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上訴人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