │ │史交易清單原│
│ │ │ │ │ │ │ │ │審卷頁數 │
├──┼────┼─────┼────────┼──────┼─────────┼─────┼──────┼──────┤
│1 │0000000 │101.02.10 │鉅將有限公司 │ 63,16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02.2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27 頁 │
├──┼────┼─────┼────────┼──────┼─────────┼─────┼──────┼──────┤
│2 │0000000 │101.02.27 │迦賀塑膠有限公司│ 46,267 元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03.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283 頁 │427 頁 │
├──┼────┼─────┼────────┼──────┼─────────┼─────┼──────┼──────┤
│3 │0000000 │101.03.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30,37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1.04.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27 頁 │
├──┼────┼─────┼────────┼──────┼─────────┼─────┼──────┼──────┤
│4 │0000000 │101.04.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1.04.16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29 頁 │
├──┼────┼─────┼────────┼──────┼─────────┼─────┼──────┼──────┤
│5 │0000000 │101.05.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 83,475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1.05.10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79 頁 │429 頁 │
├──┼────┼─────┼────────┼──────┼─────────┼─────┼──────┼──────┤
│6 │0000000 │101.06.30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 77,11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1.07.03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5 頁 │429 頁 │
├──┼────┼─────┼────────┼──────┼─────────┼─────┼──────┼──────┤
│7 │0000000 │101.07.31 │慶昇電化有限公司│ 76,00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1.08.08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屋簡易分行 │ │81 頁 │429 頁 │
├──┼────┼─────┼────────┼──────┼─────────┼─────┼──────┼──────┤
│8 │0000000 │101.08.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8,548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1.09.05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29 頁 │
├──┼────┼─────┼────────┼──────┼─────────┼─────┼──────┼──────┤
│9 │0000000 │101.09.10 │鉅將有限公司 │ 86,079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09.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83 頁 │429 頁 │
├──┼────┼─────┼────────┼──────┼─────────┼─────┼──────┼──────┤
│10 │0000000 │101.11.30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109,67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1.11.3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7 頁 │431 頁 │
├──┼────┼─────┼────────┼──────┼─────────┼─────┼──────┼──────┤
│11 │0000000 │101.12.10 │鉅將有限公司 │121,38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1.1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1 頁 │
├──┼────┼─────┼────────┼──────┼─────────┼─────┼──────┼──────┤
│12 │0000000 │101.12.02 │雙聯企業行 │ 46,200 元 │聯邦商業銀行西屯分│101.12.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1 頁 │
├──┼────┼─────┼────────┼──────┼─────────┼─────┼──────┼──────┤
│13 │0000000 │101.12.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75,0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1.12.1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1 頁 │431 頁 │
├──┼────┼─────┼────────┼──────┼─────────┼─────┼──────┼──────┤
│14 │0000000 │101.12.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107,865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2.01.04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1 頁 │
├──┼────┼─────┼────────┼──────┼─────────┼─────┼──────┼──────┤
│15 │0000000 │102.01.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5,000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01.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69 頁 │431 頁 │
├──┼────┼─────┼────────┼──────┼─────────┼─────┼──────┼──────┤
│16 │0000000 │102.01.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11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2.02.19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85 頁 │433 頁 │
├──┼────┼─────┼────────┼──────┼─────────┼─────┼──────┼──────┤
│17 │0000000 │102.02.10 │鉅將有限公司 │235,22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2.2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3 頁 │
├──┼────┼─────┼────────┼──────┼─────────┼─────┼──────┼──────┤
│18 │0000000 │102.03.31 │昇勝工業有限公司│182,420 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102.04.11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59 頁 │433 頁 │
├──┼────┼─────┼────────┼──────┼─────────┼─────┼──────┼──────┤
│19 │0000000 │102.04.18 │金品裝潢五金材料│ 13,680 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102.04.24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行 │ │埔鹽分社 │ │87 頁 │433 頁 │
├──┼────┼─────┼────────┼──────┼─────────┼─────┼──────┼──────┤
│20 │0000000 │102.04.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5,5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2.04.2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217 頁 │433 頁 │
├──┼────┼─────┼────────┼──────┼─────────┼─────┼──────┼──────┤
│21 │0000000 │102.05.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4,529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05.1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1 頁 │433 頁 │
├──┼────┼─────┼────────┼──────┼─────────┼─────┼──────┼──────┤
│22 │0000000 │102.06.10 │南興五金行 │ 21,84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2.06.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33 頁 │
├──┼────┼─────┼────────┼──────┼─────────┼─────┼──────┼──────┤
