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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翰 被上訴人  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 於民國106年7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 國106年8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茲 已逾限,仍未遵行,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 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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