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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上訴人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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