│23 │0000000 │102.06.10 │積永企業社 │ 36,225 元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2.06.1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文賢分社 │ │211 頁 │433 頁 │
├──┼────┼─────┼────────┼──────┼─────────┼─────┼──────┼──────┤
│24 │0000000 │102.06.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41,27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2.06.2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3 頁 │
├──┼────┼─────┼────────┼──────┼─────────┼─────┼──────┼──────┤
│25 │0000000 │102.07.10 │鉅將有限公司 │ 36,29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7.16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89 頁 │435 頁 │
├──┼────┼─────┼────────┼──────┼─────────┼─────┼──────┼──────┤
│26 │0000000 │102.07.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66,04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2.07.22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5 頁 │
├──┼────┼─────┼────────┼──────┼─────────┼─────┼──────┼──────┤
│27 │0000000 │102.07.26 │鋐宗有限公司 │ 90,038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102.08.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子分行 │ │91 頁 │435 頁 │
├──┼────┼─────┼────────┼──────┼─────────┼─────┼──────┼──────┤
│28 │0000000 │102.08.10 │鉅將有限公司 │ 54,30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08.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29 │0000000 │102.09.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2,84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2.09.13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 │435 頁 │
├──┼────┼─────┼────────┼──────┼─────────┼─────┼──────┼──────┤
│30 │0000000 │102.10.10 │鉅將有限公司 │187,87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10.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31 │0000000 │102.11.0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2,900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2.11.13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3 頁 │435 頁 │
├──┼────┼─────┼────────┼──────┼─────────┼─────┼──────┼──────┤
│32 │0000000 │102.12.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5,36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2.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263 頁 │435 頁 │
├──┼────┼─────┼────────┼──────┼─────────┼─────┼──────┼──────┤
│33 │0000000 │102.12.03 │鉅將有限公司 │ 90,66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2.1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5 頁 │
├──┼────┼─────┼────────┼──────┼─────────┼─────┼──────┼──────┤
│34 │0000000 │102.11.30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5,27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2.12.16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35 頁 │
├──┼────┼─────┼────────┼──────┼─────────┼─────┼──────┼──────┤
│35 │0000000 │103.01.07 │圓國鼎工業社 │ 16,000 元 │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103.01.07 │原審卷二93頁│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7 頁 │
├──┼────┼─────┼────────┼──────┼─────────┼─────┼──────┼──────┤
│36 │0000000 │103.01.10 │矩將有限公司 │153,99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1.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37 │0000000 │103.01.15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05,131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3.01.1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5 │437 頁 │
├──┼────┼─────┼────────┼──────┼─────────┼─────┼──────┼──────┤
│38 │0000000 │103.01.31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21,71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3.02.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37 頁 │
├──┼────┼─────┼────────┼──────┼─────────┼─────┼──────┼──────┤
│39 │0000000 │103.02.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86,2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02.14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5 頁 │437 頁 │
├──┼────┼─────┼────────┼──────┼─────────┼─────┼──────┼──────┤
│40 │0000000 │103.03.10 │鴻益五金企業社 │ 63,20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03.1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車路口分社 │ │223 頁 │437 頁 │
├──┼────┼─────┼────────┼──────┼─────────┼─────┼──────┼──────┤
│41 │0000000 │103.03.10 │鉅將有限公司 │ 98,66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3.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2 │0000000 │103.03.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3,398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04.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7 頁 │
├──┼────┼─────┼────────┼──────┼─────────┼─────┼──────┼──────┤
│43 │0000000 │103.03.30 │建翔企業社 │ 48,72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4.0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31 │437 頁 │
├──┼────┼─────┼────────┼──────┼─────────┼─────┼──────┼──────┤
│44 │0000000 │103.04.10 │鉅將有限公司 │ 84,78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4.1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5 │0000000 │103.04.25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50,880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3.04.2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89 頁 │437 頁 │
├──┼────┼─────┼────────┼──────┼─────────┼─────┼──────┼──────┤
│46 │0000000 │103.04.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44,095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05.06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7 頁 │
