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田桂美
林慧玲
林家銘
林韋萍
田忠正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瑞珠
律師
上 訴 人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 訴 人 林聰榮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