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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6號 上 訴 人  魏應修即魏申食品工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康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5,7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1,048元,又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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