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勳
上 訴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被 上訴 人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維洲
訴訟代理人 張溪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0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建字第7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
之
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新臺幣參
佰零貳萬伍仟元,應給付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
幣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
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
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世海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新臺幣玖拾
參萬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各以新臺幣參佰零貳萬
伍仟元、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分別為上訴人永成
鋼構有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上訴人主張: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世
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海公司)於民國(下同)
102年9月27日分別
承攬被上訴人「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中
之鋼構、門窗、電梯工程(下稱
系爭鋼構等工程)及營建工
程(下稱系爭營建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6,050萬元
、7,168萬元,並訂有工程合約書為證(下稱系爭契約)。
伊等已如期完工,並經被上訴人驗收完成,伊等就被上訴人
所催告修補之瑕疵,亦已修補完成,並於104年7月22日交付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給付工程保留款(下
稱尾款)302萬5,000元、323萬6,334元,經伊等催告給付未
果
等情。
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
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本息、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本息
之判決(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並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永成公司施工有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
隙過大,1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甲梯樓梯(下稱系
爭樓梯)不鏽鋼扶手焊接處有霧面與亮面之差異等瑕疵,世
海公司有原判決附件二所示1、3至27所示之瑕疵,經通知修
補,均拒絕為之,伊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及
民法
第264條同時履行
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尾款等語
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為起造廠房辦公室,於102年9月27日由永成公司承
攬其中鋼構、門窗、電梯工程,工程總價6,050萬元;廠房
營建部分則由世海公司承作,工程總價7,168萬元。被上訴
人
迄未給付永成公司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世海公司工程
尾款323萬6,334元。
(二)兩造於履約過程中,被上訴人有將原發包予世海公司之防水
工程併入工程合約,但另交洪○○即○○工程行(下稱○○
工程行)承攬,約定防水工程之承攬相關施工品質、工程變
更追加減、驗收及保固維護等,均由○○工程行直接對被上
訴人負責,與世海公司
無涉。
(三)104年6月8日系爭工程點交驗收確認單上記載文字如下:「
定源生技(股)公司廠房及辦公室新建工程,已會同業主點
交驗收完成,除下列事項配合業主需求暫未完成,一、外牆
窗框清洗。二、A棟一樓室內牆面面漆污染修補。三、業主
自辦防水工程(承包商:○○工程)的A棟4F地坪B及C棟屋
頂戶外露臺防水補強PU材料防水施做未完成故還有滲水現象
待完成後再做觀察。四、甲梯踏面不平批土整平(因4F地坪
防水施做在樓梯上下走動造成無法施工等防水完成後再行施
做)。五、甲梯扶手亮度不佳(此材料與樣品相同)。六、
工地四周雜草割除(因業主自辦承商污染垃圾未清除故無法
全面性清除雜草)。其餘皆已驗收完成,為免口說無憑特立
此據。」。另緊接立據人字樣下方,另以手寫記載:①暫簽
收交代。②全廠房做好才正式簽收。③先暫簽張溪源(見原
審卷一第58頁)。
(四)永成公司、世海公司分別以104年10月27日臺中法院郵局第2
840、2838號
存證信函,催告定源公司於函達10日內分別給
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世海公司323萬6,334元,被上訴
人有收到該存證信函(見原審卷一第60至62頁)。
(五)定源公司於104年11月10日以臺中地方法院郵局第2973、297
2號存證信函檢附缺失表,分別通知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於
函達10日內前往完成修繕、修繕完成前將暫停支付尾款等旨
,永成公司與世海公司於104年11月13日收受(見原審卷一
第189至191、192至194頁)。
(六)系爭工程契約迄今尚未經終止或解除(見原審卷二第41頁)
。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
尾款,有無理由?
(一)永成公司部分:
1.系爭樓梯扶手是否為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門窗工程是
否包含窗框防水工程?而應為永成公司的契約工程項目?
2.如是,則被上訴人抗辯該扶手於106年9月11日第2次修繕後
仍有如原審卷第519至521頁相片所示瑕疵情形而主張拒付工
程尾款,有無理由?
(二)世海公司部分:
附件二項次1、3-27所示系爭工程瑕疵是否為世海公司工作
所致,或為世海公司之工作範圍內,或為○○工程行之工
作範圍內?
