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呂黃麗華
上 訴 人 呂青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汶宜律師
被 上 訴人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
8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等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
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上訴人等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向由上訴人呂黃麗華、呂
青協經營之上訴人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購
買香豬油等原料,用以製造肉鬆等食品後,再銷售與
消費者
。
詎料,呂黃麗華、呂青協二人明知所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上
具有極大之瑕疵,對人體健康存有不良之影響,竟對被上訴
人隱瞞上開事實,且為取信被上訴人,復出具
切結書及食品
測試報告予被上訴人,
擔保其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並無問題,
均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致使被上訴人在不知情之情形下
向其購買香豬油,並將其製成肉鬆售與消費者。
嗣經媒體揭
露,該二人並因涉犯刑法第191條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被
上訴人方知北海公司製作之香豬油具有毒性,且該案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刑事庭於105年7月6日以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合併審理判決(下
稱原法院刑事判決)上訴人等有罪。被上訴人因此事件,不
僅向北海公司購買尚未使用之香豬油或尚未販售肉鬆成品、
半成品,全數遭衛生
主管機關封存銷毀,損失新臺幣(下同
)221,400元;且已銷售之肉鬆亦遭退貨索賠,如遭訴外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下稱陸軍副食中心)索賠合計
118,320元、遭訴外人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崎公司
)索賠合計16,237元。另被上訴人於業界商譽損失,至少有2
0萬元;以上合計損失555,957元,係上訴人等
債務不履行或
侵權行為所造成,爰提起本訴。
㈡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並無不合,爰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等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55,957
元,及自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關於商譽損失20萬元之請求,
被上訴人就此並未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連同被上訴人所
主張上訴人債務不履行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等則
抗辯以:
㈠北海公司對購買之客戶,除提供SGS化驗報告等資料外,並
提供
切結書保證所生產之油品並無任何違法及危害人體健康
等情形,且如有不法願負一切
法律責任。又北海公司所產製
之油品,於刑事偵審中
迭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
)及臺南地檢署數次取樣化驗,且所採驗者包括原料油、成
品油、甚至廠區內所有油槽逐一取樣,並於採樣後分送衛生
局、衛生福利部及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科大),分別化驗
,所有之化驗結果均合格,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㈡被上訴人主張北海公司販售之油品有摻其他飼料用油
云云,
無
非係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書資為論據。
惟該起訴書
所指摘之事實,經歷次檢驗之結果皆無魚油、混摻飼料用油
等情。雖
渠等曾與訴外人郭定所經營之公司間,為向銀行融
資而為發票交易買賣,惟並未有真實之油品交易;至北海公
司雖向澳洲進口之150噸牛油,並未使用於製造食用豬油。
原法院判決對有利於北海公司之事證不查,專對北海公司不
利部分加以採用,明顯違背
證據法則等語。
㈢原審為上訴人等敗訴部分之判決,尚有未合,爰
上訴聲明:
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等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二第278至279頁):
㈠上訴人呂黃麗華係北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負責北海公司之
進出貨帳務與貿易商、報關行之聯繫業務等;呂青協則為該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指揮公司員工精製及分裝食用豬油
等業務,二人共同經營北海公司,從事牛油、豬油等動物油
脂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
㈡被上訴人曾於103年6月25日、7月7日、9月23日及10月2日,
向北海公司購買180公斤裝香豬油,重量各為3,600公斤、9,
000公斤、900公斤、900公斤,計有14,400公斤;買賣金額
依序為151,200元、387,000元、38,700元、38,700元,計有
615,600元。
㈢北海公司於103年9月5日簽立切結書,向被上訴人表示:「
本公司所生產之油品,皆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絕無添加
地溝油及非法之油品,如有不實願接受法律責任,及賠償所
有損失。」
㈣上訴人等因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3日提起公訴,
嗣經原法院刑
事判決:北海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10
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
,科罰金600萬元;上訴人呂黃麗華共同犯103年2月5日修正
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行為,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2,8
45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
人呂青協共同犯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處有期徒
刑4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2,845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刑事庭於107年9月10日以105年度矚上訴字822號、
同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判決)撤銷
原判決,判決上訴人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檢察
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
台
上字第45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㈤訴外人陸軍副食中心自103年9月26日起至10月9日止,自被
上訴人購入之原味肉鬆、海苔肉鬆各為509包、307包,金額
各為73,805元、44,515元,總計買賣金額為118,320元。嗣
因北海公司生產之油品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該
陸軍副食中心自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中,扣除上開金額。
㈥訴外人山崎公司曾向被上訴人購入肉鬆等產品,因北海公司
生產之油品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於103年11月2
8日對被上訴人扣款16,237元。
㈦被上訴人於103年11月14日,委請漢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前
往新北市○○區○○街○○號清運回收肉鬆產品,計有1230.6
公斤,每公斤價格約180元,嗣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銷毀。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其所
受損害,於法是否有據?若有,則其金額應以若干為
適當?
