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翰
被
上訴人 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雄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
於民國106年7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
國106年8月7 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茲
已逾限,仍未遵行,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