五、得
心證之理由:
(一)永成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給付工程尾款部分:
1.按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一)估驗款:……2.……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扣除百分之5
作為保留款,並於工程完成,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驗
收合格,乙方(即永成公司,下同)繳納工程保證金後,於
30日內一次無息給付尾款……。(二)乙方履約下列情形之一
者,乙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2.履約
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系爭契約第
14條約定:「……二、驗收程序:(一)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
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即
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
否完成履約。(二)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乙方
應於完成履約日前,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
受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
驗合格後,甲方應於20個工作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
錄。其驗收過程中因
非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甲方代表有
異
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在接獲乙方書
面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否則視同甲方已完成驗收
程序。……六、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應依照甲方指定的方
式辦理點交。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甲方代表有異議
或藉故拒絕、拖延時,甲方應負責處理,並在接獲乙方書面
請求後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否則視同乙方已完成點交程
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甲方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
絕結付尾款的理由。……七、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
收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以下簡稱
改正)。……。」(見原審卷一第12至13、19至20頁)。永
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工程尾款之給付既有約定,永成
公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自應依
系爭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2.查,永成公司所承攬之系爭鋼構等工程已完工,並經被上訴
人驗收點交,自104年7月22日開始保固,被上訴人已遷入使
用乙情,有驗收簽認單、交屋驗收單、工程保固書
可稽(見
原審卷一第58、59頁,本院卷一第199、205頁),則依系爭
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永成公司已得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又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四)所
示,永成公司已於104年10月29日發函催告被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已
收訖,迄未給付;依上,永成公司主張被上訴人
依約應給付工程保留款302萬5,000元本息,
核屬有據。
3.至被上訴人抗辯:永成公司施工有附件一所示1樓大廳落地
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系爭
樓梯不鏽鋼扶手焊接處有霧面與亮面之差異等瑕疵,經通知
修補,拒絕為之,伊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民法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尾款乙節,永成公
司否認之,
經查:
(1)附件一項次1、3所示之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
樓後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不屬於工程瑕疵:
查,依本院就被上訴人工程瑕疵之抗辯,囑託社團法人臺中
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臺中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結果,據
其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
報告書第12頁),1樓大廳落地玻璃電動門縫隙過大,1樓後
方兩處逃生門門縫進水,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歸責於永成
公司。故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公司為瑕疵抗辯,
並無可採。
(2)附件一項次2所示之1樓大廳玻璃電動門不銹鋼窗框已生鏽,
被上訴人主張已自行修繕,為永成公司所否認,上訴人並未
證明有此項瑕疵、並已催告永成公司修補及自行支出修補費
用之損害,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實無
可採。
(3)附件一項次4所示之系爭樓梯扶手為世海公司之契約工作項
目,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
查,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2至13頁),
系爭樓梯扶手工項有霧面及亮面可選擇,
惟於焊接處顏色應
一致,不應有霧面及亮面之差異,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之差
異,屬於工程瑕疵,於工程實務上之合理改善方法為以研磨
方式使顏色均勻,所需費用為4萬5,000元,此部分之事實固
應可認定。惟,系爭樓梯扶手為世海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契
約工作項目,記載於工程估價單中之雜項工程之項次10.
