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490
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5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華