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上訴人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