樓梯扶壁式扶手、項次11.樓梯一般型立式扶手,此有工程
估價單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8頁),且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之
鑑定結果,亦同此意見(見鑑定報告書第12頁),是系爭樓
梯扶手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作項目,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
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應不可採。
(4)門窗工程應不含窗框防水工程,並非永成公司之契約工程項
目:
查,系爭契約及工程估價單,並未將「窗框防水」工項列為
獨立工項,並編列相關工程經費,此部分即
難認為永成公司
之承攬範圍。且有關系爭工程之防水工程部分,本為世海公
司之承攬範圍,
嗣經世海公司、被上訴人、○○工程行三方
協議,將其中之外牆防水及屋頂平台防水部分工程(含窗框
及樓層接縫處),變更由○○工程行承攬乙節,此有工程請
款單、工程標單、世海公司與○○工程行工程合約書、○○
工程行報價單、三方協議
切結書、被上訴人與○○工程行工
程合約書、被上訴人簽發予○○工程行支票為證(本院卷一
第183、185至191、237、73、235、341至342頁),應可認
定。而依前開工程標單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85至191頁),
外牆防水及屋頂平台防水變更工程,104年3月27日防水協議
簽認,追減56萬7,537元,日後所有外牆、露臺及屋頂防水
問題均由業主自理,故其中包含項次1屋頂平台原設計為5mm
PU,業主變更為滲透性防水(Q800+QV1688)項次2外牆原
設計為彈泥,業主變更為滲透性防水(QV1688),項次4層
間縫PU防水補強,項次5層間縫彈泥防水補強,項次6.「窗
框不垂流PU防水補加強」之工項,均已變更由被上訴人自理
;再參之三方協議
切結書、被上訴人與○○工程行工程合約
書、104年3月27日被上訴人第13次工務會議
記錄之內容(見
本院卷一第235、341、343至344頁),「窗框防水」已因工
程變更追減,改由被上訴人另交○○工程行承攬,而為○○
工程行之契約工作項目,已非永成公司或世海公司之契約項
目至明;且依系爭鑑定報告書(見鑑定報告書第11、23、24
頁),亦認窗框防水工程,應屬防水廠商○○工程行之施作
範圍。是窗框防水工程,應為○○工程行之契約工作項目,
並非永成公司或世海公司之契約項目,被上訴人就此對永成
公司為工程瑕疵抗辯,亦不可採。
4.依上,附件一項次1、3所示,並非工程瑕疵;附件二項次2
所示之工程瑕疵,被上訴人並未證明有此項瑕疵、並已催告
永成公司修補及自行支出修補費用之損害;附件一項次4所
示,為世海公司契約工作項目之工程瑕疵,並非永成公司之
施作項目;是被上訴人抗辯永成公司有附件一所示之工程瑕
疵,均不足採。從而,永成公司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永成公司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本息,應屬
有據。
(二)世海公司依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請求給付尾款部分(附件二
項次1、3-27所示系爭工程瑕疵是否為世海公司工作所致,
或為世海公司之工作範圍內,或為○○工程行之工作範圍內
):
1.附件二項次1(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3至14頁),該附
件二項次1所示之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面高差(見鑑定報告
書第75頁照片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1月21日
頒布有關「廠房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之規定,樓地
板之施工平整度須「表面平整,邊緣整齊,無鬆動現象,2
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經以測量儀施作平整度測試:
1F卸貨區高低差值超過3mm有以下幾點:X1斜向第2點高低差
值8.84mm,X2斜向第2點高低差值6.68mm,計二點高低差值
超過前開規定,該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面高差,並非在一
般2M×2M範圍容許之2CM水平工差範圍內,經現場勘查及測
量結果,該水平面高差非工程施工合理公差,係世海公司未
精確施工所致,工程實務上改善方法為在混凝土完成面上施
作PU或環氧樹酯,所需費用1萬4,900元(計算式:1F卸貨區
面積6.45m×3m=19.35㎡,770元/㎡×19.35㎡=1萬4,900
元)。
2.附件二項次2(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4至15頁),附件
二項次2所示之1樓貨梯出口,素地不平整(見鑑定報告書第
75頁照片2),屬於世海公司施作之工程瑕疵,依照前項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規定,經以測量儀施作平整度測試:
1F貨梯門口X1第2點高低差值3.97mm,1F貨梯門口Y1第2點高
低差值3.86mm,1F貨梯門口Y3第2點高低差值5.67mm,共計
三點高低差值超過規定,工程實務上改善方法為在混凝土完
成面上施作PU或環氧樹酯,所需修繕費用1萬0,395元(計算
式:1F貨梯門口面積4.5m×3m=13.5㎡,770元/㎡×13.5㎡
=1萬0,395元)。
3.附件二項次23(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6至27、29頁),
按系爭契約雜項工程項次4-1項之無塵用貨梯升降路內牆1
:3水泥砂漿粉光,為世海公司所施作,因電梯機坑內牆1:
3水泥砂漿粉光,平整度並無特別規範,實靠施工師傅技術
,是否平整未經量測量;而依系爭契約雜項工程項次3之
客梯12人座1部、項次第4之貨物電梯2部,係屬於電梯工程
,由被上訴人自行發包之廠商安裝電梯,廠商應經測量達可
安裝標準後始進行安裝電梯,迄108年10月15日會勘時,已
安裝正常使用多時,電梯一經安裝使用後,需拆除電梯修補
該不平整牆面,再進行電梯安裝,依電梯使用現況研判,電
梯機坑內牆平整度無需修補,如若要修補,則須拆除電梯,
以環氧樹酯粉刷,修補後再安裝電梯,修補費用不含電梯拆
裝費用為9萬2,070元(計算式:500元/㎡×184.14㎡=9萬
2,070元)。
4.附件二項次24(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7、29頁),外牆
髒污屬於世海公司施作之工程瑕疵,可依定期清理以維護其
清潔,外牆清理費用市場詢價估算約15萬元(包括高空作業
車1部2工作天,作業技工6工,零星工料費)。
5.附件二項次25(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7至29頁),按系
爭契約、設計圖之警衛(收發)室鋼柱係裸露,並無包覆修
飾材,108年10月15日現場會勘時,鋼柱已由世海公司以矽
酸約板飾材包覆(見鑑定報告書第94頁照片40),並無工程
瑕疵,惟警衛(收發)室之油漆應由世海公司施作,世海公
司並未施作,而係由被上訴人自行施作,故世海公司有瑕疵
,修繕費用為9,629元【計算式:280元/㎡×〔(2+2.58)
×2×4-(2.5×0.9)〕㎡= 9,629元】。
6.附件二項次26(世海公司):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8、29頁),檢視
外牆水泥砂漿粉光層有剝落(見鑑定報告書第96至97頁照片
編號26-1、26-2、26-3、26-4,第113至116頁照片編號23-3
0),係世海公司施工不當造成,其改善方法為將剝落之混
凝土粉刷層鑿除,重新施作水泥砂漿,粉光層外牆水泥砂漿
粉光層剝落需鑿除重作面積:43m×2m=86㎡,修繕費用為1
5萬0,500元【計算式:鑿除無筋混凝土4,500元/m3,4,500
元/m3×(86㎡×0.lm)=38,700元,外牆1:3水泥粉光刷
琺瑯漆(灰色)1,300元/㎡(原合約單價),1,300元/㎡×8
6㎡=11萬1,800元,計15萬0,500元(3萬8,700元+11萬1,8
00元=15萬0,500元)】。
7.附件二項次3至22、27(○○工程行):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附件二項次3至22、27之漏水原因
,分為屋頂平台防水失效、外牆防水失效二部分,研判與施
工品質或材料使用有關,均可歸責於施作廠商○○工程行,
合計修繕費用34萬7,800元。
(1)屋頂平台防水失效,修繕費用9萬4,500元:
①附件二項次9: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5、30頁),附
件二項次9所示之3樓橫樑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1頁照片1
4),屋頂平台之防水層施作厚度,經鑽心取樣試驗檢測防
水層施作厚度均小於約定之3mm,其漏水原因為○○工程行
所施作之屋頂防水失效所致,與防水工程有關,改善方法
為屋頂防水重作,因漏水係沿著落水頭附近漏水,建議沿
著落水頭附近重作防水費用估算,修繕費用9萬4,500元。
②附件二項次19至22、27: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鑑定報告書第15至17頁),附件
二項次19至21所示之4樓屋頂平台下大雨會滲水,造成3樓
庫板天花板積水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87至89頁照片25至
26、27至28、29至30);項次22所示之5樓屋頂平台下大雨
會滲水,造成4樓庫板天花板積水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92
頁照片35);項次27所示之3樓天花板上方多處漏水(見鑑
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6),漏水原因均為○○工程行所施
作之屋頂防水失效所致,與防水工程有關,修繕費用屋頂
防水重作,因漏水係沿著落水頭附近漏水,另防水厚度不
足處會勘時尚未發現有漏水情形,建議沿著落水頭附近重
作防水,費用估算計算方式如項次9,即項次9所算修繕費
用9萬4,500元已包括本項。
(2)外牆防水失效,即附件二項次3至8、10至18之漏水瑕疵,修