五、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
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
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固經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負責人對
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
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
參照)。
㈡關於兩造爭執事項,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間向呂黃麗
華、呂青協經營之北海公司購買香豬油等原料,用以製造成
肉鬆等食品後,再銷售與消費者。詎料呂黃麗華、呂青協二
人明知所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上具有極大之瑕疵,對人體健康
存有不良之影響,竟隱瞞上開事實,且為取信於其,復出具
切結書及食品測試報告予其,擔保香豬油品質並無問題,均
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致使其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向北海公
司購買香豬油,並製成肉鬆售與消費。嗣其因此事件,不僅
尚未使用之香豬油或以該油作成之尚未販售肉鬆成品或半成
品,全數遭衛生主管機關封存
予以銷毀,且已銷售之肉鬆亦
遭消費者要求退貨索賠,造成損失甚鉅,爰請求上訴人等應
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惟為上訴人等否認,並以前詞抗
辯。
經查:
1.上訴人呂青協、呂黃麗華係自103年5月起至同年8月間止,
接續以北海公司名義向香港寶源油脂公司(下稱寶源公司)
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自同年7月10日後始
分次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號油槽;另以北海公司名義於10
3年6月5日向澳洲Wilmar Gavilon公司購買150公噸牛油,並
於103年7月27日進口後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號油槽;又郭
定有經營之晉鴻貿易商行(下稱晉鴻商行)、晉瀧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晉瀧公司)及福瀧油脂公司(下稱福瀧公司,上
3家合稱晉瀧3家)名義進口之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
曾運至北海公司廠區,並放置在編號15、16號油槽已有數年
之久等情,已據上訴人等於原法院具狀陳述在卷(原審卷第
231至239頁),且為被上訴人不爭執,尚
堪認為真實。
2.但查上訴人等並未向郭定購買混合油,而係郭定曾經借用北
海公司之15、16號油槽,放置以晉瀧3家公司名義所進口之
混合油:
⑴被上訴人之主張,無非係以上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書
資為論據;而郭定、郭陳潘(下稱郭定2人)固於偵查中曾
證述:晉瀧3家公司係販賣混合油予北海2家公司,附表編號
1至9所示(出賣人)之晉瀧3家公司,與(買受人)北海公
司(尚有上訴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共同經營之協慶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協慶公司)等簽發共計9張發票(下稱
本件9張發
票),係屬真實交易,並非虛偽買賣云云(見卷附偵卷五第
46至47、52至53、272至273頁);
惟查郭定2人於偵查中及
原法院刑事審理時,亦曾一致陳稱:伊係向呂青協、呂黃麗
華借用北海公司之15、16號油槽等語(見卷附偵卷五第33、
35頁、原審刑事卷3第69至96頁);可見郭定2人之證詞已有
齟齬併前後不一,
顯非無疑。
⑵又呂青協、呂黃麗華持上開本件9張發票至銀行開立信用狀
,並向銀行辦理融資付款予晉瀧3家公司後,如屬真實交易
,應無再次付款予郭定之理。惟呂青協、呂黃麗華前後卻匯
款高達1,819萬3,496元至郭定指定之帳戶,有交易明細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326至342頁、
