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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田桂美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上 訴 人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 訴 人 林聰榮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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