繕費用25萬2,400元:
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17至23、30頁),
附件二項次3至8、10至18之漏水瑕疵,即項次3所示之1樓原
料倉牆面裂縫,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照片3、4)
,項次4所示之2樓大廳天花板不明滲水,天花板的木製裝潢
損壞(見鑑定報告書第76頁照片5),項次5所示之2樓天花
板不明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7頁照片6),項次6所示之3
樓更衣室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
78頁照片7、8),項次7所示之3樓包裝區窗框周圍牆壁裂痕
,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9頁照片9),項次8所示之3
樓儲藏室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79
頁照片10、11、12),項次10所示之3樓物料倉庫窗框周圍
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2頁照片15、16),
項次11所示之3樓功能室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
鑑定報告書第83頁照片17),項次12所示之3樓功能室牆面
裂痕(見鑑定報告書第83頁照片18),項次13所示之4樓宿
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4頁照片
19、20、21、22),項次14所示之4樓甲梯及宿舍窗框周圍
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3),項次
15至18所示之4樓宿舍窗框周圍牆壁裂痕,發現滲水(見鑑
定報告書第86頁照片24),其漏水原因均為○○工程行所施
作之外牆防水失效導致漏水,與防水工程有關,修繕方法應
以灌注彈性止漏劑,施工單價為每公尺800元,修繕費用為2
5萬2,400元。
8.綜上,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為:(1)附件一項次4:不銹鋼樓
梯扶手工項於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之差異,屬於工程瑕疵,
修繕費用為4萬5,000元。(2)附件二項次1:1樓進貨卸貨區
之水平面高差,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1萬4,900元。
(3)附件二項次2:1樓:貨梯出口,素地不平整,屬於工程
瑕疵,修繕費用為1萬0,395元。(4)附件二項次23:電梯昇
降坑道之牆面不平整,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9萬2,070
元。(5)附件二項次24:外牆髒污,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
用為15萬元。(6)附件二項次25:警衛(收發)室之油漆應
由世海公司施作,修繕費用為9,629元。(7)附件二項次26:
外牆水泥砂漿粉光層有剝落,屬於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15
萬0,500元。以上,可歸責於世海公司瑕疵,其修繕費用合
計為47萬2,494元(計算式:4萬5,000元+1萬4,900元+1萬
0,395元+9萬2,070元+15萬元+9,629元+15萬0,500元=4
7萬2,494元)。
9.按因可歸責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
請求承攬人修補、
解除契約、減少
報酬及
損害賠償;其請求
修補時,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為之,承攬人不於該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
求償還
修補必要之費用,此觀民法第494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
之規定即明。此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
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
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
濟目的。
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
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
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
用,浪費社會資源。又承攬人有應
給付遲延或
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責任,定作人固得請求修補瑕疵或賠償損害,並
