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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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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再易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 原告 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再審 被告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慧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僅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145,000元(計算式:784,000元(本訴部分)+36 1,000元(反訴部分)=1,14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577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7,5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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