├──┼────┼─────┼────────┼──────┼─────────┼─────┼──────┼──────┤
│47 │0000000 │103.05.31 │利榮國際貿易有限│ 51,900 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103.06.06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林分行 │ │199 頁 │437 頁 │
├──┼────┼─────┼────────┼──────┼─────────┼─────┼──────┼──────┤
│48 │0000000 │103.06.10 │鉅將有限公司 │113,24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06.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7 頁 │
├──┼────┼─────┼────────┼──────┼─────────┼─────┼──────┼──────┤
│49 │0000000 │103.06.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45,360 元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103.06.1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 │ │ │437 頁 │
├──┼────┼─────┼────────┼──────┼─────────┼─────┼──────┼──────┤
│50 │0000000 │103.06.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48,44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3.07.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39 頁 │
├──┼────┼─────┼────────┼──────┼─────────┼─────┼──────┼──────┤
│51 │0000000 │103.06.15 │鼎發水族事業有限│ 47,88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7.02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春分行 │ │247 頁 │439 頁 │
├──┼────┼─────┼────────┼──────┼─────────┼─────┼──────┼──────┤
│52 │0000000 │103.07.07 │元緯科技股份有限│121,000 元 │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103.07.07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185 、188 頁│439 頁 │
├──┼────┼─────┼────────┼──────┼─────────┼─────┼──────┼──────┤
│53 │0000000 │103.08.10 │南興五金行 │ 48,56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3.08.1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39 頁 │
├──┼────┼─────┼────────┼──────┼─────────┼─────┼──────┼──────┤
│54 │0000000 │103.08.31 │矽鋊工業有限公司│109,289 元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103.09.0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行 │ │ │439 頁 │
├──┼────┼─────┼────────┼──────┼─────────┼─────┼──────┼──────┤
│55 │0000000 │103.08.31 │賀多龍科技有限公│ 60,900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103.09.05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行分行 │ │ │439 頁 │
├──┼────┼─────┼────────┼──────┼─────────┼─────┼──────┼──────┤
│56 │0000000 │103.08.30 │建翔企業社 │ 42,874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09.0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29 頁 │439 頁 │
├──┼────┼─────┼────────┼──────┼─────────┼─────┼──────┼──────┤
│57 │0000000 │103.09.10 │鉅將有限公司 │ 96,365 元 │合作金庫大雅分行 │103.09.19 │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 │439 頁 │
├──┼────┼─────┼────────┼──────┼─────────┼─────┼──────┼──────┤
│58 │0000000 │103.10.10 │伸峻有限公司 │ 57,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3.10.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39 頁 │
├──┼────┼─────┼────────┼──────┼─────────┼─────┼──────┼──────┤
│59 │0000000 │103.09.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32,36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0.13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9 頁 │
├──┼────┼─────┼────────┼──────┼─────────┼─────┼──────┼──────┤
│60 │0000000 │103.10.16 │大石企業有限公司│157,579 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103.10.2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同分行 │ │277 頁 │439 頁 │
├──┼────┼─────┼────────┼──────┼─────────┼─────┼──────┼──────┤
│61 │0000000 │103.10.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10,787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1.07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39 頁 │
├──┼────┼─────┼────────┼──────┼─────────┼─────┼──────┼──────┤
│62 │0000000 │103.11.10 │鉅將有限公司 │183,64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11.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39 頁 │
├──┼────┼─────┼────────┼──────┼─────────┼─────┼──────┼──────┤
│63 │0000000 │103.11.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57,96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103.11.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平分行 │ │265 頁 │439 頁 │
├──┼────┼─────┼────────┼──────┼─────────┼─────┼──────┼──────┤
│64 │0000000 │103.12.10 │怡彰工業有限公司│ 36,000 元 │和美鎮農會信用部鎮│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平分部 │ │239 頁 │439 頁 │
├──┼────┼─────┼────────┼──────┼─────────┼─────┼──────┼──────┤
│65 │0000000 │103.11.30 │東聚塑膠工業有限│ 66,000 元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189 、191 頁│439 頁 │
├──┼────┼─────┼────────┼──────┼─────────┼─────┼──────┼──────┤
│66 │0000000 │103.11.30 │建翔企業社 │ 45,990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3.12.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康分行 │ │233 頁 │441 頁 │
├──┼────┼─────┼────────┼──────┼─────────┼─────┼──────┼──────┤
│67 │0000000 │103.11.30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7,464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3.12.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41 頁 │
├──┼────┼─────┼────────┼──────┼─────────┼─────┼──────┼──────┤
│68 │0000000 │103.12.10 │伸峻有限公司 │ 85,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103.12.1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美分行 │ │ │441 頁 │
├──┼────┼─────┼────────┼──────┼─────────┼─────┼──────┼──────┤
│69 │0000000 │103.12.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4,34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3.12.18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215 頁 │441 頁 │