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惟行使同時履
行抗辯拒絕給付部分,應與承攬人應負之瑕疵補正或
損害賠
償責任「相當」,若定作人應為之給付與承攬人之瑕疵補正
或損害賠償責任顯然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
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不得遽以拒絕全部之給
付。經查:
(1)世海公司之系爭工程雖有以上之瑕疵,其修補費用合計47萬
2,494元,業如前述,
上開瑕疵於客觀上對於系爭工程之品
質、效用、價值影響有限,難認屬於重大瑕疵。然被上訴人
所拒付世海公司之工程尾款,則高達323萬6,334元,比例過
高。本院考量民法第264條第2項所定:「他方當事人已為部
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
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之旨趣,及世海公司就系
爭工程僅部分微瑕疵外,其餘已依約完成,早已點交被上訴
人使用等情,應認被上訴人不得以世海公司未修補瑕疵為由
,拒付全部之工程尾款,俾免破壞系爭契約之
對價衡平性。
準此,被上訴人固得以世海公司之系爭營建工程具有瑕疵為
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惟尚不得拒絕給付系爭契約未付
尾款之全部。
(2)綜上,世海公司之工作雖有瑕疵,被上訴人亦僅就修補瑕疵
所需
必要費用之金額內,拒絕給付報酬,則扣除修補費用47
萬2,494元以外之其餘尾款276萬3,840元(計算式:323萬6,
334元-47萬2,494元=276萬3,840元),仍不免其給付之義
務。從而,世海公司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工程尾款276萬3,840元本息,應屬有據,逾此部分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
綜上所述,上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各依系爭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永成公司302萬5,000元,給付世海
公司276萬3,8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4
月8日(於105年4月7日送達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66頁之
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部分,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世海公司逾此部分範圍之請求
,自非有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等假執行之
聲請,
尚有未洽,永成公司、世海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3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
人世海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世海公司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世海公司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人世海公司此部分之上
訴。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永成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世海公司之上訴
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出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
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
│永成公司工程缺失明細表 │
├──┬────────┬─────┬──────────┬────┤
│項次│ 瑕疵情形 │瑕疵照片編│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號 │ │書頁數 │
├──┼────────┼─────┼──────────┼────┤
│ 1 │1樓大廳玻璃電動 │91(鑑定報│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12 │
│ │門門縫過大,風雨│告書第98頁│歸責於永成公司,其修│ │
│ │太大會從門進水 │照片48) │繕費用為0。 │ │
├──┼────────┼─────┼──────────┼────┤
│ 2 │1樓大玻璃電動門 │92 │被上訴人主張已自行處│ │
│ │不銹鋼門框已生鏽│ │理 │ │
├──┼────────┼─────┼──────────┼────┤
