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勳
上 訴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墊支進行訴訟必要之鑑
定費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逾期未繳即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
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被上訴人
抗辯工程施作瑕疵部分,
聲請本院囑託
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上開抗辯涉及上訴人得
否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
非囑託上開機關鑑定無從進
行
言詞辯論程序,
是以被上訴人有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本
件鑑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有社團法人臺中
市土木技師公會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05頁)。又本件
非經預納前開鑑定費用,訴訟程序無從進行。本院前於民國
(下同)108年8月8日依
前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7日內預納鑑
定費用450,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77至381頁)。本件非經預納鑑定費用,
訴訟程序無從進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定
期通知上訴人墊支,若上訴人逾期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
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