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14,818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9,017元。又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
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
駁回第三
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