│ 3 │1樓後方兩逃生門 │97-100(鑑│不屬於工程瑕疵,不可│12 │
│ │下雨會進水 │定報告書第│歸責於永成公司,其修│ │
│ │ │99至100頁 │繕費用為0。 │ │
│ │ │照片49至52│ │ │
│ │ │) │ │ │
├──┼────────┼─────┼──────────┼────┤
│ 4 │樓梯的不銹鋼扶手│101-102( │1.應為世海公司之契約│12-13 │
│ │多處鏽蝕,焊接瑕│鑑定報告書│ 工作項目。 │ │
│ │處理後,變成霧面│第101頁照 │2.系爭樓梯扶手工項於│ │
│ │與亮面之差異 │片53、54)│ 焊接處有霧面及亮面│ │
│ │ │ │ 之差異,屬工程瑕疵│ │
│ │ │ │ ,工程實務上之合理│ │
│ │ │ │ 改善方法,可以研磨│ │
│ │ │ │ 方式使顏色均勻所需│ │
│ │ │ │ 修繕費用為4萬5,000│ │
│ │ │ │ 元。 │ │
├──┴────────┴─────┴──────────┴────┤
│永成公司施作並無工程瑕疵,請求給付工程尾款302萬5,000元無須扣除瑕疵│
│修補費用。 │
└─────────────────────────────────┘
附件二:
┌─────────────────────────────────┐
│世海公司工程缺失明細表 │
├──┬────────┬─────┬──────────┬────┤
│項次│ 瑕疵情形 │瑕疵照片編│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 │ │號 │ │書頁數 │
│ │ │ │ │ │
├──┼────────┼─────┼──────────┼────┤
│ 1 │1樓進卸貨區水平 │1-5(鑑定 │世海公司之施工瑕疵:│13-14 │
│ │錯誤,風雨過大進│報告書第75│1樓進貨卸貨區之水平 │ │
│ │水時水往內流,停│頁照片1) │面高差,並非在一般2m│ │
│ │車處素地不平整 │ │×2m範圍容許之2c m水│ │
│ │ │ │平工差範圍內,工程實│ │
│ │ │ │務上改善方法為在混凝│ │
│ │ │ │土完成面上施作PU或環│ │
│ │ │ │氧樹酯,所需修繕費用│ │
│ │ │ │1萬4,900元。 │ │
├──┼────────┼─────┼──────────┼────┤
│ 2 │1樓貨梯出口,素 │6(鑑定報 │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14-15 │
│ │地不平整 │告書第75頁│工程實務上改善方法為│ │
│ │ │照片2) │在混凝土完成面上施作│ │
│ │ │ │PU或環氧樹酯,所需修│ │
│ │ │ │繕費用1萬0,395元。 │ │
├──┼────────┼─────┼──────────┼────┤
│ 3 │1樓原料倉牆面裂 │51-52(鑑 │(○○工程行之施工瑕│15、17 │
│ │縫,發現滲水 │定報告書第│疵)外牆防水失效導致│-18 │
│ │ │76頁照片3 │漏水,與防水工程有關│ │
│ │ │、4) │。 │ │
├──┼────────┼─────┤ ├────┤
│ 4 │2樓大廳天花板不 │53-55(鑑 │ │15、18 │
│ │明滲水,天花板的│定報告書第│ │ │
│ │木製裝潢損壞 │76頁照片5 │ │ │
│ │ │) │ │ │
├──┼────────┼─────┤ ├────┤
│ 5 │2樓天花板不明滲 │56(鑑定報│ │15、18 │
│ │水 │告書第77頁│ │-19 │
│ │ │照片6) │ │ │
├──┼────────┼─────┤ ├────┤
│ 6 │3樓更衣室前窗框 │57-59(鑑 │ │15、19 │
│ │周圍牆壁裂痕,發│定報告書第│ │ │
│ │現滲水 │78頁照片7 │ │ │
│ │ │、8) │ │ │
├──┼────────┼─────┤ ├────┤
│ 7 │3樓包裝區窗框周 │60-62(鑑 │ │15、19 │
│ │圍牆壁裂痕,發現│定報告書第│ │ │
│ │滲水 │79頁照片9 │ │ │
│ │ │) │ │ │
├──┼────────┼─────┤ ├────┤
│ 8 │3樓儲藏室窗框周 │63-66(鑑 │ │15、20 │
│ │圍牆壁裂痕,發現│定報告書第│ │ │
│ │滲水 │79頁照片10│ │ │
│ │ │至12) │ │ │
├──┼────────┼─────┼──────────┼────┤
│ 9 │3樓,橫樑滲水 │67-68(鑑 │(○○工程行之工程瑕│15 │
│ │ │定報告書第│疵)屋頂平台防水失效│ │
│ │ │81頁照片14│,屋頂平台之防水層施│ │
│ │ │) │作厚度小於約定之3mm │ │
│ │ │ │。 │ │
├──┼────────┼─────┼──────────┼────┤
│ 10 │3樓物料倉庫窗框 │69(鑑定報│(○○工程行之施工瑕│20 │
│ │周圍牆壁裂痕,發│告書第82頁│疵)外牆防水失效導致│ │
│ │現滲水 │照片15、16│漏水,與防水工程有關│ │
│ │ │) │。 │ │
├──┼────────┼─────┤ ├────┤
│ 11 │3樓功能室窗框周 │70(鑑定報│ │20 │
│ │圍牆壁裂痕,發現│告書第83頁│ │ │
│ │滲水 │照片17) │ │ │
├──┼────────┼─────┤ ├────┤
│ 12 │3樓功能室牆面裂 │71(鑑定報│ │20-21 │
│ │痕 │告書第83頁│ │ │
