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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14,81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9,017元。又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 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 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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