電子卷證本院105年度囑上訴
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79至598頁、本院卷一第387頁、卷二
第303頁);此外,馮聖雄自北海公司載走油品出貨後,向
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係依訴外人郭陳潘之指示,直接交給呂
青協、呂黃麗華,由呂青協、呂黃麗華償還開立信用狀、融
資貸款之本息,此
乃符合購買虛偽發票,持以向銀行借貸之
不實交易模式。又呂青協已於偵查中供述:「(問:為何晉
鴻要向你借用油槽?)因為晉鴻的負責人郭定與我的私交很
好,所以就把我的15、16號油槽借給他用,由一個叫馮聖雄
(係郭定之員工)的人幫郭定把15、16號油槽內的油賣掉,
一個20噸的貨櫃的油量我可以收取2千元的抽油費用」等語
(偵卷二第136頁反面);並於偵查中供稱:「2千元服務費
是口頭上說的而已,收到的不多,從來沒有收整齊過的,這
2千元只是朋友之間說說而已,不一定收到齊」等語(詳偵
卷一第8至9頁);可見上訴人等並無向郭定購買混合油情事
,難逕認本件9張發票係真實交易。
⑶至蔡孟坤雖於偵查中為不利上訴人等之證述:「今年1月開
始於北海公司任職,我在精製室工作,是現場圖一的精製室
;我以現場圖一來說明,今年9月以前,牛油原油是進入1號
槽,編號2、15、16是進入老闆
所稱的豬油原油,編號1、2
、15、16號內的原油抽入編號12、13、14的攪拌桶內,也可
以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的處理,就變成半成品油」(詳偵
卷二第35至37、41至43頁);另北海公司員工許文彬亦於偵
查中為不利上訴人之證述:「我於北海公司工作3年多,我
沒有固定職務,負責雜工;我們公司所生產之販售油品都是
我們公司所製作的,所說粗油,通常會放到編號10、11、15
、16號油槽內,但好像曾經有我們自己的司機郭錦瑞開油罐
車抽取編號15油槽內的油載去客人那邊,那個客人好像是作
飼料的,老闆說賠錢也是要賣」(詳偵卷二第49至50、55至
58頁);及北海公司之司機何克烈亦於偵查中證稱:「出貨
前一天呂青協或呂太太就會聯絡我,告知出貨時間,我曾經
開過車號000、533的大貨車去統一公司送貨,我曾經從16號
油槽及原料處理區的A槽抽取油品運送到統一公司,從16號
油槽抽出的就是北海公司要我送往統一公司的;如果A槽的
油不夠的話,就再從16號油槽補不足的部分」等語(偵卷一
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惟查上開15、16號油槽既曾出借友
人郭定2人使用,已如上述,有時係由北海公司自行使用,
對上開油槽是否出借他人公司使用,證人等並未知悉;再參
以
渠等均係北海公司之資淺員工,所述內容並非其職掌之事
項,所為證述可信度不高,復無其他補強證據
可佐,仍不足
以據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認定。
⑷又本件刑事案件查扣之油品,業經鑑驗結果,查無魚、牛等
動物性成分,亦無法判斷摻有「混合油」;即依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藥管署)之檢驗報告書,查扣之油品
均符合食用豬油各類脂肪酸之CNS國家標準,實無從據為對
上訴人等不利之認定:
①北海與協慶公司(下稱北海2家公司)向寶源公司進口之「
混合油」(434公噸)作為飼料油,直接出售予製造飼料之
廠商及養豬戶之數量(638公噸),已經超過自行進口之數
量,而必須以自榨粗油補充所不足之數量。
是以,北海2家
公司進口之「混合油」,尚不足以供應飼料油出售之數量。
又北海2家公司所進口者縱認係不可供食用之牛油,共計係1
50公噸,而依衛生局於103年9月29日、檢察事務官於同年11
月5日,所估計北海公司1號油槽所儲存之牛油數量,分別為
170公噸、192公噸,足認
前揭進口之150公噸牛油,
猶全數
存放在該1號油槽內,並未使用。
②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
CNS)CNS2421「食用豬脂」標準內容
略以:本標準適用於純
製豬脂(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熬製而成之
豬脂)。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
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物0.
2%m/m以下」、「比重(40℃/20℃)0.896-0.904」、「折
射率1.448-1.465(ND40°C)」、「碘價55-72」、「酸價1.