│ │ │照片18) │ │ │
├──┼────────┼─────┤ ├────┤
│ 13 │4樓宿舍窗框周圍 │7-16(鑑定│ │21 │
│ │牆壁裂痕,發現滲│報告書第84│ │ │
│ │水 │頁照片19至│ │ │
│ │ │22) │ │ │
├──┼────────┼─────┤ ├────┤
│ 14 │4樓甲梯及宿舍窗 │17-28(鑑 │ │21 │
│ │框周圍牆壁裂痕,│定報告書第│ │ │
│ │發現滲水 │86頁照片23│ │ │
│ │ │) │ │ │
├──┼────────┼─────┤ ├────┤
│ 15 │4樓宿舍窗框周圍 │30-34(鑑 │ │21-22 │
│ │牆壁裂痕,發現滲│定報告書第│ │ │
│ │水 │86頁照片24│ │ │
│ │ │) │ │ │
├──┼────────┼─────┤ ├────┤
│ 16 │4樓宿舍窗框周圍 │35(鑑定報│ │22 │
│ │牆壁裂痕,發現滲│告書第86頁│ │ │
│ │水 │照片24) │ │ │
├──┼────────┼─────┤ ├────┤
│ 17 │4樓宿舍窗框周圍 │35-39(鑑 │ │22 │
│ │牆壁裂痕,發現滲│定報告書第│ │ │
│ │水 │86頁照片24│ │ │
│ │ │) │ │ │
├──┼────────┼─────┤ ├────┤
│ 18 │4樓宿舍窗框周圍 │40(鑑定報│ │23 │
│ │牆壁裂痕,發現滲│告書第86頁│ │ │
│ │水 │照片24) │ │ │
├──┼────────┼─────┼──────────┼────┤
│ 19 │4樓屋頂平台下大 │41-43(鑑 │(○○工程行之工程瑕│15-16 │
│ │雨會滲水,造成3 │定報告書第│疵)同項次9 │ │
│ │樓庫板天花板積水│87頁照片25│ │ │
│ │損壞 │、26) │ │ │
├──┼────────┼─────┤ ├────┤
│ 20 │4樓屋頂平台下大 │44-46(鑑 │ │16 │
│ │雨會滲水,造成3 │定報告書第│ │ │
│ │樓庫板天花板積水│88頁照片27│ │ │
│ │損壞 │、28) │ │ │
├──┼────────┼─────┤ ├────┤
│ 21 │4樓屋頂平台下大 │47-50(鑑 │ │16-17 │
│ │雨會滲水,造成3 │定報告書第│ │ │
│ │樓庫板天花板積水│89頁照片29│ │ │
│ │損壞 │、30) │ │ │
├──┼────────┼─────┤ ├────┤
│ 22 │5樓屋頂平台下大 │29(鑑定報│ │17 │
│ │雨會滲水,造成4 │告書第92頁│ │ │
│ │樓庫板天花板積水│照片35) │ │ │
│ │損壞 │ │ │ │
├──┼────────┼─────┼──────────┼────┤
│ 2○ ○○區○○○○○道│72-73 │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26-27、 │
│ │內的牆面不平整 │ │修補需拆除電梯,以環│29 │
│ │ │ │氧樹酯粉刷,修補後再│ │
│ │ │ │安裝電梯,修補費用不│ │
│ │ │ │含電梯拆裝費用為9萬 │ │
│ │ │ │2,070元。 │ │
├──┼────────┼─────┼──────────┼────┤
│ 24 │外牆多彩漆的黑色│74-75 │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27、29 │
│ │分隔線遇水脫漆,│ │可定期清理以維護其清│ │
│ │汙染多彩漆外牆 │ │潔,外牆清理費用市場│ │
│ │ │ │詢價估算約15萬元。 │ │
├──┼────────┼─────┼──────────┼────┤
│ 25 │1F收發室未完工 │76(鑑定報│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27-29 │
│ │ │告書第90頁│油漆應由世海公司施作│ │
│ │ │照片40) │,世海公司並未施作,│ │
│ │ │ │而係由被上訴人自行施│ │
│ │ │ │作,修繕費用為9,629 │ │
│ │ │ │元。 │ │
├──┼────────┼─────┼──────────┼────┤
│ 26 │外牆水泥已剝落(│77-80(鑑 │世海公司之工程瑕疵:│28、29 │
│ │
履勘時發現裂縫)│定報告書第│世海公司施工不當所致│ │
│ │ │96-97頁照 │,其改善方法為將剝落│ │
│ │ │片26-1至4 │之混凝土粉刷層鑿除,│ │
│ │ │、第113至 │重新施作水泥砂漿,修│ │
│ │ │116頁照片 │繕費用為15萬0,500元 │ │
│ │ │23至30) │。 │ │
├──┼────────┼─────┼──────────┼────┤
│ 27 │三樓天花板上方多│81-90(鑑 │(○○工程行之工程瑕│17 │
│ │處漏水 │定報告書第│疵)同項次9 │ │
│ │ │86頁照片26│ │ │
│ │ │) │ │ │
├──┴────────┴─────┴──────────┴────┤
│附件一項次4,附件二項次1、2、23至26,均為世海公司之施作工程瑕疵, │
│修補費用合計47萬2,494元,世海公司請求給付工程尾款323萬6,334元需扣 │
│除瑕疵修補費用47萬2,494元後為276萬3,8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