├──┼────┼─────┼────────┼──────┼─────────┼─────┼──────┼──────┤
│70 │0000000 │103.12.10 │長宏五金科技有限│ 37,800 元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103.12.18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 │ │ │441 頁 │
├──┼────┼─────┼────────┼──────┼─────────┼─────┼──────┼──────┤
│71 │0000000 │103.12.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50,469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3.12.3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72 │0000000 │104.01.10 │鉅將有限公司 │159,598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1.14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73 │0000000 │104.01.15 │嘉誠科技有限公司│ 44,1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104.01.15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民分行 │ │95 頁 │441 頁 │
├──┼────┼─────┼────────┼──────┼─────────┼─────┼──────┼──────┤
│74 │0000000 │104.01.20 │慶成工業股份有限│ 68,160 元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104.01.20 │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行 │ │ │441 頁 │
├──┼────┼─────┼────────┼──────┼─────────┼─────┼──────┼──────┤
│75 │0000000 │104.01.31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22,522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2.02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76 │0000000 │104.02.08 │恆育企業社 │ 84,210 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104.02.09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大埔分社 │ │195 至 196 │441 頁 │
│ │ │ │ │ │ │ │頁 │ │
├──┼────┼─────┼────────┼──────┼─────────┼─────┼──────┼──────┤
│77 │0000000 │104.02.10 │鉅將有限公司 │ 78,035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2.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78 │0000000 │104.02.10 │南興五金行 │ 11,55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104.02.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里分行 │ │ │441 頁 │
├──┼────┼─────┼────────┼──────┼─────────┼─────┼──────┼──────┤
│79 │0000000 │104.01.31 │洽勝實業有限公司│ 13,65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104.02.13 │ │原審卷一第 │
│ │ │ │ │ │營分行 │ │ │441 頁 │
├──┼────┼─────┼────────┼──────┼─────────┼─────┼──────┼──────┤
│80 │0000000 │104.02.28 │舜晟興業有限公司│ 24,57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3.02 │ │原審卷一第 │
│ │ │ │ │ │橋分行 │ │ │441 頁 │
├──┼────┼─────┼────────┼──────┼─────────┼─────┼──────┼──────┤
│81 │0000000 │104.02.28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10,850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3.1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1 頁 │
├──┼────┼─────┼────────┼──────┼─────────┼─────┼──────┼──────┤
│82 │0000000 │104.03.10 │鉅將有限公司 │118,106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3.11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1 頁 │
├──┼────┼─────┼────────┼──────┼─────────┼─────┼──────┼──────┤
│83 │0000000 │104.02.28 │富柏塑膠機械廠 │ 13,125 元 │水上鄉農會信用部 │104.03.11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97 頁 │441 頁 │
├──┼────┼─────┼────────┼──────┼─────────┼─────┼──────┼──────┤
│84 │0000000 │104.03.31 │鼎發水族事業有限│ 47,912 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4.04.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公司 │ │春分行 │ │249 頁 │443 頁 │
├──┼────┼─────┼────────┼──────┼─────────┼─────┼──────┼──────┤
│85 │0000000 │104.04.10 │鉅將有限公司 │174,107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4.10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3 頁 │
├──┼────┼─────┼────────┼──────┼─────────┼─────┼──────┼──────┤
│86 │0000000 │104.02.26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54,362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4.04.10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91 頁 │443 頁 │
├──┼────┼─────┼────────┼──────┼─────────┼─────┼──────┼──────┤
│87 │0000000 │104.04.30 │永興旺企業有限公│ 28,942 元 │台中大肚鄉農會信用│104.05.11 │ │原審卷一第 │
│ │ │ │司 │ │部 │ │ │4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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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0000000 │104.05.13 │諱群塑膠工業社 │ 17,420 元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4.05.13 │原審卷二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和美分社 │ │99 頁 │443 頁 │
├──┼────┼─────┼────────┼──────┼─────────┼─────┼──────┼──────┤
│89 │0000000 │104.06.08 │汶成企業有限公司│ 82,000 元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104.06.08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 │ │ │ │207 頁 │4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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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0000000 │104.06.10 │鉅將有限公司 │116,181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4.06.2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雅分行 │ │ │4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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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0000000 │104.06.25 │進大塑膠工業股份│ 39,849 元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104.06.25 │原審卷一第 │原審卷一第 │
│ │ │ │有限公司 │ │分行 │ │293 頁 │4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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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0000000 │104.06.20 │建發企業社 │ 15,000 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鹿│104.06.25 │ │原審卷一第 │
│ │ │ │ │ │港分行 │ │ │44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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