3mg KOH/g fat)、「皂化價(mg KOH/g fat)000-000」、
「不皂化物1.0%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
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另有案發當時之CN8155食用熬製
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熬
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
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
豬脂製品)。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
固態時呈白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
物0.4%m/m以下」、「比重0.894-0.906」、「折射率1.448-
1.465(ND40°C)」、「碘價60-75」、「酸價2.5mg KOH/g
fat)、「皂化價000-000 mg KOH/g fat)」、「不皂化物1.
2%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
間(略)」;有CNS食用豬脂、食用熬製豬脂各1紙在卷可佐
(詳原審刑卷二第23至25頁)。雖被上訴人曾質疑上訴人製
造之香豬油商標上除標示內容物有豬油外,尚有精製牛油、
雞油等(見本院卷第469至473頁),惟對上訴人等製造之油
品的動物性成分檢驗結果(0103F0633),數據經請教TFDA
協助判讀後,結果為陽性(微量雞成分),含量很低,為免
爭議,檢驗報告發陰性。另0103F0634:檢體5件(
本案為本
科自行加做動物成分,結果提供參考,即品名精製豬油、香
豬油、香豬油、精製油、調和香豬油等內僅有豬、雞油成分
,並無牛、羊、魚油成分(見原審卷第322頁、電子卷證本
院105年度囑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59頁),依藥管署
之檢驗報告書、衛生局檢驗報告書之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並有衛生局以103年11月7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30190520
號函
暨上開北海公司抽驗5件油品之檢驗結果覆臺南地檢署
供參(見本院卷二第69至83頁、原審卷第34至40頁、電子卷
證本院105年度囑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35至545、549
至559頁)。已說明扣案油品檢驗結果符合國家標準,尚不
能據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認定。另上訴人刑事部分,業於10
7年9月10日經上開本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決北海公司
、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最
高法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73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二第287至308頁)。
㈢由上開檢驗油品之鑑定結果,已
足證明上訴人等所販售之食
用油,並無被上訴人所指訴摻混不可食用之混合油情形。則
依
上揭法條及實務意旨說明,被上訴人不能先舉證證明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上訴人等縱或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本件被上訴人之上開主張,既不能證明
上訴人等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行為,則其依
共同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失,
即屬無據
。
六、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
應連帶給付355,957元,及自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
而原審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開355,957元本息,並
依
職權宣告
假執行,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本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附表(見原審卷第203至204頁):
┌──┬───────┬─────┬────┬────┬────┐
│編號│發票時間 │品名 │ 數量 │形式銷售│形式買受│
│ │ │ │ │之公司 │人 │
├──┼───────┼─────┼────┼────┼────┤
│ 1 │102.12.31 │動物油脂 │ 201,477│ 晉瀧 │ 協慶 │
├──┼───────┼─────┼────┼────┼────┤
│ 2 │103.01.20 │動物油脂 │ 64,785 │ 晉鴻 │ 協慶 │
├──┼───────┼─────┼────┼────┼────┤
│ 3 │103.03.10 │動物油脂 │ 62,806 │ 福瀧 │ 北海 │
├──┼───────┼─────┼────┼────┼────┤
│ 4 │103.03.17 │動物油脂 │ 59,738 │ 晉鴻 │ 北海 │
├──┼───────┼─────┼────┼────┼────┤
│ 5 │103.03.25 │動物油脂 │ 93,711 │ 晉瀧 │ 北海 │
├──┼───────┼─────┼────┼────┼────┤
│ 6 │103.04.10 │動物油脂 │ 96,303 │ 晉瀧 │ 協慶 │
├──┼───────┼─────┼────┼────┼────┤
│ 7 │103.04.20 │動物油脂 │ 61,382 │ 晉瀧 │ 協慶 │
├──┼───────┼─────┼────┼────┼────┤
│ 8 │103.05.02 │動物油脂 │ 62,354 │ 晉鴻 │ 協慶 │
├──┼───────┼─────┼────┼────┼────┤
│ 9 │103.05.12 │動物油脂 │ 15,426 │ 晉瀧 │ 北海 │
├──┴───────┴─────┼────┼────┼────┤
│ 合計 │ 717,9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